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欠當”的凶殺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緩再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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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雪峰在當年案發現場附近。

吉林省檢察院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再審檢察建議4年多後,未等到進一步消息的劉雪峰,日前再次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訴。

他被法院認定是1991年一起殺人案的凶手,該案在當時影響惡劣——被害人為一名校警,其身中三十餘刀,左右兩側臉頰各被劃出六七厘米長的傷口。法院一審判處劉雪峰死刑,二審雖仍認定他“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但認為判死刑“量刑欠當”,改判死緩。

留下一條命的劉雪峰及家人多年來不斷申訴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劉雪峰父親劉景瑞的申訴,於1998年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2009年,劉雪峰經過數次減刑後出獄,繼續申訴。2018年,吉林省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但此案此後再無進展。

目前,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高文龍、楊嵐正免費為劉雪峰代理申訴,他們研判案卷、實地走訪後,日前已向吉林高院提交申訴材料。律師認為,原審判決中除劉雪峰供述外,全案沒有客觀證據或言詞證據能夠直接證實劉雪峰作案,本案不能排除真凶另有他人的合理懷疑。

一起“殘忍”但“判死刑欠當”的殺人案

劉雪峰生於1970年,中學沒畢業便成了鬆原扶餘市三岔河鎮的一名苗圃工人。21歲時,劉雪峰的人生軌跡發生改變。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三岔河鎮一中校警辛某某在校外胡同遇害,其身中三十餘刀,左右兩側臉頰亦被人用刀劃破。

劉雪峰告訴澎湃新聞,案發後,警方在周邊走訪時,他曾主動向警方提供證言,稱其在路上偶遇過辛某某,當時他從未婚妻家出來回自己家,先後與辛某某、一騎車男子迎麵而過。後又遇見一熟人,打過招呼後便回到家中。

隨著警方的調查,劉雪峰成為疑犯。1991年11月15日,劉雪峰“因殺人被收容審查”。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1985年《公安部關於嚴格控製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及1991年《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控製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劉雪峰屬於“本地作案,身份清楚”之人,並不適用收容審查措施,依法應當“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而從1991年11月15日至11月27日,劉雪峰一直處於被收容審查狀態。

1991年12月4日,劉雪峰被批捕,後由吉林省檢察院白城分院向白城地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1992年11月6日,白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共兩頁,不足千字。

該一審判決書稱,白城中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劉雪峰因瑣事在未婚妻張某某家與張發生口角,賭氣從其家出來,行至三岔河一中西側胡同時,與迎麵走來的三岔河一中校警辛某某相撞,繼而發生口角。被告人劉雪峰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照辛的背部、胸部連刺數刀,後又照辛的臉部兩側各劃一刀,致辛當即死亡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辛某某死於大失血、氣血胸。

判決書稱,上述事實清楚,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物證在卷為憑。被告人劉雪峰雖推翻原供,但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白城中院認為,被告人劉雪峰目無國法,僅因走路相撞發生口角,而持刀行凶殺人,致被害人辛某某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及後果特別嚴重,實屬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經該院審判委員會1992年度第38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刑法》第132條、第53條第一款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雪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一審宣判後,劉雪峰不服,上訴至吉林高院。上訴理由包括,其沒有作案時間,認定的作案凶器不符。其辯護人認為,認定劉雪峰作案證據不足。

二審並未開庭審理。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經過書麵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吉林高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劉雪峰用尖刀將辛某某殺死的事實,有證人張某等人證實,劉雪峰有作案時間,並有現場勘查記載及法醫鑒定等佐證,足以認定劉雪峰作案,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書顯示,吉林高院認為“劉雪峰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定性準確”,但並未維持一審判決,而是改判劉雪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死緩的理由為:“但據本案情節,量刑欠當。”



2018年,吉林省檢稱複查後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出獄後繼續申訴,吉林省檢曾建議再審

白城中院、吉林高院認定的劉雪峰“殺人手段殘忍”,從屍檢報告可見一斑,屍檢報告顯示,被害人辛某某身中30餘刀,有8刀刺入胸腔,其左右兩側麵頰各被刀割出六七厘米長的傷口。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國實行“嚴打”的刑事政策,該案一審判決引用的《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即於1983年開展“嚴打”時獲通過。在這種背景下,法院一方麵認定該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另一方麵認為判死刑“量刑欠當”,被認為是判決“留有餘地”。

劉雪峰告訴澎湃新聞,他與辛某某並不認識,案發後他才從別人口中得知遇害的辛某某是鎮一中校警,“倆人不認識,怎麽可能僅僅因為走路碰了一下,就捅人家幾十刀,還把人家臉劃破?我是屈打成招的。案發前,一中發生過多次偷盜案件,我懷疑是偷盜團夥打擊報複,不然不能有這麽大的恨。”

二審判決生效後,劉雪峰被關進吉林省公主嶺監獄服刑。入獄後,劉雪峰仍不斷申訴,其家屬也四處奔走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劉雪峰父親劉景瑞的申訴,並於1998年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

該駁回申訴通知書稱,原判“事實清楚,被告人亦多次供認,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等證據在卷,認定屬實。審理認為,你(劉景瑞)提出劉雪峰沒有殺人,沒有充分事實根據;你還提出劉雪峰在公安機關逼供下供認犯罪,經查亦無事實根據。故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此後,劉雪峰及家屬雖繼續申訴,但無甚收效。劉雪峰說,後來管教也不肯給他寄申訴材料,隻是勸他認罪,安心服刑。

經過多次減刑,劉雪峰於2009年7月21日刑滿出獄。

出獄後,劉雪峰重新做回苗圃工人。他稱,後來他通過媒體得知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等冤錯案獲得糾正的事情,於是又聘請律師調出案卷,再由身為刑警的舅舅分析研判並組織申訴材料提交相關部門。

2018年8月,吉林省檢察院對劉雪峰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稱,經複查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劉雪峰稱,此後吉林高院法官曾聯係他做過一次筆錄,但在那之後便再無消息。

之後,劉雪峰決定向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求助,該所有一項“蒙冤者援助計劃”,吉林劉忠林等冤錯案當事人曾受到過這項計劃的無償援助。該所在研判過劉雪峰故意殺人案案卷後,決定進行援助,並指派高文龍和楊嵐律師代理劉雪峰的申訴事宜。



律師和劉雪峰(戴帽者)在當年案發地附近走訪。

再次向吉林高院申訴

楊嵐告訴澎湃新聞,他們前不久通過實地走訪案發地、研判案卷材料,重新組織了申訴材料,已經提交給吉林高院。

律師針對該案提交的申訴代理意見認為,原審判決中,除劉雪峰供述外,全案沒有客觀證據或言詞證據能夠直接證實劉雪峰作案,本案不能排除真凶另有他人的合理懷疑。

申訴代理意見稱,根據偵查人員於1993年4月5日出具的《辦案說明》,所謂的“劉雪峰作案時所穿中山裝”上並未鑒定出被害人血跡,也未體現出是否有血跡。

關於“作案時穿著藍色中山裝”的說法,劉雪峰向澎湃新聞稱,他當時被誘供,“因為中山裝是深色的,這樣就可以解釋為什麽證人沒看到我身上有血跡。其實我那天穿的是白色的襯衣,那麽熱的天,不可能穿中山裝。”

證人張某軍證言稱,當天案發後劉雪峰由北至南行至三榆路時,其還未發現劉雪峰時,劉雪峰主動和他打招呼、搭話。

此外,律師通過梳理隨案移送的證據材料發現,在案證人證言可以分為四大類:關於案發時附近情況、報案經過的證人證言;關於劉雪峰案發當日情況及事後表現的證言;劉雪峰同室羈押人員辛明的證言;根據劉雪峰供述展開詢問的其他證人證言。即,本案沒有能夠證明劉雪峰作案的直接目擊證人。

現場勘驗筆錄記載,現場遺留有不屬於被害人的銅質刀鞘一隻、紅色木質刮刀把一把,偵查人員已提取,具備獲取指紋信息的條件,但在案卷材料中並沒有相關物證。

案發後,公安機關也曾采集過劉雪峰、姚某某等人的指紋。律師認為,偵查機關采集指紋的目的,應是進行比對。比對的前提,是在案發現場提取到了指紋樣本。但現有材料中,既無比對結果,也無比對樣本。



關於作案工具的數量及特征,劉雪峰在案共計 9 份偵查階段訊問筆錄,先後形成了至少 5 次不同版本的供述。

在案移送劉雪峰訊問筆錄共計10份,包括9份偵查階段訊問筆錄,1份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筆錄。其中,第1份和第3份訊問筆錄中,劉雪峰稱自己無罪。從審查起訴階段起,至一審、二審時,劉雪峰全部作無罪辯解。

關於作案工具的數量及特征,劉雪峰在偵查階段的9 份訊問筆錄中,先後形成了至少5次不同版本的供述。律師認為,劉雪峰一方麵進行有罪供述,另一方麵在作案工具的數量、特征等關鍵事實上無法形成穩定供述,反而前後矛盾、反複不定,其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同時,凶器的來源和去向,最終也未能查明。

關於作案工具的種類,在案3份鑒定結論也不一致,1991年8月7日扶餘市公安局技術科出具《屍檢筆錄》認為凶器“一種為單麵刃刺器,另一種為兩麵鈍刺器”,1991 年12月27日白城地區公安局出具的《工具痕跡分析意見書》,以及1992年5月14日白城地區公安局出具的《複核檢驗意見書》認為,凶器為同一種工具。

對於後兩份意見書,律師提出質疑,根據 1987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1980 年《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則》,本案不屬於應當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檢驗核定的情形,卻在第一份鑒定結論作出後,時隔近5個月再次報送上級公安機關進行複核檢驗,同時,未依法說明提請複核的原因。

此外,律師認為,行凶人能夠於短時間內迅速在胸腹部、兩側肋部、背部、麵部造成30餘處創口的作案手法,不能排除本案是帶有打擊報複性質的團夥作案這一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