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6歲女孩遇害22年後 嫌犯一審獲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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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豔(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35675.5元。”

這是河南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出具的一審判決。

王彬,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他而言,這個“漫長的季節”,已達22年。

早前,他16歲女兒王小丹遇害,被藏屍於一處玉米秸垛內,付某豔作案後潛逃外地,10年後被抓,接著因證據不足被監視居住、被釋放。

到2019年,案件被媒體報道,受到相關部門重視,經過排查,涉案繩子等物證也被找到,永城警方再次將嫌疑人刑事拘留。

警方開棺驗屍,檢方提級訴訟,中院判決書3.3萬字,王彬及其家人被公檢法部門認真細致辦案的態度所感動,表示很認可,本以為要塵埃落定,也打算“向前看”。

但他們決定上訴,因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無任何悔罪表現,也從未有過道歉。

鄰村男子被列為嫌疑人,其曾躲他人衣櫃意圖不軌



拋屍地點,如今種上了蠶豆。圖/受訪者提供

22年前,王彬最終在一處玉米秸垛裏,發現了時年16歲女兒的屍體。

警方推測,她是被人縊殺在自家屋裏,隨後被拋屍於此。法醫鑒定,被發現時,她已死亡3天,因此,確切的案發時間為2001年12月3日。

王樓村,是一個位於商丘永城市的小村莊,坐落在華北平原最南端,周邊星羅棋布著諸多村落,其中之一便是與之相鄰的天齊村。

案發當天,王彬和妻子以及大兒子正在城裏賣菜,他家是做蔬菜批發生意的,常常租住在城裏,家裏當時隻有女兒和剛上小學五年級的小兒子。

據其小兒子回憶,案發當天早上7點半,他放學回家吃早飯時,就發現姐姐不見了,不過他當時沒在意,以為姐姐到親戚家去了。

三天後,也就是12月6日,大人們回到家時,才發現異樣,王小丹所睡床鋪的床單不見了,而在親戚家也沒找到她人。

這時一家人意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隨後開始四處尋找。一位鄰居告訴他們,她在早起抱柴火的時候,曾在自家屋外的玉米秸垛裏扒出一件帶血的棉襖,但她當時沒留意,隨手丟在了牆邊。

王彬最後發現,這件棉襖正是女兒生前所穿的衣服。隨後他在那個玉米秸稈堆裏,扒出了女兒的遺體。他拉開床單將女兒蓋了起來,隨後報了警。

據後來多位目擊者的證詞顯示,當時死者的內褲被褪到了膝蓋以下,脖頸上被一根白色尼龍繩纏繞多圈,身上則包裹著一條青色床單。警方推測,死者是被繩索勒頸,致窒息死亡,接著被拋屍於此。

此案很快告破,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付某豔。此人出生於1979年,案發時22歲,他住在與王樓村緊鄰的天齊村,有一位同居兩年、但未結婚的妻子,兩人當時還誕有一名剛出生的男孩。

警方發現,案發前此人曾與死者有過接觸,案發後便去向不明,其妻子不久後也帶著幼子舉家搬遷。

多名村民還反映稱,付某豔在村裏風評欠佳。

一位村民說,他曾躲藏在衣櫃裏,意欲對他的女兒圖謀不軌,被發現後逃之夭夭。另有村民反映,付某豔經常在村裏偷看女廁所,為此還被人家打過幾回,但就算挨打他也一直不改。

另外,嫌疑人親戚的鄰居還曾向公安機關報告,其曾接到過嫌疑人付某豔的電話,他稱自己在深圳,但電話區號卻顯示為烏魯木齊。

據一名與王小丹生前有過交集的青年證實,在案發前幾天,嫌疑人付某豔曾與王小丹有過接觸。

該青年自稱與王小丹在打工時認識,並發展成戀愛關係,案發前,他曾與嫌疑人付某豔一起給王小丹送照片,經此,嫌疑人才與王小丹初次接觸。他還稱,在送照片過程中,二人曾對王小丹實施過不軌行為。

隨後永城市公安局將付某豔列為重大嫌疑人,並於當月對其進行網上追逃。

繩上檢出嫌疑人DNA後,警方在武漢將其抓獲

付某豔作案後長期潛逃外地,使用化名打工生活,10年後在浙江台州被抓獲。

但,2014年5月30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永城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9日被釋放。

當時,警方承諾不停止對該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若以後發現或收集到充分證據,仍應繼續辦理案件。

接下來的數年,受害人父親王彬時常以淚洗麵,直到永城市公安局物證室內找到帶有“*****17”標簽的繩子和現場照片,當即將繩子送往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在比中DNA數據庫人員付某豔的DNA數據後,警方於2019年8月16日在武漢市將付某豔抓獲。

接著,商丘市檢察院以商檢九部刑訴〔2021〕Z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豔犯故意殺人罪、強製猥褻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彬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1年12月23日召開庭前會議,次年6月29日公開開庭合並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檢方指控,2001年12月3日6時許,被告人付某豔至永城市王樓村村民王小丹家中,以所謂談戀愛為由,欲行不軌,在與被害人廝打過程中,付某豔采用扼頸、繩索勒頸的方式將王小丹殺死,後將王小丹屍體藏匿於該村一處玉米秸垛內逃跑。

同年11月22日晚21時許,被告人付某豔夥同孫某旗一起給被害人王小丹送照片時,對被害人王小丹進行猥褻。

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某豔故意殺人、強製猥褻的事實清楚。理由是:

1.付某豔在公安機關作了四次有罪供述,根據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在訊問過程中不存在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情形,整個過程環境寬鬆,付某豔主動表述了犯罪的過程和細節,語言流暢自然,訊問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像完全吻合;

2.付某豔的前妻、母親、父親、妹妹的證言均證實了付某豔殺害王小丹後畏罪潛逃,並隱姓埋名多地逃匿的事實;

3.證人孫某旗證實了付某豔案發前就認識王小丹,並了解王小丹家隻有姐弟二人在家的情況,以及付某豔對王小丹實施了猥褻行為的事實。

4.付某豔在2011年到案後對其殺害王小丹的現場和拋屍現場進行了辨認,與偵查機關補充的現場勘驗筆錄相吻合,另外在永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物證室找到的帶有標簽的繩子與痕跡物證登記表的本案物證信息一致,並在該繩索上檢出了付某豔的DNA,在卷證據能形成閉合鎖鏈,付某豔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強製猥褻罪,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影響惡劣,長期在外潛逃,歸案後仍心存僥幸,拒不認罪,毫無悔罪之意,對被害人親屬沒有任何形式的道歉和經濟賠償。



王小丹生前照片。圖/受訪者提供

嫌犯曾六次作出有罪供述,“她說我有媳婦了還找她”

付某豔在歸案後曾六次作出有罪供述,並在供述中承認了自己殺人拋屍的行為。

“2001年12月份,具體日期我記不清了,我在王樓村王小莊殺了王小丹,因為我和她吵架,她罵我,情急之中我殺死了她。”

他說,案發當天,也就是上述事件發生後不久,他到王小丹家打算接其趕集,隨後與之發生矛盾,將其殺害拋屍。

“早上,我騎自行車到王小丹家,當時她還沒起床,王小丹給我開的門,我知道就她一個人在家,當時她在她家堂屋西間,我把自行車放在她家門口,剛進屋王小丹就說我騙她,說我有媳婦了還找她,我聽她罵我抬手打了她兩耳光,她就挖我。

我把她按到床頭就用雙手掐她的脖子,掐了有一兩分鍾的時間王小丹就不動了,我當時就懵了,我怕王小丹醒來再去公安機關告我,我就在屋裏找了一根繩子,纏著王小丹的脖子勒了幾圈,纏了幾圈、繩子是不是打結我記不清了,然後我就使勁用繩子勒王小丹的脖子,勒了有兩三分鍾她就沒有呼吸了。

看到王小丹死了,我當時很害怕,就用床上的白床單裹著王小丹的屍體,把屍體從屋裏扛到門口,當時還下著雨,我推開門看看四周沒人,她家西邊有個玉米秸垛,我扛著屍體扒開玉米秸垛,把她的屍體扔在裏麵,又用玉米秸掩蓋好。

當時沒人看見我就騎自行車跑了,沒有回家直接就去臥龍我三舅家,當時我媳婦在他家生孩子,我在我三舅家住了兩三天左右,越想這事越害怕,怕被抓了槍斃,我就想跑到新疆去。”

他還稱,自己在將屍體從屋裏扛出打算拋屍時,發現屋外還下著雨。一審判決書顯示,後來警方曾調查過當天的氣象資料,證實那天確有降雨。

付某豔的妻子後來在口供中也稱,其曾向她透露過殺人一事,“一天上午,他從外麵回來見到兒子,就對著兒子說,‘兒子,你快沒有爸爸了。’我發現他情緒和神色不對頭,就問他咋回事,他沒有吱聲。

過了一會又問他,他不耐煩地說:‘殺人了。’我問他殺的什麽人,他說是他們旁邊莊的女孩。我又問他為什麽殺人家,他說那個女孩要纏著他結婚,如果不同意就告他強奸。他不願意結婚就把那個女孩給殺死了。我當時還問他是不是強奸人家了,他沒有說。他給我說了之後就走了,當時說是去商丘。”

法院稱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

法庭上,付某豔則辯解稱,自己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強製猥褻行為,更沒有將其勒死。從繩子上檢出自己的DNA,是因為公安機關曾抽取其血液塗抹在繩子上。自己作出有罪供述,是受到公安機關對其家人的威脅。

從第六次訊問起,他就開始否認殺人事實,並稱案發現場情況是母親當時路過後告訴他的,自己並未去過現場,也未殺人。

辯護人同時提出,作為物證的繩子來源不明,其上僅檢出被告人的DNA,而沒有被害人及其父親的DNA。

針對被告人付某豔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商丘中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某豔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成立。

有罪供述中付某豔供述案發當天下雨、作案地點在堂屋西間、繩子有小拇指粗細等細節均得到現場照片、證人王彬的證言、氣象局證明、勘查民警筆記等證據的印證。

比如案發天氣,付某豔供述把屍體扛到門口,當時還下著雨。與公安機關調取永城市氣象局的氣象記錄證實2001年12月3日出現降雨相互吻合,該證據隱秘性強。

比如拋屍現場,付某豔供述扛著屍體扒開玉米秸垛,把王小丹的屍體扔在裏麵,又用玉米秸掩蓋好。

根據庭審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付某豔所作有罪供述時表情自然,情緒穩定,精神鎮靜,語言表達流暢,敘事客觀準確,不存在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的情形。

付某豔自2011年12月9日供述殺人,至2013年9月翻供,其間經過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均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也未對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提出偵查人員對其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情況。

關於物證繩子的問題,兩位案件偵辦民警證實:拋屍現場的物證提取了,2011年付某豔到案後,主要查找的是照片底版,物證找不到的原因是不仔細、不認真。

根據永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照片證實,2019年8月永城市公安局組織人員對物證室全麵清理查找時,發現編號“*****17”的白色繩子,並按規定排除保存,該物證來源合法。

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人員答複:本案從送檢繩子上提取的標本不是血液細胞,而是脫落細胞,且檢出混合基因型的位置是犯罪嫌疑人在繩子上用力打結的部位;被害人王小丹及其父親王彬的DNA分型沒有在該繩子上檢出的原因,首先並不能否定該繩子沒有二人的DNA,隻是現有技術沒有能檢測到,峰值低不能確定,其次沒有檢出被害人王小丹的DN分型的原因存在有多種,如接觸點產生屍油容易腐蝕,人體差異等因素影響。庭審時王彬證實由於繩子較細,用該繩子裝菜刹車時勒手會戴手套。對繩子上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付某豔的DNA分型,暫未檢出王小丹、王彬的DNA分型得到了合理解釋。

關於被告人付某豔翻供的問題。被告人付某豔從第六次訊問起開始否認殺人事實,翻供稱現場情況是其母親剛好路過王小莊看見現場情況告訴他的,母親還說孫某旗過來讓他躲躲。

本案中,付某豔的母親證實,其沒有去過命案現場,隻是聽別人說王樓大隊殺個人,不認識孫某旗,也沒聽說過這個人。孫某旗證實,王小丹被人殺死,付某豔跑了,自己從看守所出來後,沒有見到過付某豔及其家人。

經查,付某豔到案後分別於(偵查階段)2011年12月9日(2次)、12月24日、2012年2月7日和(審查批捕階段)2011年12月21日、2012年2月29日作出六次有罪供述,其間,公安機關並未對付某豔家人采取強製措施,後因涉案物證、現場勘查筆錄等重要證據丟失,永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2年3月12日、5月15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3年8月21日之後付某豔開始翻供。故付某豔在作出有罪供述期間不存在對其家人威脅及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情形,所作有罪供述客觀、證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同時,法院駁回了檢方對其強製猥褻罪的指控,“付某豔到案後,始終對實施猥褻的事實未予供認。上述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足以證實其對王小丹實施了猥褻行為。”

法院最後認為,付某豔殺害未成年人並殺人後拋屍,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且潛逃十餘年,當庭拒不認罪,應依法懲處。付某豔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屬造成的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其中喪葬費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