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虐待範疇” 繼母虐待打死6歲男童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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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上午,安徽高院發布了2022年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典型案例。大皖新聞記者對案例進行了詳細梳理,展現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以示提醒。

案例一:“繼母”虐待、暴力毆打6歲男童致其死亡,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馬某(另案處理)與王某乙婚後生育一子馬某某,後王某乙外出下落不明。

2017年10月起,王某甲在與鄭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馬某以夫妻名義在馬某家中共同生活,並提出讓馬某的父親撫養馬某某,馬某未同意。

為發泄不滿,王某甲長期對馬某某辱罵、毆打、餓飯,並強迫其從事超體力勞動,致馬某某身體多處受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摧殘。

2020年6月26日5時20分至27日6時29分,王某甲先後采取用棍棒擊打身體、掌摑頭麵部、用繩索捆綁雙腿後頭朝下懸掛梁柱、掄起重摔、掐脖頸上下摔打等方式,連續對馬某某實施暴力毆打行為,致馬某某(歿年6歲)因頭部遭鈍性暴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體表挫傷屬於輕傷一級。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王某甲長期虐待幼童馬某某,2020年6月26日晨至27日晨對馬某某連續實施暴力的程度已超出虐待的範疇,故對該行為單獨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王某甲行為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應予數罪並罰。王某甲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一名幼童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王某甲死刑。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傷害未成人權益的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應當特殊、優先保護。安徽法院曆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對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挑戰法律和倫理道德底線的犯罪,始終堅持依法嚴懲,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的極少數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決不手軟。本案對王某甲依法判處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作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最後一道屏障,堅決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鮮明立場。

案例二、未成年男生受他人教唆、威脅,盜竊財物後投案自首獲緩刑

【基本案情】2022年2月,未成年人張某某受他人教唆、威脅後,與同伴以拉車門、砸窗入室等方式竊取財物,並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發後,張某某攜贓款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父親對被害人進行退賠,獲得了被害人諒解。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某構成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張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對張某某犯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作出判決,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另向張某某的父母製發《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義】未成年人犯罪通常與成長環境及教育失當有密切關係,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徽法院在依法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秉持關愛中審理、保護中判決,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後,找準切入點,不斷規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模式,注重突出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充分發揮家庭教育指導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強化未成人保護方麵的積極作用。

本案中,經過社會調查,張某某因缺乏家庭教育監管,法律意識淡薄,受他人教唆、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宣判後,法院依法向張某某的父母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其履行監護責任。同時,會同社區矯正機構研判幫教措施,定期開展家訪教育工作,幫助張某某回歸社會,預防再次犯罪。

案例三、夫妻因離婚鬧矛盾,竟數次搶奪孩子

【基本案情】梁某某與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雙方因婚生女洪某撫養問題一直爭執不下,甚至數次搶奪洪某,在處理洪某撫養問題上不冷靜、不理性,造成了一定負麵影響和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洪某自出生至今,相較於父親洪某某,母親梁某某親自撫養教育的時間要遠遠多於洪某某,洪某某常年在外地務工,對洪某的撫養教育一直依賴洪某祖父母,且洪某某當庭陳述時依然由其父母代為撫養為主,未能舉證自身有更適宜撫養子女的相關證據。

洪某係5周歲幼女,從洪某心理、生理、教育等方麵考慮,梁某某作為母親撫養洪某更為適宜。洪某某係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不適宜撫養教育洪某。遂判決準予梁某某與洪某某離婚;洪某由梁某某撫養,洪某某每月支付撫養教育費1000元至洪某年滿18周歲時止。

【典型意義】本案係未成年人子女撫養問題的典型案例。安徽法院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依法妥善審理涉未成年子女撫養糾紛。

本案中,法院實地走訪數次,組織雙方調解十餘次,邀請當地政府、婦聯等單位召開聽證會,對婚姻家庭關係和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全麵掌握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子女的年齡和性別、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判決,並要求雙方深刻自省,表明人民法院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鮮明立場,展現了優良的司法作風,彰顯了司法溫度。

案例四、離婚後女兒患上糖尿病,妻子訴前夫要回撫養權

【基本案情】馬某某(女)與朱某甲原係夫妻關係,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育有兩女,其中長女朱某乙(2010年2月出生)、次女朱某丙(2011年6月出生)。

2012年7月馬某某與朱某甲協議離婚,並簽署了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兩女均由朱某甲撫養、無需馬某某支付撫養費。2019年7月,馬某某將朱某乙從朱某甲處帶走隨其生活。

2021年11月,朱某乙被診斷為患有I型糖尿病,並住院治療至同年12月。出院後,朱某乙需定期檢測血糖,長期注射胰島素,每天補充營養。

麵對朱某乙突如其來的病情及大額醫療費用支出,馬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朱某乙由其撫養,並主張朱某甲給付其於2019年至2021年因撫養朱某乙所支出的費用71346元及一次性給付朱某乙2022年至2025年撫養費216000元,此後由朱某甲按照每月6000元的標準繼續支付朱某乙撫養費至十八周歲。朱某乙表示願意繼續跟隨馬某某生活。一審法院經馬某某申請,裁定凍結了朱某甲銀行存款12萬餘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朱某乙隨馬某某生活,朱某甲對朱某乙享有探視權;朱某甲於判決生效後支付朱某乙一年(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的撫養費24000元(每月2000元);朱某甲自2023年2月起,於每月月底前支付朱某乙撫養費2000元,至朱某乙十八周歲。一審宣判後,馬某某及朱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在充分尊重朱某乙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於朱某乙由馬某某撫養的判項,並結合朱某乙日常治療和補充營養等方麵的支出情況,從保障朱某乙正常生活和維持日常治療所需費用出發,將一審所確定的撫養費標準調高至每月2600元,同時判決朱某甲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承擔朱某乙患病前的撫養費用30000元。鑒於朱某乙病情不穩定,存在隨時複查、住院治療情形,亦判令朱某甲於判決生效後先行一次性給付朱某乙兩年的撫養費62400元。

【典型意義】本案係一起撫養權變更、撫養費確定的典型案例。安徽法院始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期間,法院積極組織市婦聯相關人員旁聽庭審,庭後充分聽取市婦聯相關人員的意見建議,根據案件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宣判後,會同市婦聯對判決的履行情況及時跟進,馬某某對判決結果很滿意,同時對法院關心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舉措表示感謝。本案的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通過能動司法給人民群眾帶來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sce 發表評論於
判的好。不過如果不是非成年人能用全名嗎?都處以死刑了,那肯定附帶剝奪政治權利了,怎麽如此尊重重其隱私權?發通緝令的時候也這樣的話那就要多出不少報假案的。
俺是農民 發表評論於
這算是個進步吧,原來對自家兒女虐待致死一般不判死,好在現在終於敢判死了..
已經4段 發表評論於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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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首先是個人, 該國家民族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