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被4次換罪名後判無罪,申請千萬國家賠償獲賠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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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汕頭市潮南區法院刊登了一則公告,內容為對長沙商人王潤誌公開道歉。公告稱,該院支付王潤誌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5萬餘元,並且特以公告形式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向其賠禮道歉。

長達6年的刑事追訴,毀於一旦的事業,損失估算超2000萬元,僅僅6.5萬元的國家賠償,對於王潤誌而言,難以接受。

2015年9月14日,正在與商業夥伴打貨款官司的王潤誌,被對方公司以涉嫌犯罪報案。幾個月後,他被汕頭市潮南區公安局民警抓捕,司法機關先後以偽造印章、詐騙、合同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項罪名指控他。直到2021年1月11日,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審後的判決王潤誌無罪。

5月26日,王潤誌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他無法接受這份道歉以及國家賠償的數額,將向廣東高院申訴。此外,他要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曆經6年,4次更換罪名後被判無罪

王潤誌是長沙一名經營日化用品的個體工商戶,專門向長沙各大超市供貨。2010年5月18日,王潤誌與汕頭市雅娜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娜公司”)簽訂經銷協議,雅娜公司授權王潤誌為湖南長沙地區包場超市“馥珮”係列產品的特約經銷商,同月25日雙方補充約定,雅納公司授權王潤誌向長沙地區家潤多超市7個門店供貨。此後,王潤誌與雅娜公司因貨款產生糾紛,他正打著向雅娜公司索要數百萬貨款的民事官司,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6年2月19日9時許,王潤誌被汕頭市潮南區公安局民警抓捕。當天,警方以其涉嫌偽造印章罪予以刑拘。此後,王潤誌先後被指控偽造印章、詐騙、合同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潮南區人民法院兩次對王潤誌作出有罪判決,二審法院兩次不開庭審理直接發回重審。直到2021年1月11日,潮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潤誌犯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王潤誌無罪。


此後,王潤誌向潮南法院提起了高達1568萬餘元的國家賠償請求。

他提出賠償請求包括:1、錯誤羈押、監視居住總計180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674937.9元;2、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3、名譽損害賠償金100萬元;4、侵犯、損害健康權賠償金15萬元;5、刑事案件造成其經濟損失達2371餘萬元,潮南法院應賠償經濟損失的一半即1185餘萬元。

潮南法院認為,王潤誌從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審,被錯誤限製人身自由的時間共計110天,現經發回重審宣告無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王潤誌人身自由賠償金為45027.4元。因監視居住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被羈押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王潤誌主張其被監視居住期間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王潤誌人身自由受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酌定賠償王潤誌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並在侵權影響範圍內為王潤誌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對其主張名譽損害賠償,認為超過法律規定,其主張侵犯、損害健康權賠償金,認為如有證據應向公安機關另行主張。

對於王潤誌主張的刑事案件造成其經濟損失的一半即1185餘萬元,法院認為,“國家賠償為法定賠償,法院已將原判處的罰金依法返還王潤誌,王潤誌主張的其他損失及費用未列入國家賠償範圍,且本院也沒有實施其他侵害王潤誌財產的行為,王潤誌提出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應支持。”

王潤誌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委賠申請後,汕頭中院於2022年12月5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維持潮南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


潮南法院於2023年5月18日的公告稱,該院已經根據國家賠償決定書的內容向王潤誌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4502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現以此公告為王潤誌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向其賠禮道歉。

將繼續就國家賠償進行申訴

僅僅6.5萬的賠償,王潤誌明確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他無法接受。

“我當時的生意,經過10多年的努力與培育,有140多名員工,2015年全年淨利潤達到198萬餘元,如果不被錯誤刑事追訴,2016年的全年淨利潤可達215萬元,據此估算,連續6年經營利潤可達1200萬元。結果,我的事業毀了,140多名員工自2016年4月解散,幾十家超市合計數百萬現金貨款至今沒有收回來。”王潤誌估算,他的損失達到2000萬餘元。“現在僅賠償少得可憐的幾萬元,就算通過國家救濟,也應該補償我一些損失。而且這份道歉我也不接受,太簡單了,我要求的是書麵道歉。”

王潤誌透露,下一步,他除了會繼續就國家賠償部分向高級法院申訴之外,還要求追究雅娜公司實際控製人呂在坤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有關辦案民警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而報警抓捕王潤誌的雅娜公司,在王潤誌被判無罪時隔1年8個月後,向潮南法院遞交了刑事申訴書,要求追究王潤誌的刑事責任。2023年4月4日,潮南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對此予以駁回。

駁回通知書提到,雅娜公司認為王潤誌私自以雅娜公司名義與家潤多超市簽訂合同,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認為,雅娜公司曾開具了爭議合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經理的證言與此不符。王潤誌提交的廣州對賬錄音錄像和證人證言反映,雙方多次提到了上述爭議合同。而根據該錄音錄像,王潤誌多次提及上述爭議合同時,雅娜公司負責人呂在坤均沒有表示異議,這與他在偵查階段的陳述相矛盾。

“這些材料充分說明了,顯然有人在案件中作了偽證。”雅娜公司的種種行為,讓王潤誌感到憤怒。他懷疑,雅娜公司此舉是在向他施壓。

繼續起訴撤銷“不平等和解協議”

王潤誌向瀟湘晨報記者透露,纏繞他數年的刑事追訴,起因就是一起高達520萬元的貨款糾紛。

“當時我在長沙雨花區法院起訴了雅娜公司,訴訟標的達520餘萬元。就在案子即將宣判前,我被羈押了。在看守所裏,我簽下了一份‘和解協議書’。”王潤誌認為,這是一份“受到脅迫的”、“不平等”的協議,內容包括放棄在長沙市雨花區法院起訴雅娜公司全部案件的訴訟請求,並向法院撤訴;同時承諾,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張相關協議的任何權利或債權債務關係。

簽署協議後,他獲得了雅娜公司的“諒解”,辦理了取保候審。“我擔心取消取保候審,直到最初的一審判決判處我緩刑後,我谘詢了律師,確認上訴不加刑,才敢就此‘和解協議’進行維權。”

王潤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和解協議,一審被駁回後,他提起上訴。汕頭中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王潤誌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以王潤誌撤回上訴處理。

對此,王潤誌解釋,因為他發現此次民事訴訟二審合議庭組成成員中,審判員江某,係其二審刑事案件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他提出了回避申請,但被駁回。

此後,王潤誌向汕頭中院申請了再審,該院駁回了王潤誌的再審申請,認為他沒有就被脅迫簽下“和解協議”進行舉證。而這份裁定書顯示,審判員名單裏仍然有江某的名字。“這次是網絡開庭,當時宣布的合議庭成員名單裏,沒有江某的名字。”

王潤誌認為,他申請再審後,應該更換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汕頭中院的行為存在程序違法,之後他會向廣東高院進行申訴。

“我知道,最根本的是要依法追究雅娜公司實際控製人呂在坤和相關民警的刑事責任,才能有助於其他民事方麵的維權。撤銷‘和解協議’後,我會重新起訴雅娜公司歸還我520萬元本金及利息。我的2000多萬元損失,我也會依法要求雅娜公司及呂在坤共同賠償。”王潤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