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犯承認同案犯係其誣陷,檢方建議再審未獲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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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彬兩次被判處死刑,一次被四川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另一次則被改為死緩。 本文圖均為 澎湃新聞記者 謝寅宗 圖

重慶九龍坡區金鳳鎮垣塘村男子張彬,因被控在1996年2月13日,與金鳳鎮大石村村民龔昌誌共謀,搶劫殺害摩的司機陳其友後埋屍,兩度被判死刑。

經上訴、重審、再上訴,重慶市高院審理後認為,鑒於本案的具體情節,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遂在2000年12月14日判決張彬、龔昌誌死緩。

終審判決生效後的2001年6月,龔昌誌自書坦檢材料,承認陳其友係他獨自殺害,張彬是他因恨故意誣陷。

龔昌誌坦白後,張彬及其律師向重慶市高院提出申訴。該院再審後作出裁定,認為龔昌誌翻供稱該案係其獨自所為缺乏其他證據的印證,不予采信,遂維持二審判決。

張彬在2016年刑釋後,委托當年的律師於2018年1月向最高檢、重慶市檢察院申訴。

重慶市檢察院2019年6月3日也向重慶市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再審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確有錯誤,建議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但該建議未獲重慶市高院采納。

2023年6月20日,張彬的律師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檢察建議未被高院采納後,他們曾申請重慶市檢察院向最高檢提出抗訴,重慶市檢表示該案已經辦結,建議他們向最高檢申訴。最高檢回複該案不歸他們管轄,並將材料轉交給了重慶市檢察院。

坦檢材料中,龔昌誌表示,他覺得張彬太無辜了,所以說出真相。

在坦檢材料中,龔昌誌承認是他故意把張彬作為同案犯向派出所交代。

重慶市高院法官提訊時詢問“知道寫出來的後果?”,龔昌誌表示,知道寫出來後果會很嚴重。

搶劫殺人案

頂著搶劫殺人犯罪名27年的重慶九龍坡區金鳳鎮垣塘村男子張彬,期盼著司法部門能早日查清事實、還他清白。

因為20餘年的牢獄生活帶來的腿部血栓疾病,51歲的張彬今年6月5日再次住院並進行了手術。

這場20餘年的牢獄之災,源於1996年2月的一起搶劫殺人案。生於1972年7月21日的張彬,當年24歲,新婚滿月的他在金鳳鎮擺攤賣皮鞋。

2015年年底,張彬認識了在金鳳跑“摩的”的同鎮大石村人龔昌誌。就兩人的關係,張彬在筆錄中表示,“偶爾見麵時打過招呼,有時連招呼都沒有打”。

因婆婆1996年1月去世,張彬曾找龔昌誌借過一次摩托車去通知姑爺。之後,他拿一百元給龔昌誌,但龔沒零錢找補,他就收回了這百元錢,後來一直也沒再給車費。

張彬失去自由的那天是1996年6月29日晚上九十點鍾,他在看電視,母親帶著金鳳派出所的民警在樓下喊他。

“我當時覺得有些莫名其妙。”張彬說,他認識的金鳳派出所民警對他說,是和他隨行的沙坪壩公安分局陳家橋派出所民警找他問點事,希望他配合一下。

“心想自己又沒做啥子違法的事情,去就去嘛。”張彬說,當陳家橋派出所民警要給他上手銬時,他有些抵觸,因為有金鳳派出所民警從中協調,他還是不情願地戴了。

從金鳳鎮前往陳家橋派出所的車上,張彬說,民警讓他好好想一下對這條路熟不熟,讓他覺得很詭異,不明所以的他答複“想啥子”“我經常走這條路去璧山進皮鞋,能不熟麽”。

到了陳家橋派出所,張彬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麽簡單。他被單獨羈押在一個訊問室裏,反銬蹲在地上,旁邊停著一輛摩托車。“民警問我‘這輛摩托車熟悉不?’”。

“不熟悉。”張彬說,他回答後,民警就說他不老實,讓他好好想一下。

次日淩晨,民警又帶張彬到同層樓房轉了一下。張彬說,他們特意在羈押龔昌誌的房屋前停留,回房後問他“那人認識不?”

“認識,小弟(注:龔昌誌外號)嘛,開摩的的。”張彬說,那時他連龔昌誌名字都不知道,隻知道外號。

“在確定我賣皮鞋後,民警說‘那就對了撒’。”這更讓張彬更摸不清緣由。“民警隻是讓我好好想想摩托車的事,我說不知道,6月30日淩晨開始就被2名民警輪番用橡膠警棍抽打。此外,他們還將手銬單邊銬在我虎口,雙手捏緊手銬後瘋抖,整個人都快暈死了。”

兩三天後,羈押在同層樓的龔昌誌向張彬喊話,這才讓他意識到被抓的原因。

“我問小弟到底怎麽回事。”張彬說,“小弟回複說,‘不關你的事,我被打得遭不住了說的你’。”

聽到這個答複,張彬告訴龔昌誌,“那你明天去給派出所說清楚”。

龔昌誌也告訴澎湃新聞,他當初的確是因為被民警刑訊逼供,實在扛不住了才冤枉了張彬,過程中,他還跳樓摔斷了手。

龔昌誌的訊問筆錄顯示,他2016年7月3日8時許在西南醫院救治時,首次供述與張彬合謀殺人、藏屍過程等犯罪事實。同日下午2點半,沙坪壩公安分局刑警部門到大石村龔昌誌的承包地裏,根據龔昌誌的指認,將死者陳其友的屍體起獲。

與此同時,民警也在對張彬進行進一步訊問。張彬告訴澎湃新聞,民警訊問時,是拚湊、點題式進行。比如在辨認陳其友的照片時,民警提供七八張照片,然後一張一張問“是不是”,直到陳其友照片時,就多次發問是不是他,他回答“好像是”的時候,民警又提醒他“好好想想”,身心俱疲的他隻能說“是”。

1996年7月4日淩晨4點至6點50分,曾參加起屍、勘驗的四名民警對張彬進行了第3次訊問,此次訊問張彬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

5天後,沙坪壩區檢察院提審時,張彬仍作有罪供述。1996年7月12日,張彬在重慶市沙坪壩區看守所被執行逮捕。

對於為何作有罪供述,張彬告訴澎湃新聞,長時間的提審和被毆打,他已生不如死。以前看電視劇的時候,覺得這些冤屈到了法院都能講清楚,所以當時就認了。

四川省重慶市檢察院1996年12月9日的指控事實顯示,當年2月,張彬、龔昌誌共謀殺人搶劫摩托車,龔昌誌在承包地挖好埋屍坑。2月13日上午,張彬竄至陳家橋場鎮上,騙租陳其友駕駛的紅色嘉陵125型摩托車到金鳳鎮,以無零錢為由,將陳騙至龔昌誌承包地處。張彬用事先準備的斧頭猛擊陳其友的後腦,陳倒地後,龔昌誌用腳踩陳頸部。陳其友死亡後,二人將陳的屍體抬入坑中掩埋。搶來的摩托車由龔昌誌使用,張彬從龔昌誌處獲款3500元。

張彬申訴後,重慶市檢察院向重慶市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要求對該案依照審監程序重新審判。

重慶市高院不予采納重慶市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

從死刑到死緩

在四川省重慶市檢察院起訴之前,沙坪壩區公安分局在1996年7月12日、8月6日、9月3日,9月9日,先後四次對張彬進行預審。8月6日第二次預審時,張彬向預審人員吳光均喊冤,稱,“我是冤枉的,沒有參與這件事情……因為他們打我,並點(注:提醒)我”。9月3日,張彬在接受吳光均預審時仍說,“我確實是冤枉的……今年 2 月13 日發生案子的時候,我不在現場……他們打了我,點了我才承認……”

這年 9 月 5 日,吳光均在《關於張彬殺人、搶劫一案調查說明》中寫道,“無人證明張彬實施了殺人、搶劫、搭乘摩的等事實”。

張彬被起訴後,其父親聘請重慶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思、馬新生為其辯護。

陳思告訴澎湃新聞,他和馬新生介入後,調查發現1996年2月13日是張彬奶奶燒三七的日子,那天他除了去金鳳場鎮外都在家,有11名證人證明張彬當天上午9點到12點的行動軌跡,他沒有作案時間,也不在作案現場。因為在當年律師不能單獨取證,他們將這一重要線索提交給主審法官,請求法官對此進行調查。

“由於法官沒有調查這一對張彬有利的線索,我們隻能在庭審時提出,但幾乎沒有效力。”陳思說,彼時龔昌誌也一口咬死張彬是主謀,最終導致張彬被判極刑。

四川省重慶市中院一審判決認為,張彬、龔昌誌共謀搶劫殺人後,使用暴力殺死摩的駕駛員,劫得摩托車一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均應予嚴懲。但龔昌誌能主動坦白罪行,且認罪態度好等實際情況,可對其酌情從寬處罰。

法院遂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張彬死刑,龔昌誌判處死緩,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陳思說,該案一審時,殺人工具斧頭未隨案移送,也未對斧頭進行生物鑒定,張彬與龔昌誌的供述存在多處矛盾,張彬對死者穿著的供述一直是錯的,認定張彬是作案人員缺乏客觀證據支撐。

不服判決的張彬以“沒有參與作案”等理由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訴,四川省高院審理後,經合議庭評議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認為原判事實不清。遂於1997年12月9日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因為重慶市1997年6月18日直轄,發回重審的案件由重慶市一中院辦理。該院重審後仍認為,張彬、龔昌誌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惡劣。龔昌誌坦白交代較好,對全案的偵破起到了一定作用,可對其酌情從寬處理。據此判決張彬死刑、龔昌誌死緩。

再次被判死刑後,張彬向重慶市高院提起上訴,由於是不開庭審理。陳思和馬新生不斷寫材料對張彬案進行情況反映,“當時就想,不管怎樣先保住他的命。有冤以後再伸。”

2000年12月14日,重慶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張彬的上訴辯解及律師辯護理由不能成立。張彬、龔昌誌為圖財而預謀殺人,當場掠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予嚴懲。鑒於本案的具體情節,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不當。遂改判張彬、龔昌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澎湃新聞注意到,重慶市高院的判決書中,去掉了此前一直都存在的搶劫罪。但判決書中未對去掉搶劫罪進行評判。

“雖然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滿意,但成功保住了張彬的命。”陳思說,他那時就決定,一定要幫助張彬討回清白。

張彬(前)和龔昌誌(後)

同案另一被告服刑後冒死承認誣陷

重慶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後,張彬、龔昌誌2001年3月14日被送到重慶市監獄服刑。

“到監獄後,我寫信告訴家人我是冤枉的,請他們一定幫我伸冤。”張彬說,身在獄中的他則是堅持好好表現,爭取早日刑滿釋放。“隻想早日出去為自己討回清白。”

張彬沒想到,剛入獄3個多月,他就獲得證明清白的機會。給他機會的,是同案犯龔昌誌。

2001年6月14日,在管教幹部思想教育下,認識到錯誤的龔昌誌寫下獨自殺害陳其友的坦檢材料,並承認張彬是他故意誣陷的。

龔昌誌在14頁坦檢材料中寫道,1996年2月13日早上,他到陳家橋買東西,而後租了陳其友的摩托車回家。到家後,他給了50元給陳其友找補,但是陳其友零錢不夠。於是,兩人又到龔昌誌家附近的敬老院商店去換零錢,但商店不願換。

因為無法給到車費,兩個人後來發生口角和打鬥。混亂中,龔昌誌無意抓到了一把斧頭,他用斧頭去擋陳其友的柴塊。打鬥中,陳其友可能是腳絆上柴塊,手上的柴朝龔昌誌打去,頭也朝龔昌誌撞去。在情急之中,龔昌誌用斧頭猛地朝陳其友打去,隻聽“呀”的一聲,陳其友倒在了地上。

龔昌誌稱,後來發現陳其友死了,他把屍體拖到樓梯間下麵。下午4點多鍾,他出門發現忘記處理摩托車,才把摩托車推回家中。後來龔昌誌老婆牟希芳(化名)回家發現異常,龔昌誌就把事情經過講了出來。

到了晚上8點左右,龔昌誌拿著鐵鏟到了沙壩(小地名)承包地挨河邊的空地上挖了一個坑,坑深1.5米。龔昌誌在夜裏找機會把屍體帶出來推進坑裏填平,把裝屍的口袋扔進河裏,並在水塘裏把手、腳、鐵鏟洗幹淨。龔昌誌稱,埋屍過程中他還叫上了妻子,讓她在前麵看一下有沒有人。

龔昌誌稱,幾個月後,因為這輛摩托車沒來得及處理(賣掉),被同村人騎到陳家橋場鎮遭陳其友的妻子發現並報案,從而導致案發。派出所追問龔昌誌的同案,因為沒有同案交代不出來,龔昌誌就想先找個人抵擋一下,把公安人員穩住。原本,龔昌誌想交代一鄭姓男子,但他覺得張彬最可恨。於是,6月29日被抓後,他就無故地把張彬作為同案向派出所講了。

龔昌誌表示,他哪知道後來張彬竟真的被打成了他的同案,但他也因此不敢改口。就這樣,他一直把張彬咬住。後來張彬被判死刑後,他心裏特別不安。雖然覺得對不起張彬,但審判時他不敢講出真話。

“如果把真實情況講出來,會害了牟希芳,更害了自己的孩子。”龔昌誌寫道,相比之下,他也覺得張彬太無辜了,特別是入監後,在政府幹部的幫助下,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所以決定向政府道出真實的事情經過。

龔昌誌還表示,他其實在2000年4月份左右,就把此事向沙坪壩區看守所韓姓管教幹部作了報告,韓姓幹部寫了一份材料上交,一直沒得到答複。

龔昌誌今年6月14日告訴澎湃新聞,坦檢材料所講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他當年真的是頂著冒死風險寫的材料,他也給檢察院、法院講了很多次。

陳思說,他們事後調查發現,韓姓幹部並未將龔昌誌的坦檢材料上交。

搶劫殺人案埋屍現場,張彬表示,這是他第一次到這裏,當年並沒帶他指認現場。

再審和申訴

在收到龔昌誌的坦檢材料後,重慶市監獄幹警將情況向領導報告,並通知張彬。張彬也急忙告知父母並要求律師會見。2001年7月5日,陳思到監獄會見張彬,並在監獄複印了龔昌誌的坦檢材料。

陳思說,龔昌誌的坦檢材料,使本案的疑點冰消雪融,龔昌誌單獨作案的事實十分清晰。“我們覺得張彬大概率會改判無罪。”

2001年7月9日,他們向重慶市高院提出申訴。重慶市高院立卷複查認為,張彬的申訴理由符合再審的立案條件,決定另組合議庭進行再審。

再審期間,重慶市高院辦案法官提訊龔昌誌時問:“你知道寫出來的後果嗎?”

龔昌誌表示,“我知道這個寫出來的後果會很嚴重,我不知道結果會如何。永久瞞下去,會讓張彬住一輩子牢,我跟張彬一無仇、二無恨,我是自願寫出來的。”

經不開庭審理,重慶市高院認為,再審中,重慶市檢察院向該院提交龔昌誌前妻牟希芳和沙坪壩看守所管教幹部韓某的證言。牟希芳稱其向偵查機關提供的證言是真實的,龔昌誌未對其講過殺害摩托車司機的經過;案發後,未幫助龔昌誌掩埋屍體等。韓某雖證實龔昌誌曾對其講過該案係其一人所為,但後來又講是兩人所為,口供反複很大。

重慶市高院認為,韓某的證言不能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再審階段,龔昌誌辯稱係其一人在家中殺害陳其友,其前妻牟希芳參與掩埋屍體。但牟希芳向檢察機關提供的證言不能印證龔昌誌的這一供述。龔昌誌翻供稱用斧頭背麵擊打被害人頭部以下,與鑒定結論記載的被害人頭部存在三個創口相矛盾。龔昌誌的翻供缺乏其他證據的印證,不予采信。因此,關於張彬沒有作案時間、沒有參與作案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於是,重慶市高院2004年2月23日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陳思說,因為張彬的父親在2008年去世,隨後他和張家失去聯係。直到2017年年底見到當初請托的中間人,經他詢問才得知張彬2016年12月22日已刑滿釋放。

因張彬還想證明自己的清白,因張彬案退出刑事辯護的陳思2018年1月又免費為張彬代理案件申訴。這年1月28日,他們向最高檢和重慶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重慶市檢察院2019年6月3日向重慶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表示,該院經立案複查認為,重慶市高院2004年裁定認定張彬參與作案的事實不清、據以定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首先是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兩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認定張彬參與作案的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

其次,本案證據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存在刑訊逼供、指供等非法取證的嫌疑。

第三是本案證據發生重大變化,認定張彬參與作案證據不足。原再審裁定認定張彬參與作案所采信的證據主要是龔、張二人供述,無其他客觀證據直接指向,龔昌誌翻供稱係其一人作案,並提供證人信息,指向張彬參與作案的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張彬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

重慶市檢察院認為,原再審裁定認定張彬與龔昌誌共謀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審裁定書確有錯誤,建議對張彬、龔昌誌故意殺人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重慶市高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書》後審查認為,再審檢察建議提出據以定罪的證據收集合法性存疑、證據間有矛盾、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等問題,與張彬及其辯護人在本案二審、再審中提出的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張彬無作案時間、係一人作案的申辯意見實為一致,該院原審時已充分注意。

針對龔昌誌翻供問題,原審曾商重慶市檢察院補充調查,因未收集到充分證據證明,故該院未予以采信。

重慶市高院表示,該院在原審中已注意到本案存在作案工具遺失、收集的證據有限等問題,但在案證據中龔昌誌有罪供述至二審一直穩定、且破案源於其主動交代,張彬兩次有罪供述的死者身高、體型、穿著和斧頭的基本特征,與相關辨認記錄等證據反映的死者和作案工作特征較相符,龔昌誌、張彬的有罪供述在劫車殺人犯意產生、預謀、作案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埋屍等內容上基本吻合,相關證據間可形成鎖鏈證實張彬參與犯罪的事實。

重慶市高院還稱,重慶市檢察院未收集到影響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證據,僅針對本案既存爭議和問題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無法據之得出本案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結論。

據此,重慶市高院認為,該院生效裁判以故意殺人罪改判張彬死緩,是在對在案證據慎重分析並確認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決定對於再審檢察建議不予采納。

“對於重慶市高院不予采納檢察建議進行重審的決定我深感失望。”張彬說,龔昌誌當年坦檢,講清了作案經過,但他至今還要背著搶劫殺人的惡名。

陳思說,目前,他們仍在向最高法、最高檢、中央政法委等部門申訴。也曾申請重慶市檢察院向最高檢提起抗訴。但重慶市檢察院2022年11月2日回複稱,張彬的申訴案件該院已辦結,該院依法不再受理,並讓他們向最高檢申訴。

他們向最高檢提交材料申訴後,最高檢今年5月10日答複稱,從現有材料看,該案不屬於最高檢管轄,最高檢將材料轉交重慶市檢察院辦理。

重慶市檢察院5月26日在中國檢察網答複稱,其申訴案件該院已經辦結,不予支持其訴求,如不服本結果,可備齊材料向最高檢申訴。

“重慶市檢察院稱已辦結,要我們向最高檢申訴。但最高檢稱不歸其管轄,一直轉給重慶市檢察院辦理。”陳思說,目前該案的申訴在重慶市檢察院和最高檢間陷入無法解開的困局。

張彬表示,他有生之年會為證明自己的清白付出一切,並堅信法律一定會還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