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6萬多元買LV包,付款後店家卻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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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反饋,她花64000元托人在成都買下心儀的LV包,大約10分鍾後,對方緊急聯係她稱,該包早被人預訂了,現在不能賣給她,這讓她不能接受。

店員主動聯係她稱,成都有LV南瓜包售賣,還拍照片讓她確認

這名女子叫周小芳(化名),最近以來一直想買LV南瓜包。



據周小芳女士說,今年4月8日,她在小紅書平台收到LV路易威登(IFS)成都錦江店店員私信,“對方說以後有喜歡的產品都可以找其問詢,平時也會發一些新產品到朋友圈。”

聊天時,該店員告訴周小芳,他們店內有一個LV南瓜包,係現貨,可付款購買。

為慎重起見,周小芳叫對方拍個照片,對方稱“我早班下班了,我讓同事幫我拍個視頻發你。”

看了照片後,周小芳確認那就是自己心儀的LV南瓜包。

當時周小芳在天津,獲知她朋友在成都時,該店員說“可以的話,我馬上做預留,讓你朋友來拿。”“因為這是今天才到的現貨,全新的,你可以讓朋友過來看一下,檢查一下,你自己也放心一點。”

當晚7:52,該店員肯定地對周小芳說,那個包“可以賣。”

隨即,周小芳委托住在該店附近的一名女性朋友前去幫她處理,並將購買該LV南瓜包的64000元支付給了她朋友。

發現南瓜包沒有匹配的包裝盒,支付完64000元購包款後將它留在店內,等待盒子到來再親自去拿

緊接著,周小芳問該店員全套應該有盒子的吧,對方說“都有的”,對方同時還將包裝盒發給她確認。

周小芳稱,“這個一套的必須要有的。”對方回複她說,“東西發過來時沒有這個包裝,不過沒關係,盒子可以申請。”

“我可以現在付錢,放在你們店裏不拿。”周小芳說,“但是這個盒子必須要。”

對方說,“如果是有的,也一定會給到你。”

周小芳說,當時由於包裝不完全,“我就說配到盒子我來店裏取,4月10日我剛好要去一趟成都。”

當晚8:40左右,周小芳的朋友在店裏現場支付了那筆購包款64000元。

隨後,該店員說,“盒子的事我跟進,要是大家都有那就都有。”

付完款約10分鍾後店員緊急稱早已有人預訂過,可做退款處理遭拒

當晚8:50左右,該店員突然告訴周小芳,“剛剛經理打電話給我說,這個是其他客人訂回來的,今天到貨還沒有聯係。”

周小芳回複說,“我都叫朋友直接付錢了,之前我也跟你問過這個問題。”該員說,“我讓同事先幫忙退款。”

周小芳果斷地說,“不行。”

對方說,“非常抱歉,這個信息差,同事沒有傳達到位,這個肯定不能拿出來了,現在都在問我情況,隻能現在盡快先給你做退款。”同時又稱,“我是真的想賣這個東西才會聯係到你,我剛了解下來,這個是其他客戶的貨品,但現在經理給了我明確指令,就是不可售賣,這個包還沒有入係統,隻是刷了卡,現在財務撤銷,先把錢款退還給你。”“我問的倉庫同事,一開始得到錯誤的信息,才發生了後麵的事,中途是因為包裝盒的事,我問了經理才得到反饋。”

周小芳不接受退款,她馬上讓朋友返回該店想把包拿走,遭拒。

周小芳告訴記者,當初她朋友到店後反複問了工作人員,得到的答複是支付完後可以馬上把包拿走,“我和朋友是全程視頻,接待她的店員說沒有任何人預訂了那個包,誰先付款就是誰的。”

4月11日下午雙方擬當麵協商解決,記者兩次致電店方未獲回複

周小芳稱,店家通知她4月11日下午去成都錦江店麵談,“我就是想要回這個包。”

記者曾兩次致電路易威登顧客服務中心,打算進一步求證相關情況,工作人員獲知情況後叫記者留下聯係方式,稱有人會回複,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收到店方任何回複。

律師說法:

付款成功意味著合同關係成立,買方可要求店家繼續履行交付義務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及相關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或雖然未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他說,此事中店家已接受周小芳的朋友付款,說明線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付款後店家又稱已被別人提前預訂要做退款處理,這屬於店方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周小芳可要求店家繼續履行交付義務。

付建主任進一步解釋說,消費者和賣家在達成買賣合意時,買賣合同已經生效,並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他說,我國《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