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棧藏屍案”被害人家屬:女兒和凶手不認識

“客棧藏屍案”被害人家屬:女兒和凶手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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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網上爆出有遊客在入住拉薩某網紅客棧驚險經曆:他曾在床下有屍體的房間入住過,還在床上睡過。



這本是4月30日發在某旅遊平台上的一條評價,目前已被刪除,目前網上流出來的是當時此評價帖子的截圖。

這位網友在評價帖內容中,訴說自己的經曆,“這個酒店太差了,此生會因為這個酒店對住店發生陰影。我在酒店睡覺,床底發現有死屍,還是他殺,還臭了。我是20號入住的。真的希望大家不要再住這個酒店了”。網友還貼出了自己的入住消費憑證和派出所筆錄。

但這則評價帖出現後,涉事的客棧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否認,稱網友發布的差評屬於虛假信息。“你覺得正常的答案筆錄,公安會讓你拍照帶出來嗎?”

很快,客棧被“打臉”。

當天下午,上述網友再次發帖“西藏拉薩古x客棧驚心動魄一幕”,稱自己發布的內容屬實。



入住後,因為房間有臭味,後來到晚上7點回來換到了4樓房間。

“淩晨1點多,前台來敲門了,說警察找,我想什麽事了,後來我就出來了,警察問我了些細節,然後告訴我了,屍體就在我床底下。把我嚇得……”

從網友所述來看,屍體就在他此前睡過的那個有臭味的3樓房間。後麵,他又補充了和店長的聊天記錄。



這次,客棧店長說:這個事情,我們也是受害者,我們都正在配合警察調查。

5月1日,此事在蘭州鐵路公安處發布的一則通報中揭開真相。



蘭州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指揮室接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通報稱:

4月21日,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民警在一客棧內發現被害人王某屍體。經查,王某係被他人殺害,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高某已逃往蘭州方向,有可能從蘭州方向乘坐火車逃往內地,也有可能再次作案。

隨後,警方通過調取監控視頻和走訪線索,鎖定了嫌疑人高某,並發現他已經乘坐k306次列車離開拉薩。考慮到是暴力性犯罪且嫌疑人作案手段凶殘,結合列車夜間運行,旅客都在睡夢中沒有防範意識,車上隻有一名警力的情況,蘭州鐵路公安處立即協調增派5名警力支援,並化妝成列車員,在列車運行過程中利用核驗車票信息的借口,將嫌疑人高某鎖閉列車端門,並疏散其他乘客。最終,在列車到達蘭州站前,警方成功將高某製服並帶下車。

蘭州鐵路公安民警回憶說,高某被抓前在車上還換過車廂,“當時車上隻有一名民警和安全員,他(高某)當時買的車票是15車4B中鋪,但他當時看周圍男的旅客較多,就換到了5號上鋪”。在警力較少情況下,增援的5名鹹陽站派出所民警化妝成列車員,先疏散了其他旅客,再實施抓捕。最後,成功將高某抓獲,“從他身上搜出被害人王某的身份證及蘋果手機、銀行卡等。”

昨天晚上,有知乎網友發帖稱是被害人家屬,帖子稱被害人和凶手並不認識,且被害人被害後還被凶手轉移到涉事房間(注:網友此前所住房間)後,凶手還給被害人辦了退房。在帖子裏家屬質疑酒店未盡相關管理責任。記者核實,發帖人為被害人親弟弟。



推斷案發時間在21日上午前

網上此前還有議論說,凶手作案是發生在4月11日,但上述曾住過涉事酒店的網友否認這一事件,稱“應該沒幾天。”

目前,無法具體確認高某具體作案時間。

我們結合網友所述先來捋下時間線:

網友反映的是他20日訂房間,21日入住,21日晚上7點多換房,22日淩晨1點30分左右,警方上門調查。

要說明的是,網友兩則帖子裏所稱時間不一樣,第一則是20日入住,第二則是21日入住,推測第一則可能是筆誤。

上述入住網友還解釋說,這是他第一次來拉薩,4月20日,自己和朋友一行人前往拉薩旅遊,拉薩古x客棧屬於網紅酒店,比較搶手,20號當天沒有房間。第二天(21日)中午才辦理的入住,房型為大床房,位置在3樓。



(網友消費單)

根據蘭州鐵路公安抓捕視頻顯示,抓獲高某時間是22日清晨6點32分左右。

一般,酒店服務員打掃整理房間至少需要2小時。

據蘭州鐵路公安通報內容再結合網友中午入住時間推斷,凶手作案時間至少在21日上午之前。

前述網友在晚上7點左右換房後,服務員打掃後發現問題報了警,推斷報警時間在21日八九點後。警方在接到報警後,9個小時左右抓到了凶手。

警方接警後,第一時間,會找入住網友、客棧經營者、服務人員等詢問調查。

網友在時隔9天後才發帖。但當天上午,客棧工作人員否認,這裏明顯是客棧的工作人員在說謊了。

一般,客棧發生這麽大的事情,警方在調查時,考慮偵破需要,會叮囑相關人員要保密,但保密是保密,針對質疑,客棧卻說是虛假信息,這種回應並不妥當。

上傳筆錄也是違法的

同時,網友為了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上傳了自己筆錄照片,這個做法是否合適。

網友是以“證人身份”被警方叫做詢問筆錄的,他所說的屬於證言。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繆渭川律師打比方說,比如有人在江邊晨跑發現河裏有東西浮著,走近看是屍體,就報警了,“他屬於發現結果的人”,而民警展開調查時,按照辦案需要也會找這個報警的人詢問了解,這個報警人說的就是證言。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而警方偵查辦案中的證據,都是屬於偵查秘密。從這個角度來講,網友拍照發布出來,是違法的,但因為他這麽做沒有引起嚴重後果比如引起偵查方向錯誤等等,現實中可能不會被追究。

另外,網友上傳筆錄照片能發出來,平台監管審查上也存在漏洞。

床距離地麵大約有10-15厘米空隙

此外,大家討論最多的是關於酒店責任問題。

一般,客人退房後,酒店要打掃好衛生,為下一位入住者提供服務。

此前,也有酒店發生命案,但都是酒店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發現報警。也有客人入住酒店後自殺,服務員發現入住多天沒出門,及時查看發現異常。

也就是說,一般酒店服務員對住客表現是否異常還是很敏銳的,能及時發現異常。

據前述網友所述在中午前辦好入住,推斷前一任在上午退房;另,前述網友至少有兩次提出房間有異味,第一次服務員稱是下麵麵包店味道;第二次網友再次提出有臭味才換了房間。

那麽,是不是涉事客棧的床屬於那種比較難打掃的呢?

記者從該客棧在網上平台推介房型的圖片看,大床房裏,床距離地麵大約至少有10-15厘米左右,不屬於那種“榻榻米”式,盡管有床罩垂下來蓋住了大部分空隙,但如果服務人員在清掃房間時,掃下床底是很容易發現的。





(大床房床型)

這說明該客棧服務人員在日常管理中,對異味等問題,是不警覺的。

律師:酒店先賠償客人,再向犯罪嫌疑人追責

入住網友還反映說這件事後,最近都睡不好,事發後,他曾和客棧協商賠償問題。

這家客棧要不要因此負責呢?

繆渭川律師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一些賓館、商場、車站、機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如果這些經營者們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有人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因為另外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這個第三人來承擔責任,不過經營者、組織者也沒有盡到安全保障,所以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經營者所承擔的補充責任,事後可以去找第三人賠償。

“消費者可以據此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反映,要求客棧賠償,也可以自己提起起訴要求賠償。”繆律師說,“客棧再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賠償。”

提醒:單身女性盡量不要住走廊盡頭房間

另外,我們在外住宿時也要注意安全。

記者也請教了多位酒店從業人員和民警,建議有:

入住後,檢查下房間門窗是否安全,是否被不法分子藏有針孔攝像之類,留心看看插座、空調出風口等地方是不是有異常;另外,女性如果單獨在酒店住宿,最好不要選擇走廊盡頭的房間。一個主要原因是,一些酒店的走廊盡頭可能是攝像頭盲區,一旦發生什麽意外,很難及時發現;還有一個原因是,因為酒店安排房間,一般從兩頭開始安排,但有些人不願意住盡頭,這樣導致盡頭房間入住率低,因為沒人住,清潔人員打掃衛生也不一定會很仔細。

dytt 發表評論於
樓下真是神邏輯。作為顧客,他不需要想到有各種奇葩情況,他隻需要想到有一個酒店預期。沒有達到這個預期的是酒店,當然要追責。錢不錢的那都是後話,無法消除他惡劣的記憶那隻能用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