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子公司員工索要3000小時加班費 公司:大家都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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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西安,正有一位上班族“勇敢”地提起勞動仲裁,向單位索要幾年來的加班費。



個人計算:近3年加班約3000小時 很少換休

“我申請了勞動仲裁,單位已經知道了,今天沒安排我加班,所以有時間。” 4月8日下午,在錦業二路附近的地鐵口,見到華商報記者時,20多歲的吳波(化名)說。

他的單位,名為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西安物探裝備公司,位於西安市錦業二路。

“我是2016年7月進入公司上班的,在電纜與機械加工車間任職操作服務崗,已經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正式職工。從2020年8月到現在,我個人加班時間已經大約3000小時,很少換休。”吳波說,之所以加班時間比較精確,是因為公司加班要通過釘釘審批的,需要提出申請領導再同意批準,因此係統上麵都有記錄。他所從事的工作就是組裝零件等,是三班倒,經常上的中班和夜班,如果活多就需要常常加班。“去年有幾個月活多,特別忙,我們車間有100天幾乎所有人都是天天上班15小時,除了法定節假日以外,全部的加班小時都按換休算,說是折合1小時9塊錢,在年底和年終獎混著一起給,我都說不清到底發了沒究竟發了多少?”吳波說。



加班記錄:有申請記錄審批人和編號 看起來挺規範

華商報記者在他的釘釘加班記錄上看到,部分時段加班時間較多。如2002年9月30日23:00到10月1日8:00,加班9小時;

10月1日16:00到10月7日8:00,加班96個小時;10月7日12:00到10月8日8:00,加班20小時;10月8日23:00到10月9日8:00,加班9小時;10月9日23:00到10月10日8:00,加班9小時……每一張加班記錄上都有審批編號審批人,看起來很規範。

“勞動合同上白紙黑字,規定的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吳波拿出自己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說,他認為公司沒有依據勞動法按時足額支付加班報酬,損害了自己的利益。近日,他向高新區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書,索要2020年8月到2023年2月底的加班工資。

申請仲裁:認為拖欠加班費29萬餘元 不一定準確

4月6日,西安市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出具了調解受理登記表,爭議簡要情況為“加班費”。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上,吳波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為“在職期間,被申請人多次安排本人加班,卻沒有支付加班費,至今拖欠加班費292623.71元,其中延時(1855.81小時)加班費123268.53元,休息日(164.25天)加班費157699.71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11655.47元。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且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切身利益。為此,申請人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29萬多元的加班費是怎麽計算出來的?吳波說,自己學習了《勞動法》,依據相關規定,按照自己實際的每月應發工資平均後計算出來的。“也不一定準確,可能我對法律理解的不清晰,最後看勞動部門如何裁定。”他說,部分法定節假日是發了加班工資的,工資信息裏有,但還有很多就是不清不楚的,問同事們也說不清。去年12月底吳波收到了獎金近3萬元,但其中沒有標注加班費項目。

公司解釋:加班屬自願可換休 加班費已依規發放

8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聯係到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西安物探裝備公司相關人士,他解釋說公司屬於企業,收入主要依據效益,加班費這些有明確規定,也是個人自願的,可以不加班,也可以換休。對於操作服務崗執行的一個8小時班72元的效益工資,因此加班費應該也是依據這個計算的,都發在年終獎裏,否則也不可能一個人年終獎發兩三萬元。

“大家都加班,也沒有其他人提出意見

,操作工月薪七八千元已經不錯了。”他說,吳波在單位表現一直不錯,手也快,有時候還主動要求多幹點,之所以現在提出仲裁,是因為要離開單位,想多要些錢。該人士表示自己的說法不一定準,應該由人事部門來解釋。隨後,華商報記者來到位於錦業二路的該公司門口,保安說因為周六領導都不在,記者出示證件後留下電話,截至發稿未獲回複。

律師說法:周六周日加班換休可不支持加班費 訴求是否獲得仲裁支持要依據雙方證據

那麽,吳波的加班費究竟應該如何計算呢,他的29萬元加班費訴求是否合法?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員工索要加班費,無外乎這四種加班費:當天超過8個小時的加班費、休息日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以及未休年假的加班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其中,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法為: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為: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員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是,這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還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如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麵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趙良善強調,《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加班費,如果是員工自願加班,得不到用人單位認可的,那麽用人單位不需支付加班費。一般情況下,員工加班,往往需要員工提交加班申請,用人單位領導審批。所以在工作中,作為員工,要熟知用人單位有關加班的相關規定。作為用人單位,要明確規範加班製度,如申請加班製。

趙良善進一步解釋,若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給員工調休了,那麽用人單位就不需支付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費。周六周日加班換休了,可以不支持加班費,除了休息日之外,比如法定節假日、當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即使換休,也要支付加班費。

趙良善介紹,加班費需在工資表中特別注明。加班費與年終獎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不能將年終獎解釋包括加班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針對加班事實得員工自己收集證據,僅提供釘釘打卡記錄還不足以證明加班事實,還需提供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還是員工自願加班等等。

因此,本案中,吳波索要加班費的仲裁請求能否得到仲裁的支持,還要結合雙方的證據來認定,目前還不能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