女商人4600萬購買昆明一酒店,9年未能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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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患癌離世,趙女士也沒等到這場“酒店訴訟”的最終結果……

趙女士是四川樂山商人,9年前以4600萬元購買昆明一家酒店,並約定4個多月內完成房屋產權過戶時再付尾款。她按合同約定首付了2200萬元,後又追加付款700萬元。但因該酒店已被賣家抵押,未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遲遲未能完成該酒店房屋產權的過戶。

此後,趙女士陷入一場曠日持久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拉鋸戰。

趙女士生前照片(家屬供圖)

最先,她起訴酒店方,要求確認所簽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對方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一審敗訴後,她提起上訴,雲南高院二審確認該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涉案房屋存在案外人的抵押權,且已被法院查封,辦理過戶的前提不具備,對其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這場官司了結後,酒店方去年又向昆明市西山區法院提起訴訟:以涉案房屋已抵押且已被申請拍賣、變賣,趙女士尚未付清購房款,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對此,趙女士提起反訴,稱對方係違約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460萬元。

昆明市西山區法院一審認為,雖然案涉房屋已設立抵押權,且被法院執行查封,但這一事實並非由趙女士的違約行為導致,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支持酒店方解除合同的請求。因酒店方原因未能辦理房屋過戶,判決酒店方支付違約金460萬元。對此,酒店方不服並提起上訴。目前,昆明中院二審還在審理中,尚未判決。

多年來,趙女士為官司奔波身心俱疲,2022年11月因患癌離世,未能等到案件最終結果。其丈夫朱先生無奈地說:“錢給了,房子過不到戶,如今人也沒了……”

投資:女商人4600萬買酒店

超過約定時間,賣家仍未辦理產權過戶

2014年,四川樂山商人趙女士和丈夫朱先生來到昆明投資創業,看中了位於昆明市滇池路三公裏處田家地村口的昆明昆祿民族大酒店(以下簡稱“昆祿大酒店”)。當年9月16日,趙女士與昆祿民族大酒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600萬元的價格進行轉讓。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這份《房屋買賣合同》顯示,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簽訂本合同2日內支付2200萬元,剩餘2400萬元在收到產權處收件收據後當天一次性付清。同時,雙方約定於2015年9月16日之前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昆祿民族大酒店房產證複印件

2014年9月17日,雙方再次協商後,趙女士與酒店方代理人楊某某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顯示,雙方約定於2015年1月30日前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後,趙女士按合同約定將首付款2200萬元匯?指定賬戶,一周後又追加付款700萬元。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據趙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介紹,因為該酒店地處昆明市二環與三環之間,地理位置還不錯。當時他們向銀行貸款了2000多萬元,在酒店將房屋移交給他們後,夫婦倆便開始著手招租經營,希望早日將貸款還清。

朱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購買該酒店時,他們知道酒店方將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用於貸款抵押,抵押權人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雲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雲南分公司”),但當時酒店方告知會盡快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不過,在超過約定的最後過戶期限(2015年1月30日)之後,對方仍沒有動靜。

訴訟:二審確認合同有效

但辦產權過戶前提不具備

2015年3月24日,趙女士向昆明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酒店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同時判令酒店方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昆明中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95號判決書認為,涉案房屋在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就已經抵押,故昆祿民族大酒店向趙女士出售涉案房產時應征得案外人華融雲南分公司同意,或者趙女士代昆祿民族大酒店向華融雲南分公司清償貸款消滅抵押權。

上述一審判決書顯示,至一審庭審結束時,本案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供華融雲南分公司同意轉讓或趙女士已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證據。故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應屬無效。

對此,趙女士提起上訴。雲南高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也不存在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至於該房屋在簽訂合同前已被抵押給案外人的事由,僅影響物權能否變動,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效力。故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

不過,對於趙女士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雲南高院二審認為,涉案房屋上存在案外人的抵押權,且已被人民法院查封,趙女士亦未付清全部購房款。在此情況下,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戶的前提不具備,故對於趙女士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至於趙女士與酒店方及抵押權人能否協商通過代為清償消滅抵押權的方式履行合同,以及在合同履行不能情形下的違約責任等問題,雲南高院二審表示,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2017年7月31日,雲南高院作出(2016)雲民終437號終審判決,確認趙女士與昆祿民族大酒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駁回趙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拉鋸:再起訴訟,酒店方被判支付違約金

酒店方不服上訴正在二審 她不幸病逝

值得一提的,對於昆祿大酒店的產權,趙女士沒能順利獲得過戶,還意外得知昆祿民族大酒店的土地權屬與田家地村存在爭議。在田家地村股份合作社辦公室,文件櫃裏存放著厚厚一摞法律文書,負責人介紹說,這都是與昆祿民族大酒店以及相關部門打官司的材料。

該負責人表示,這些年,趙女士夫婦一直向田家地村繳納土地租金,並實際使用該酒店房屋。期間,華融雲南分公司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該套房屋(酒店),案涉房屋被法院執行查封,但因土地權屬爭議等原因未能予以拍賣。

案涉昆祿民族大酒店房屋

不過,在朱先生看來,雖然房屋產權沒能順利過戶,至少酒店房子還在手上,靠收的租金還能償還一部分銀行貸款利息。

直至2022年1月,昆祿民族大酒店一紙訴狀打破了“僵局”。

昆祿民族大酒店向昆明市西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簽合同之前上述房屋已抵押,且抵押權人已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該房屋,趙女士也未付清全部購房款,《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應當解除。

“如果對方要解除合同,退我購房款並賠償損失,也不是不可以。”朱先生表示,“但酒店方投資人債務纏身,根本無錢償還,現在企圖解除合同要回酒店,而我們的投資將變成債權,我們肯定不同意解除合同!”

3個月後,趙女士一方提起反訴,稱昆祿民族大酒店在本案中係違約方,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權,昆祿大酒店的訴訟主張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據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昆祿大酒店的訴訟請求,並判令酒店方向趙女士支付違約金460萬元。

昆明市西山區法院(2022)雲0112民初674號判決書顯示,雖然案涉房屋已設立抵押權,且在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後被人民法院執行查封,但這一事實並非由趙女士的違約行為導致,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對酒店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雙方協議約定,應於2015年1月30日前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但目前案涉房屋所有權人仍是昆祿民族大酒店。西山區法院一審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係因昆祿大酒店的原因未能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手續,昆祿民族大酒店的行為構成違約,應向趙女士支付違約金。

西山區法院於2022年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昆祿民族大酒店向趙女士支付違約金460萬元。對此,酒店方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

西山法院一審判決書

5個月後,2022年11月,因多年來為官司奔波,身心俱疲、患上癌症的趙女士不幸離世。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此案目前昆明中院二審還在審理中,尚未判決。

對於與趙女士的“酒店糾紛”一案,今年10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聯係昆祿民族大酒店投資人李某某了解情況,他在電話中表示,自己在生病住院中,等病好了以後再說。

“錢給了,房子過不到戶,人也沒了!”朱先生無奈地說,“不知道什麽時候才能等到案件的最終結果,以告慰妻子在天之靈。”

fonsony 發表評論於
好奇怪,大陸買賣生意房產都不請專業律師把關乎?律師會查到所有的文件,如有不詳明的事情就可提醒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