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兄弟黑惡案兩次現“分身術”作案,當事人表示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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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城、丁淮成是安徽鳳陽的一對雙胞胎兄弟。他倆及另24人因涉黑被抓,後縮小規模以涉惡被判,但案件仍然有很多“硬傷”,被認為太過荒唐,其家人表示:無法息訪息訴,案件應予改判。司法機關正在以及未來還需要麵對此案的再度審查。從這個層麵上來講,它就是一起“爛尾”的大案。



丁海城、丁淮成兄弟。受訪者供圖

安徽鳳陽縣是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的故鄉,也是中國農村改革發源地小崗村的所在地。2019年,雙胞胎兄弟丁海城、丁淮成因涉黑被抓的消息在當地轟動一時。

2020年10月,《人民法院報》報道了“丁氏兄弟涉惡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的消息,“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丁海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丁海城的女兒丁婕走上了為父申訴之路。

01

以涉黑高調抓捕,不斷縮小規模、減輕定性

丁海城和弟弟丁淮成均出生於1969年,是一對雙胞胎兄弟。丁氏兄弟的父母都是知識分子、中共黨員,上世紀六十年代的大學生。父親就讀於安徽農學院,母親就讀於安徽財貿學院,畢業後均進入政府工作。八十年代初,丁氏兄弟的父親被提拔為鳳陽縣領導,然而還沒正式上任就意外去世,從此由母親獨自帶著丁氏兄弟相依為命。後來丁海城參軍成為一名消防兵,退役後進入鳳陽縣能源辦工作。丁淮成則一直經商。據丁婕介紹,她的父親和二叔平時都是各忙各的,也沒有生意往來。



小時候的丁氏兄弟和他們的父親。受訪者供圖

2019年4月22日,丁氏兄弟因涉黑突然被抓捕。丁婕說,第二天上午,50多名“受害者”不約而同製作了橫幅、錦旗,整整齊齊排著隊在公安局門口燃放煙花爆竹,橫幅上寫著“感謝鳳陽縣公安局打黑隊鏟除了丁氏兄弟黑社會團夥”。此種畫風,與昔日王立軍治下的重慶“打黑除惡”場景如出一轍。媒體也在現場拍照錄像,將輿論推向高潮。她的父親和二叔自此“一炮而紅”。

2019年5月30日,鳳陽警方公眾號“鳳陽公安在線”發布《這個涉黑犯罪團夥已覆滅,警方懸賞50000征集線索》一文稱,“4月22日淩晨,滁州鳳陽兩地警方聯動,出動200餘名警力,多地同時行動,針對丁氏兄弟涉黑涉惡案件10餘名骨幹成員開展抓捕。”該文同時發布《懸賞通告》稱,“請知情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該團夥的違法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對提供線索者嚴格保密,線索查證屬實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500-50000元獎勵。”

該案開始由鳳陽縣公安局偵查管轄,後麵滁州市公安局指定定遠縣公安局偵查管轄。但丁婕稱,此案鳳陽縣公安局一直都在參與偵查。定遠縣公安局後指控一開始抓捕的26人全部構成“黑社會”。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定遠縣檢察院改變了公安局的意見,隻指控丁氏兄弟等9人為“黑社會”,其中丁海城為組織、領導者。

2019年12月11日,定遠縣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丁海城被指控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包庇罪,共10項罪名。



丁氏兄弟被抓第二天,就有人拿著橫幅、錦旗到鳳陽縣公安局。網絡圖片

2020年8月4日至7日,丁海城等人涉黑案一審在定遠縣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結束一個多月後,公訴機關又變更了此前對於丁海城等9人關於“涉黑”的指控,於9月22日作出《變更起訴決定書》,將原起訴書指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變更為以丁海城為首要分子的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並於9月25日重新開庭審理。

“這一決定讓所有被告人及其家屬看到了公平公正的希望,感受到了定遠司法機關敢於糾錯的擔當。”丁婕說,令人遺憾的是,一審判決丁海城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並對一些違背基本客觀事實和與事實不符的罪名依然進行了認定。

在一審庭審中,丁海城除對KTV尋釁滋事案和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指控無異議外,辯解其沒有參與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其辯護人提出被控事實與丁海城並無關聯性,不應承擔被控事實的刑事責任。定遠縣法院認為,丁海城作為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故對丁海城及其辯護人的有關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僅采納了辯護人關於其不構成包庇罪的辯護意見。

2020年9月28日,定遠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自2004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丁海城指使或夥同丁淮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鳳陽縣府城鎮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惡勢力慣用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九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丁海城為首要分子。

定遠縣法院一審判決丁海城犯強迫交易等8罪,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8萬元。

丁淮成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丁海城、丁淮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11月26日,滁州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後,他們分別被送往不同的監獄服刑。



滁州市中級法院。張夢雲 攝

丁婕認為其父和二叔太冤。2022年6月17日,滁州市檢察院針對其抗訴申請做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認為:該案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不符合抗訴條件。”

02

尋釁滋事或是正當防衛

關於尋釁滋事罪(葛某案),生效刑事判決認定,2015年6月18日上午,丁海城和葛某因債務糾紛,在電話中發生爭吵,後葛某駕駛奧迪A6轎車到璽園小區西側丁海城辦公室找到丁海城,丁淮成、柏文同、蔡菲、羅傑均在辦公室內。丁淮成和葛某發生爭執,後葛某退出辦公室準備駕車離開。丁淮成指使蔡菲、羅傑、柏文同將葛某攔下。葛某駕車行駛至凱悅大酒店門前向東右轉至長安街時,蔡菲駕車撞向葛某駕駛車輛右側車尾將其撞停,羅傑隨後駕車撞擊葛某的車頭。葛某下車朝璽園小區方向逃跑,丁淮成駕車帶柏文同趕到璽園小區大門口,柏文同持斧頭將葛某後背砍傷。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2016年6月29日,鳳陽縣法院判決蔡菲、羅傑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導致本案事實沒有查實,其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案經滁州中院再審裁定撤銷鳳陽縣法院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指定定遠縣法院並案審理。

丁海城的辯護律師和申訴律師認為,此案根本就不是這麽回事。本案矛盾起因、擴大係葛某事先主動持刀到丁海城辦公室、開車撞擊他人、揚言傷害丁海城家人等引起的,客觀事實也是葛某已經去到丁海城家人所住的小區門口。丁海城等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尋釁滋事罪(葛某案)案發地點璽園小區大門口。張夢雲 攝

首先,案發前丁海城與葛某之間存在債務糾紛,葛某在電話中也因債務糾紛與丁海城發生口角而主動來到丁海城辦公室。在案證據證明,2010年丁海城給王某軍借款6萬元,葛某是擔保人,後王某軍一直未歸還借款,且丁海城也找不到王某軍本人,法院判決葛某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丁海城沒有因為與葛某在電話中的口角而組織糾集丁淮成、柏文同、蔡菲、羅傑到其辦公室,也沒有提及關於葛某的任何事情。當時丁淮成來到丁海城辦公室聊天,等待蔡菲開車接他出去辦事。柏文同和羅傑在丁海城辦公室旁邊的刷車店刷車,因羅傑從未去過丁海城辦公室,柏文同提議去坐坐。

申訴律師稱,丁海城兄弟均住在璽園小區,當時其老母親也住在丁海城家。葛某已經跑到了小區的大門內,多份供述和證言證實,當時葛某確實說過“我要把你們一家都殺掉”“弄死你媽”之類的話。葛某衝出丁海城辦公室後,駕車撞人不成,又駕車攜帶匕首開往璽園小區方向。丁淮成喊了一句:“別讓他去家裏!”蔡菲、羅傑開車追趕、撞擊,並逼停了葛某的車。但葛某下車後繼續往璽園小區跑,柏文同追趕過去,在小區大門內側砍傷了葛某。丁淮成看見葛某受傷,主動拔打了110和120,事件到此結束。

“這樣的正當防衛有什麽錯?難道應該眼睜睜看著葛某行凶殺我奶奶嗎?”丁婕問。

03

看守所裏威脅他人、強迫交易?

關於強迫交易罪,生效判決認定,居民付某齊、劉某蘭夫婦以劉某蘭名義,用320萬元拍得鳳陽縣印刷有限公司整體房屋和土地。2004年6月17日,劉某蘭和拍賣公司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2005年1月6日,劉某蘭在縣房產管理局登記了拍賣房屋產權證。丁海城找到付某齊,要以5萬元一間的價格購買辦公樓一樓西側一排八間門麵房,雙方沒有談妥。後丁海城指使龐俊剛夥同蔡菲、羅傑、柏文同對付某齊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付某齊將一樓八間門麵房低價賣給丁海城,付某齊沒有同意。後付某齊住院治療期間,劉某蘭被迫同意以50萬元將八間門麵房出售給丁海城。

在庭審中,丁海城的辯護人提出,在案證據證明此交易完全係自願,且丁海城支付給劉某蘭的購房價格均高於市場價格,無證據證明丁海城指使龐俊剛等人去威脅付某齊、劉某蘭夫婦,實施了強迫交易行為。

柏文同、蔡菲、羅傑也提出,他們沒有參與強迫交易犯罪。其辯護人分別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交易時間,柏文同在鳳陽看守所羈押,蔡菲在浙江務工,羅傑在寧波務工,均沒有作案時間。

定遠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付某齊、劉某蘭夫婦競拍房屋整體辦證時間在2005年1月6日,至同年5月7日才把一樓門麵房過戶給丁海城,強迫交易行為應在上述時間內,上述被告人有作案時間,故對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連時間和參與犯罪人員都沒有搞清楚,就認定丁海城等人強迫交易罪成立並判刑。”丁海城的辯護人和申訴人認為,根據本案事實和現有證據,根本不能證明丁海城在2005年1月6日至5月7日指使龐俊剛等采取威脅的方法強迫交易八間門麵房。



強迫交易罪所涉鳳陽縣印刷廠八間門麵房。張夢雲 攝

首先,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劉某蘭出具的《收條》等顯示,關於八間門麵房的交易早在2004年9月13日就已完成。2005年1月6日是競拍房屋整體辦證的時間,2005年5月7日是一樓八間門麵房過戶的時間。“根據生活常識,丁海城在交易完畢後,根本不可能還在2005年1月6日至5月7日之間蘭、付齊采取威脅的方法強迫交易房屋。

其次,在案證據中,對於丁海城指使龐俊剛等威脅劉某蘭、付某齊的具體時間,僅有龐俊剛在公安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其供述稱,“記不清是2003年還是2004年,當時快到夏天了,羅傑穿的短袖衫,胳膊上紋身都能看到,付某齊和劉某蘭看到這個陣勢後,都很害怕。”根據此供述,威脅的時間可排除在2005年1月6日至5月7日之間。

如果存在威脅行為,則威脅時間隻能是2004年6月17日(劉某蘭和拍賣公司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的時間)至9月13日(丁海城與劉某蘭簽訂《購房協議書》並向其支付房款的時間)之間,這點也能夠與龐俊剛的供述相吻合。但龐俊剛的供述又是假的,明顯與客觀事實相矛盾:其一,柏文同在一審庭審中供述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實。從2004年5月23日至11月19日,柏文同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在鳳陽縣看守所,根本不可能威脅付某齊夫婦;其二,蔡菲供述證明其2004年還在新東方電腦學校上學,根本不認識丁海城、柏文同、羅傑,其認識丁海城是在2005年後;其三,羅傑也在一審中當庭供述,2004年其去了浙江寧波,根本不可能2004年在鳳陽威脅付某齊夫婦。

04

非法拘禁案中再次出現“分身之術”



定遠縣法院。張夢雲 攝

關於非法拘禁罪,判決認定,2014年,張某峰曾向丁海城借款 50萬元,後無力償還。2016年10月的一天上午8時許,丁海城打電話讓張某峰到其辦公室,後丁海城、柏文同等人將張某峰非法控製在辦公室內直至當晚9時許。期間,柏文同等人對張某峰進行言語威脅,後張某峰讓朋友張某兵送來4萬元現金,丁海城才準予其離開。

“這又是一起連時間和參與犯罪人員都沒有搞清楚就定罪量刑的‘糊塗案’,而且也出現了‘分身術’。”丁海城的辯護人和申訴人認為,現有證據根本不能證明張某峰有被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發生。

據張某峰陳述,當日把他控製在丁海城辦公室的有丁海城、柏文同和兩位年輕人,後麵也是兩位年輕人跟著張某峰去拿張某兵送來的4萬元現金。辨認筆錄顯示,張某峰辨認出兩位年輕人分別是蔡菲和羅傑。

張某峰的陳述、辨認筆錄是虛假的,明顯與蔡菲、羅傑案發時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客觀事實相矛盾,根本不能采信。” 丁海城的申訴律師稱,2015年6月25日,蔡菲、羅傑因前述葛某案涉嫌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一直在押。2016年6月29日,鳳陽縣法院判處蔡菲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至2017年9月24日),判處羅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

也就是說,“2016年10月的某天”蔡菲、羅傑確定無疑不可能對張某峰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如此與客觀事實不符的陳述,原一二審法院竟然采信作為認定丁海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證據,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張某峰至今欠錢未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在關於此債務的民事案件審理中,張某峰始終不承認其向丁海城借款,但他為什麽又在刑事案件中供述因欠丁海城錢而被非法拘禁呢?”丁婕認為,張某峰誣陷其父等將其非法拘禁,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

丁海城的家人表示,丁海城被定罪量刑的開設賭場罪等,問題也很大。“我國的法律講究‘罰當其罪’,對於亂扣上的罪名,我們堅決不服!”他們將繼續申訴,直到迎來“撥亂反正”的那一天。

據了解,該案目前正在向滁州中院申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