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購74平房屋套內僅40平,售樓處工作人員:公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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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衡水的鄭女士向澎湃質量觀投訴平台(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 2020年10月3日,她與河北雍景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河北省霸州市楊芬港鎮萬和新城的一處房產。事後,鄭女士發現,房屋實際麵積與合同中的建築麵積相差近半,因此要求退還房款。但開發商工作人員卻以公攤麵積為由拒絕退款。

購房合同 顯示,鄭女士的房屋麵積為73.96平方米。

接到消費者投訴後,澎湃新聞聯係到了涉事房產中介曹某和開發商售樓處工作人員王某。其中,王某稱對鄭女士的購房合同不知情,隨後將記者拉黑。

此外,涉及此事的安居客表示,曹某在銷售過程中不存在虛構房源和瞞報信息的問題,建議鄭女士與開發商溝通協調。安居客同時表示將配合用戶維權。

消費者投訴:

鄭女士介紹,2020年8月,她在安居客App上看中了河北霸州市華山家園一套房產。隨後,她通過安居客App聯係到了房產中介曹某。曹某稱這套房已經沒有了。後,曹某向鄭女士推薦了楊芬港鎮萬和新城的一套房產。

鄭女士說,曹某當時表示萬和新城是新民居性質,無法辦理房產證。因為價格低廉,且靠近天津,鄭女士最終選擇了這套住房。

鄭女士最終決定購買這套房產,並於2020年10月3日與開發商河北雍景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這套房離我家比較遠,簽完合同我著急回家,就沒有測量房屋套內麵積”。

此後,鄭女士再次來到新買的房子發現,房子大約寬3米、長12米,加上廚房和衛生間,套內麵積約為40平方米,與購房合同中的建築麵積相差近半,“他們告訴我,房子有70多平方米”。

鄭女士提供的購房合同顯示,涉事房屋建築麵積73.96平方米,每平米2800元,共計207088元。

2021年5月,鄭女士再次前往萬和新城時發現,樓外牆標注了“拆”字,“這房子沒有房本,萬一被拆了,我這21萬就打水漂了”。

鄭女士事後了解到,萬和新城是河北雍景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一處樓盤,隻有兩棟七層住宅樓,不是商品房,是新民居的產權性質,當地中介稱為永久產權房。

鄭女士還表示,事後她查閱相關規定發現,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多層住宅樓的公攤麵積標準,但按照房地產市場經驗,普通的18層以下多層住宅樓,公攤係數約為7%-20%,“我買的房屋公攤麵積約為46%,遠超樓市常見的公攤係數,而且購房合同也沒有對公攤的具體項目、麵積大小等進行說明”。



售樓處工作人員稱,“縮水”麵積為公攤麵積。

企業回應:

就鄭女士反映的問題,澎湃新聞聯係到了涉事房產中介曹某和開發商售樓處工作人員王某。

其中,曹某稱自己的客戶都是在對房屋實際麵積知情的情況下,才會簽訂購買合同。曹某表示,會查詢相關訂單再回複。而王某則稱對此次交易不知情。

2月28日,鄭女士再次聯係王某。鄭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王某表示,相差的35平方米是公攤麵積,屬於正常情況,並表示售後問題需要找開發商。

澎湃新聞記者隨後再次聯係王某,發現已被拉黑。

3月2日,涉及此事的安居客專員稱,曹某在銷售過程中不存在鄭女士所說的虛構房源和瞞報等問題,建議鄭女士與開發商溝通協調。安居客專員還表示,將配合用戶維權。

澎湃新聞多次嚐試聯係萬和新城開發商,未果。而鄭女士則表示,將繼續維權。

律師說法:

對此事,上海浦深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紫東表示,購房合同應當注明建築麵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麵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築麵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徐紫東律師認為,本案中,如果購房合同中沒有寫明公攤的具體部位、麵積大小等,則侵犯了鄭女士的知情權。

對公攤麵積如何界定,徐紫東稱,原建設部對分攤麵積曾作出相關規定:根據《商品房銷售麵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麵積分攤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麵積乘以公用建築麵積分攤係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麵積。”即:分攤的公用建築麵積=公用建築麵積分攤係數×套內建築麵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