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溺亡疑案凶手申訴18年,獲最高檢立案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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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發生在浙江省紹興馬鞍鎮的一樁女子溺亡案件。

事發現場隻有三人,一人死亡,一人開庭前失蹤,另一人被判故意殺人。

被法院認為的凶手服刑18年後,案件迎來轉機——最高檢決定立案複查。

命案發生,女子溺亡

如今67歲的陳生夫在監獄服刑已18年,但他“服法不認罪”,申訴至今。

他48歲那年的2004年夏天,浙江省紹興縣馬鞍鎮長虹閘村發生了一起命案。案發第二天的8月8日,警方接到村民報案後勘查現場,發現名叫徐百美的女子,在附近的大寨河中溺亡。

屍檢報告顯示,死者胃中檢出鎮靜、催眠藥物成份。

後經認定,死者符合鎮靜催眠類藥物作用後生前溺水死亡,結論為溺水死亡。
(案發現場附近)
2004年8月14日,案發一周後,警方認為作案嫌疑人是陳生夫、劉某某、劉冰蓮,並將三人刑事拘留。

頂端新聞記者走訪獲悉,1955年生的陳生夫係長虹閘村人,初中畢業後外出務工。1999年從深圳回紹興,自學法律知識,雖未通過司法考試,但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以代寫法律文書謀生,被稱為“土律師”。

劉冰蓮是陳生夫的再婚妻子,劉某某是劉冰蓮的哥哥。自2003年至案發前,劉某某住在陳生夫家院內的出租房裏。

根據紹興市檢察院的指控,徐百美生前與陳生夫有經濟糾紛,徐百美的多次糾纏讓陳生夫心生惡念。

案涉材料記載,劉冰蓮對陳徐之間的事一無所知,被排除嫌疑。劉某某作為證人出現在案件中,他在證言中提到,陳生夫將一個人形的東西推到河裏,又拿起竹竿捅了幾下,後陳生夫告訴他,扔下去的是徐百美。

在案材料顯示,陳生夫、劉冰蓮、劉某某三人被刑拘當天及第二天,陳生夫做出至少兩份矛盾的供述,先是稱三人共同殺人,後改稱係他自己一人所為。之後的多次供述中,均否認殺人。

頂端新聞在長虹閘村中走訪獲悉,當年,陳生夫身高約168厘米,體型偏瘦。在村民們眼裏,他性格內向、話少,是村民普遍認知中的“老實人”。案發前的陳生夫,多是在家幫村民寫“狀子”,遇到家境貧寒的人會免費代筆。

2005年3月1日,紹興中院認定陳生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一審判決書顯示,案發當晚,徐百美到陳生夫家要求還錢時,陳生夫讓徐飲用放了安眠藥的綠豆湯,徐喝後昏睡,陳生夫用尼龍繩、編織袋及門簾布捆綁徐百美,並將徐百美及徐的自行車搬至劉某某(化名劉XX,湖南省邵陽縣人)的船上。當晚10時許,陳生夫叫租住在隔壁的劉某某幫忙開船。劉駕船駛至紹興縣濱海開發區南新村附近的大寨河時,陳生夫將徐百美及徐的自行車拋入河中,致徐百美溺水而死亡。
(陳生夫在獄中)
可疑的殺人動機

陳生夫的一審辯護律師謝慧琴介紹,她與陳生夫在案發前已經相識,陳生夫在自學法律過程中,常會找她請教法律問題,陳留給她的印象是“敦厚,人不錯”。案件一審期間,辯護人到村裏走訪後,認為陳生夫沒有殺人動機。

在紹興市檢察院的指控中,陳生夫與徐百美的經濟糾紛,源自徐百美“花錢找人幫出氣未果”。

起訴書顯示,案發兩個月前,2004年6月的一天,徐百美在陳生夫家認識了陳的外甥肖某某。徐百美表示願意出錢讓肖某某幫忙教訓與自己有糾葛的鄰居,肖某某應允。7月初,肖拿到徐的8000元後逃走。因陳生夫曾為此事擔保,徐多次找陳要求退錢。陳生夫無錢歸還,遂生惡念。

作為證人的劉某某在訊問筆錄中稱,肖某某收錢幫徐百美打人的事,是陳生夫做的擔保人。

但,陳生夫否認為此事擔保。陳在訊問筆錄中稱,案發當年6月22~24日,肖某某來紹興找劉某某探親,住在陳家。徐百美正巧在陳家,因其他事找陳生夫商量起訴事宜。期間,徐願出錢讓肖毆打有糾葛的鄰居,陳生夫立即勸阻未果。

據陳生夫供述,此事係劉某某擔保。劉曾說“沒關係,如果(肖)XX不搞,我也會搞的”,“我做擔保,至少我負責”。

二審辯護人顧榮德在辦案中發現,陳生夫的再婚妻子劉冰蓮是湖南邵陽縣人,婚後,陳生夫與劉冰蓮共同生活在浙江紹興,與劉冰蓮的娘家人來甚少,與肖並不熟悉;而劉某某在紹興多年,曾“與徐百美是近鄰,素有往來,以兒女親家相稱”,劉某某還是肖的親舅舅。對肖來說,關係更為親密的是劉某某。

顧榮德還發現,在向肖某某追討8000元過程中,而劉某某曾花了一禮拜、行程上千公裏,耗時出力表現更為積極,還願意墊一半錢還徐百美。在案沒有證據證明,提供擔保的是陳生夫。

對於“擔保人是誰”的調查,按照刑事案件偵查規則,應該有肖某某的說法。但判決書中,肖某某並未作為證人出現,亦沒有肖某某的證詞。

判決書顯示,2004年6月的一天,陳生夫外甥肖某某(另案處理)從湖南老家到浙江省紹興縣探親時,在陳生夫家認識了該縣馬鞍鎮皋合村婦女徐百美。肖某某聽說徐百美與鄰居徐阿糯有矛盾後,主動提出幫徐百美教訓徐阿糯,徐表示願出一萬元錢的報酬請肖幫其教訓徐阿糯兄弟倆,陳生夫亦表示為此事作擔保。

同年7月初,肖某某得到徐的8000元錢後即逃走。此後,徐百美多次找陳生夫要求肖某某退錢。陳生夫與其妻舅劉某某(化名劉XX,湖南省邵陽縣人)去湖南找肖某某退錢未果。後陳生夫因徐百美糾纏其歸還錢款而生殺人惡念,並準備了安眠藥。

該案申訴階段代理律師藍天彬認為,陳生夫的經濟狀況在當地算中等以上,陳是否可能為了賴掉8000元殺害徐百美,目前存疑。

根據一審判決書的記載,一審法院紹興中院對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辯護不予采信。
(陳生夫服刑的監獄)
誰的安眠藥?

一審宣判後,陳生夫上訴。

上訴中提到,案件中誰下的藥、誰將徐百美推入河等多處事實未查清。

二審中,死者體內鎮靜催眼藥成份的來源被著重提及,也成為審理的焦點。

紹興縣公安局作出的屍檢報告顯示,死者的胃容物中檢出舒樂安定、苯巴比妥類鎮靜催眠成份。

在起訴書中,公訴方認定是陳生夫準備了安眠藥。依據有紹興縣馬鞍鎮姚家埠社區服務站醫生出具證詞,稱2004年8月7日,案發當天,陳生夫從其服務站購買了10多顆舒樂案定藥。醫生還提供了處方複印件予以佐證。

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顯示,陳生夫否認安眠藥用於做壞事。他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稱,藥是劉某某下的,隨後筆錄中承認過兩次下藥。後續的三次筆錄中,均指認劉某某下藥。

對於陳生夫所購安眠藥去處,陳在筆錄中提到,放在其居住房間的寫字台上。陳在手寫申訴資料中也稱,案發後第二天的8月8日,安眠藥還在。

二審辯護人提出疑問,死者胃容物中檢出兩種催眠藥,陳生夫隻買了舒樂安定,那麽苯巴比妥成份從何而來?

頂端新聞記者查閱案卷材料發現,案發前,劉某某向肖某某追款時曾到過湖南,讓佘太平配了30餘粒苯巴比妥類安眠藥,帶回了紹興。佘太平是劉某某的二姐夫,證言中佘承認向劉某某出售過苯巴比妥類安眠藥。但劉某某的女兒在證言中稱,“劉某某不需要安眠藥,從來不吃”。筆錄中,劉對警方稱,他買的安眠藥被陳生夫拿走。

另外,關於往綠豆湯裏放安眠藥的時間、放藥人是誰,也是二審的焦點。

在案材料顯示,事發當天,徐百美是下午5點到的陳生夫家,之後與劉某某一起吃了一碗綠豆湯。而陳生夫當天下午在其女兒家,晚7點後回到自己家。三人一起談事到8點後,各自又吃了一碗綠豆湯。

二審辯護人認為,如果是第一碗湯裏被下藥,那麽跟陳生夫無關;如果是第二碗湯裏被下藥,劉某某也有作案可能。放安眠藥的時間、及放藥人是誰,這兩點在偵查階段、庭審階段均未查清。

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藥物成份、投放藥人、投放時間點等疑問,二審浙江高院在判決書中未明確評議。

對於本案物證方麵,一審判決顯示,浙江省公安廳所作的物證檢驗報告證實,現場屍體上提取的綠色尼龍繩與陳生夫家中提取的尼龍繩具有相同形態特征和化學組成。

申訴律師藍天彬認為,這些雖然是陳生夫家裏的物品,但鑒於劉某某長期租住在陳生夫家裏,雙方關係良好,共用物品,不排除劉某某使用陳生夫家裏的物品實施殺人行為的可能性。
(上圖1處為陳生夫房間;2處為劉某某房間;3處為兩家共用廚房;4處案發時為側門,出門即為河邊埠頭)

未追查的線索

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高院認定陳生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被告人陳生夫故意殺人的事實,有多人證言及多證據證實。陳生夫亦曾有供述在案,所供與上述證據反映的情況基本相符。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浙江省高院稱,關於上訴、辯護理由,經查:陳生夫提出擔保者、殺人者都是劉良德、這僅僅是其一人之說,目前無其他證據印證,也與其原先的供認不符。故陳生夫就此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院認為,被告人陳生夫因瑣事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行。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當,予以改判。

陳生夫獲刑,妻子與他離婚,兒子患上重度抑鬱症,此後10多年靠藥物維持生活。父母年邁,身體每況愈下。

頂端新聞記者從村子獲悉,作為偵查階段初期的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審件庭審時不知去向。長虹閘村多名村民及村委會均書麵證明,2004年10月,紹興警方多次到村子裏詢問劉某某行蹤,均未果。頂端新聞記者向一審律師、兩位案發時村幹部、兩位村民確認了該情況。在村民們眼裏,2004年時,劉某某已下落不明。

服刑中的陳生夫一直在申訴。他在申訴書中敘述了另一個版本的案發經過。陳生夫稱,案發當晚,他沒有在綠豆湯中投放安眠藥,也沒有將徐百美推下河。

關於為什麽要跟著徐百美和劉某某上船,陳生夫在申訴書中寫道,“是因為聊天時,徐百美說,她家有外地人開店,生意很好,每天晚上12點鍾關門,我也想開店。”
(陳生夫的母親)
一審辯護律師謝慧琴告訴頂端新聞記者,案發時,船上隻有徐百美、劉某某、陳生夫三人。劉某某作為嫌疑人稱是陳生夫把人扔下船,卻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目擊者在案,認定陳生夫殺人,過於牽強。

該案申訴代理律師藍天彬表示,案涉證據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生夫故意殺人,其他證據也沒有形成閉環證據鏈,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狀態,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2014年11月11日,陳生夫的申訴遭浙江高院駁回。2016年8月,浙江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浙江高院的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未支持申訴。

2023年1月9日,最高檢答複陳生夫,他申請的案件監督已被受理,因立案複查,辦理期限延至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