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妻衝突致其骨折被公訴:希望拿到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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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三個多月了,張華(化名)一直在忐忑中等著法院下判決。雖然他認為自己無罪,但檢察院畢竟提起了公訴,法院怎麽判,他心裏也沒底。他說,與自己的聲譽相比,案件對兩個未成年孩子的影響更讓他擔心。

案發:夫妻因瑣事起衝突,雙方互有受傷

2023年2月28日下午,提起2年前自己和妻子因瑣事發生衝突,失手致對方輕傷的事情,張華歎息不已。

“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後,我與阿麗(化名)結為夫妻,育有兩個孩子。”張華介紹,他今年六旬有餘,阿麗比他小20多歲,結婚初期,兩人感情尚好。後來,因為瑣事,矛盾逐漸增多。

張華回憶,2021年5月9日晚上10點多,因為瑣事,他和阿麗發生衝突。“她先是在洗手間用馬桶刷打我的頭,我看她脾氣很大,就躲到廚房去洗漱。她追到廚房繼續糾纏,我就準備往外走,沒想到她突然拿起菜刀,用刀背朝我背部和胳膊砍來。”



張華稱,他的胳膊中了一刀後,當時就疼得蹲了下來。“放下刀後,她(阿麗)又拿起門口的核桃夾子朝我打來。前麵她打我時,我一直沒有還手,看她下手越來越重,出於防衛,當她用核桃夾子再次打我時,我蹲著用一隻腳踢了她一下。當時穿的是木製拖鞋,沒想到會將她踢傷。”

張華回憶,阿麗被踢後,撿起一個凳子朝他砸來,他一閃躲了過去。看到他們打架,5歲多的兒子抱著阿麗直喊“媽媽,不要打了。”在兒子的勸阻下,事態終於平息下來。



張華說,事發當晚,他的胳膊明顯有刀砍的紅色血痕,很疼。阿麗也說她的肋部有些疼痛,但依然在和朋友電話聊天。當晚,兩人都未去醫院檢查、治療。

公訴:女方四根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檢察院對男方提起公訴

“第二天上午,阿麗對我說,她的肋部很疼,讓我帶她去醫院檢查,我就帶著她去了醫院。”

張華回憶,2021年5月10日上午,他帶阿麗去醫院做了檢查、治療,醫生說阿麗有4根肋骨骨折。一氣之下,阿麗報了警。

“報警時,阿麗說是我先動手打的她,她才用刀背砍的我。”張華後來獲悉,不僅阿麗是這麽說的,就連阿麗帶兒子到派出所做筆錄時,兒子也是這麽說的。“事後我問兒子,兒子說是媽媽讓他那麽說的。”

2021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張華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字時,張華寫道:因阿麗執凶器傷害我在先,我是正當防衛時致其受傷,絕對不是我故意傷害她,我不是犯罪嫌疑人。

2022年8月,宜春市袁州區檢察院對張華提起公訴。

公訴書稱:事發當晚,張華與阿麗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張華將阿麗打倒在地後,對著阿麗的腹部踢了幾腳,導致阿麗受傷。在兒子的阻止下,兩人停止打架。阿麗將兒子送回房間睡覺後,雙方繼續爭吵到了廚房。阿麗在廚房拿出菜刀,用刀背向張華背部及手臂砍了兩下後,雙方停止打架。



經司法鑒定,阿麗左側4根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1年6月30日,張華到公安機關自首。案發後,阿麗對張華表示諒解。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華係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諒解:妻子稱丈夫並非故意傷害,希望不要追究丈夫責任

張華稱,司法機關介入後,阿麗也對自己氣頭上的報警行為感到後悔。“她也不想讓我背上罪名,影響孩子以後的考公、就業等”。

2021年12月23日,阿麗在諒解書中寫到:2021年5月9日晚,張華與我在家裏發生打架受傷,經鑒定我為輕傷二級。事發後張華為我治療。為了不影響我們的兒子,我諒解她不是故意(是氣頭上的失手過重)傷害,我撤銷對張華的法律上的追責。

2022年4月18日,阿麗在給宜春市袁州區檢察院的“法定不起訴申請書”中寫道:2021年5月9日晚,我與丈夫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並廝打起來。第二天早上,我感覺肋骨處很痛,張華送我到醫院檢查,經拍片顯示4根肋骨骨折,後經鑒定為輕傷二級。因當時在氣頭上,我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現在,我與張華之間的家務糾紛已處理好,我當時受傷完全出乎阿華意料,他當時也確實不是故意要傷害我,他的行為也沒產生任何社會危害性。為了不給我們的孩子留下心靈傷害,不受我們一時衝動的後果影響,我們已經互相諒解。我已於2021年12月23日向公安機關寫了我對張華的諒解書,懇請檢察機關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書,終結刑事訴訟。

2022年10月26日,阿麗在寫給宜春市袁州區法院的“對夫妻打架過程的回憶說明”中寫道:2021年5月9日晚,我與丈夫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架,兩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傷情。兒子跑過來抱住我,叫我們不要打了。事後冷靜下來仔細回憶,他不是故意打傷我,是氣頭上的失手過重造成的輕傷二級。

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我與張華之間的家庭糾紛已經處理好了。小區多位鄰居對我們表示了很多關愛幫助,使我們倆都深受感動。我於2021年12月23日向報案的派出所寫出了對張華的諒解書,要求撤銷對張華的追責。2022年4月8日,我又向袁州區檢察院寫了《法定不起訴申請書》。

我倆打架的事沒有影響到家庭以外的任何人,更沒有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了我們兩個兒子幼小的心靈不要留下因父母打架造成不良影響,現再次寫出這份書麵材料,鄭重申明張華不是故意傷害我。懇請法院以上述事實為依據,依法判處阿華無罪。

期待:一審法院開庭已三個多月,當事人希望拿到無罪判決

張華說,案件在偵查、移送審查階段,他一直堅稱自己無罪,希望司法機關法定不起訴。“我根本就不是故意致阿麗受傷的,我是被迫還擊、自衛的,當時如果不踢開她,我可能麵臨更重的傷害。”

案發後,張華的幾位鄰居也向辦案機關證明:阿華性格溫和,與人為善,和鄰居相處很好。據他們事後從阿麗處了解,張華確實不是要故意傷害阿麗,阿麗受傷純粹是阿華失手所致,是一個意外事件。

近日,張華的辯護人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2年11月10日,該案在宜春市袁州區法院開庭。法庭上,他為張華做了無罪辯護。

辯護人稱,張華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或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張華已取得阿麗多次諒解的情形下,從有利於感情傷痕的彌合,家庭關係的和睦,兩個兒子健康成長、不在其心靈上留下陰影的角度考慮,我在法庭上懇請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依法宣告張華無罪。如此,既兼顧了天理國法人情,又體現了‘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法治思想。”

張華說,該案開庭已經三個多月,他一直在忐忑中等待判決。“我和阿麗的家庭矛盾已經得到了徹底解決,希望公平公正的法律還我清白,期待拿到無罪判決書,這是對我和兩個孩子最好的結果。”

說法:有無主觀故意,對定罪量刑非常關鍵

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要件有哪些?親戚朋友、家庭成員間的爭吵、打鬧,一方失手致對方構成輕傷二級(或以上),如果受傷的一方諒解對方,不報案、不追究,法律(執法部門)會追究另一方的刑事責任嗎?該案對大家有哪些啟發和思考?

浙江正牧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謝飛律師介紹,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要件是:客觀方麵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我國法律規定,達到輕傷級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不再是親告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原則上受害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

謝飛指出,即使是鄰裏、親朋、家庭成員間的爭吵、打鬧,一方失手致對方輕傷,哪怕已取得對方諒解,法律也可能會追究另一方的刑事責任。因為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然,具體情況也要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當事人有無主觀故意,對定罪量刑非常關鍵。

謝飛最後提醒,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刑事案件係因戀愛、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瑣事而引發,“遇到事情時,如果大家能夠多一些理智少一些衝動,多一些理解少一些指責,多一些退讓少一些爭奪,我們的家庭和社會將會更加和諧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