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優躺”侵權官司6年544起 葛優近全勝獲賠759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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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葛優在《我和我的家鄉》首映禮上。圖文無關。 (視覺中國/圖)

“葛大爺教你四種姿勢” “‘躺’著能工作,‘躺’著能賺錢”“假如葛大爺也炒股……”這些都是出現在裁判文書網上有關“葛優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判決中的內容。

“葛優躺”曾是2016年的網絡熱詞。知名演員葛優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扮演紀春生,該角色在劇中將身體完全癱在沙發上的放鬆形象被網友命名為“葛優躺”。許多新媒體賬號都曾以此蹭熱點營銷,相關表情包隨處可見。

2023年3月16日,隨著昆明航空針對 7年前的“葛優躺”配圖文章公開發布致歉聲明,“葛優躺”再次引發關注。可以發現,不少企業因使用“葛優躺”圖片涉訴賠償。

南方周末以“葛優躺”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截至2023年3月22日,與之相關的民事案件判決文書共600份,涉及544起案件,案由均是葛優起訴企業使用“葛優躺”照片侵犯其肖像權。544起案件中,葛優勝訴率達99.6%,僅有兩起案件一審因取證程序瑕疵未判定企業侵權,另有一份判決僅判企業道歉無需賠償。542家企業在賠禮道歉的同時,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合理維權成本等共計759.439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侵權文章大多發布於2016年,有企業於2022年涉訴出庭時表示驚訝,數年前發布的文章至今仍在有效訴訟期內嗎?刪除文章後,仍需為侵權文章付出高額賠償嗎?



(賴子歡/圖)

542家企業平均賠償14012元

根據裁判文書信息,2016年“葛優躺”成為網絡熱點期間,蹭熱點的企業涉及各行各業:某挖掘機公司強調“躺”著賺錢,附上該公司的挖掘機係列產品;汽車公司稱家用轎車的後排也能完成“北京癱”動作;中醫按摩店則介紹“葛優躺”對身體造成哪些傷害;等等。

按照年份分布比例,南方周末隨機抽取100份判決文書進行分析。100家被告企業中,商務服務業、批發業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出現頻次最高,此外汽車銷售、建築裝飾、餐飲等其他行業也有分布。

這些判決文書中,一審的起訴方均為葛優,代理律師主要出自北京市律通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大都律師事務所及北京市愛申律師事務所,南方周末記者聯係其中多位相關律師,均以“涉及當事人隱私”為由未受訪。

葛優方起訴企業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在微信公號等平台發布的文章中使用其多張肖像圖片,旨在利用網絡熱點“葛優躺”和原告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此外,葛優方強調,這些內容具有明顯的業務導向和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某種合作關係,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肖像權。

針對此類侵害肖像權行為,葛優方要求企業公開道歉及賠償,賠償包括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合理維權成本等。根據南方周末整理的裁判文書,葛優索賠總額以155000元、205000元居多,最高索賠經濟賠償30萬元、合理維權成本1萬元。

大部分法院判決認定被訴公司侵犯葛優肖像權,至於葛優主張的賠償,則因雙方未提供具體損失、獲利證據,往往由法院綜合被訴企業對葛優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數量、範圍、時間和影響酌情確定。

對此,葛優方主張其肖像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提交了諸如“葛優”百度百科內容打印件以證明其知名度及影響力。而有的被訴企業方則說明無主觀故意,隻是緊跟社會話題,出於對葛優演繹的角色的喜愛才發布相關內容,且微信公眾號閱讀量小,影響範圍小等。

不少公司甚至表示“委屈”,提出“涉案文章閱讀量為15人”“涉案文章發布當天的瀏覽量為5人6次,發布後第一周的瀏覽量為7人8次”“公眾號已於2019年3月8日停更”等等。

受理法院普遍認為葛優主張的金額過高,不予全部支持。根據南方周末統計,542家企業平均賠償14012元,54.8%的案件賠償額度在“1萬至2萬”區間,26.7%的案件賠償額度在“5000至1萬”區間。對於合理的維權成本費用,法院根據葛優是否提供費用證明如公證費發票等,對部分費用予以支持。

最高賠償額出現在2020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判令一家村鎮銀行向葛優賠償經濟損失80000元及合理開支2000元。該案賠償金額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情判定,裁判文書並未提及判罰較高的原因。

企業方和葛優方都曾因對判賠金額不滿提出上訴。2022年,一份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中,葛優一方上訴表示,一審判賠5000元數額過低,既不能彌補上訴人的損失,又無法有效懲戒被上訴人的行為,還會導致此類侵權行為增加。葛優代理律師通過檢索一審民事判決相關案例稱,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1月30日間,類似案件平均經濟賠償數額為22178.57元,5000元的經濟賠償遠低於平均水平,更是低於最低判決。但最終二審法院未對此作出改判。



(賴子歡/圖)

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在“葛優躺”相關案件中,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為另一個爭議焦點。在2021年一份判決書中,臨汾市某文化傳媒公司上訴稱,轉載“葛優躺”相關文章的時間為2016年7月8日,葛優起訴時間是2021年2月3日,距發文時間已相距四年半,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在按年份隨機抽取的100起案件中,涉訴文章發布於2016年的便有93起。而葛優方一直堅持維權,取證時間分布在隨後數年間,如2020年取證的案件有31起,2021年取證的案件18起,共占比49%。

在上述臨汾某文化傳媒公司相關案件中,法院認為,基於人格權被侵害產生的停止侵害、恢複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次,根據現有證據,案涉文章發布於2016年7月8日,但葛優一方取證時間為2020年12月7日,案涉文章於2020年12月刪除,綜合以上事實,葛優一方本案中關於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對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鄧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民法典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起算點為侵權行為結束時,即該微信公號停止繼續刊發、使用“葛優躺”照片的時間點。如果2016年至今該微信公號並未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修改或刪除,則該行為屬於持續性、未完結的侵權,葛優有權追究其侵權責任。

至於刪除文章,劉鄧認為這屬於事後補救行為。侵權行為自2016年文章發布時便已經發生,至2020年刪除時終結,此後3年內葛優皆有權追究該公眾號的侵權責任。但該公號刪除文章的行為可視為彌補過錯、減小損失的行為,有利於降低其需要承擔的賠償數額。

在544起案件中,唯一一起僅被判公開道歉、無需經濟賠償的案件便存在主動道歉的情節。在葛優與中國聯通泰州分公司一案中,後者曾收到葛優的律師函,刪除涉案文章後,主動回函致歉。北京互聯網法院據此認為,聯通泰州分公司主觀過錯較小,且積極彌補過錯,未造成損失擴大,加上涉案文章影響範圍有限等原因,未支持葛優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

600份裁判文書中,北京市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最多,達到579份,其餘散見於廣東、上海、浙江等地。有涉訴企業在庭上質疑葛優批量告狀,是否涉嫌惡意訴訟。

劉鄧認為,這一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前部分明星藝人出於對肖像權和公眾形象的維護,往往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製止他人醜化、汙損、偽造個人肖像,該行為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手段。

另外一種情況是,部分明星藝人會將肖像權維權業務“打包”給法律谘詢公司,由其使用網絡搜索軟件在社交媒體上尋找可能的侵權方,並從中選擇具備賠付能力的侵權主體進行訴訟、索賠。劉鄧覺得,從一般人的樸素情感上,該行為涉嫌“碰瓷”、濫用訴訟權利,但目前這一情況屬於司法空白領域,尚無限製性規定,因此葛優有權在合法尺度內繼續主張權益。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甄景善則認為,其中涉及兩個概念的價值判斷,一個是人格權的神聖不可侵犯,一個是企業生產經營權的維係,而自然人人格權的價值位階應當高於企業的商業價值位階,最終的裁判金額應當是一個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結果。

對於普通公眾而言,更關心自己使用“葛優躺”表情包是否會被追責。對此,劉鄧認為,是否麵臨侵權的關鍵在於是否“公開”。如果未經葛優允許,公開使用與其肖像有關的表情包,且不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時(合理使用情形包括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為新聞報道、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展示特定公共環境;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該行為構成肖像權侵權。但如果在非公開場合(例如私聊、小組討論)僅用於聊天、表達個人情緒時,該行為不構成侵權。

土撥鼠撥土 發表評論於
挺好,至少以後不能隨便侵權了
yhr 發表評論於
這樣的法,笑死人啦。
Maori 發表評論於
大陸沒有幽默
殺敵三千,自傷一萬 發表評論於
躺贏,贏麻了。
pop4 發表評論於
"奇芭案例,版權不是電影製片,反而是演員的"

出現葛優躺這個電視劇很古老了,那時演員和電影廠沒有這麽嚴格的合同把片子裏的肖像也賣給了電影廠。
法律也沒規定這種情況肖像權就一定屬於電影廠,既沒合同又沒法律,因此應該認為還是個人的。

現在演員簽合同電影廠當然會要他把片子裏的肖像賣給了電影廠,以前並不是這麽回事。
常態 發表評論於
奇芭案例,版權不是電影製片,反而是演員的。不如告電影電視廠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