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保護兒子連刺丈夫3刀判無罪 法院: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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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發布時間),湖北武漢邱某某和丈夫張某甲因感情不和、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處於分居狀態。二人之子張某乙9歲,右耳先天畸形伴聽力損害,經三次手術治療,取自體肋軟骨重建右耳廓,於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與張某甲多次為離婚問題發生爭執糾纏。次日淩晨1時許,張某甲到妻兒住所再次滋擾,並辱罵、毆打邱某某,後又將兒子按在床上,跪壓其雙腿,用拳擊打其臀部致其哭喊掙紮。邱某某為防止張某乙術耳受損,徒手製止無果後,情急中拿起床頭的水果刀向張某甲背部連刺三刀。隨後立即騎電動車將張某甲送醫救治。經鑒定,張某甲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檢察機關以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其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造成施暴者重傷就一定防衛過當?

最高法指出,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製止並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麵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製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進行綜合判斷。

邱某某在自己遭到張某甲辱罵、扇耳光毆打後,雖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順勢放下刀具藏於床頭,反映邱某某此時仍保持隱忍和克製。張某甲將其子張某乙按在床上毆打時,具有造成張某乙取軟骨的肋骨受傷、再造耳廓嚴重受損的明顯危險。邱某某考慮到其子第三次手術出院不足一月,擔心其術耳受損,在徒手製止無果後,情急之中持刀對張某甲進行紮刺,製止其對張某乙的傷害,避免嚴重損害後果的行為具有正當性。

判斷邱某某的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充分體諒一個母親為保護兒子免受傷害的急迫心情,還應當充分考慮張某乙身體的特殊狀況和邱某某緊張焦慮狀態下的正常應激反應,不能以事後冷靜的旁觀者的立場,過分苛求防衛人“手段對等”,要求防衛人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觀冷靜、理智準確的反應,要設身處地對事發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後果、當時的客觀情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適當作有利於防衛人的考量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