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菜市出口遭槍殺,20年後主犯由緩刑改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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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菜市口槍殺案發生重大逆轉,20年間的曲折令人唏噓。

男子菜市口遭槍殺,凶手四處潛逃,省公安廳列為掛牌大案

遇害者叫王愷(化名),時年37歲,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高嶽鎮人。

時間回溯到21年前的2002年5月10日。據死者姐姐王女士回憶,當天下午4時左右,有人告訴她說,她弟弟王愷在當地“910菜市”街口被人持槍殺害了。

她趕到現場時,看到弟弟倒在該菜市出口處,一動不動,除了滿身鮮血外,地上還流有一大攤血,“醫護人員趕到時,發現他早已身亡。”

接到報警後,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拉起警戒線,並展開偵查。然而,案發後凶手四處逃散,不知所蹤。光天化日之下,人來人往的菜市口竟然發生持槍殺人案,此事在淮北市及周邊地區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淮北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全力進行偵破。

相關知情人士稱,隨後安徽省公安廳將此案列為省廳掛牌大案,省公安廳主要負責人指示淮北警方加大破案力度,迅速破案。

全國追捕49天,專案組抓獲12名嫌犯,繳獲作案用獵槍1支,砍刀5把

記者檢索發現,當時曾有媒體報道稱,淮北警方專案組民警通過深入細致的摸排走訪和調查取證,於2002年6月14日將嫌犯韓某抓獲。

經過審訊,韓某交代了夥同他人持槍殺害王愷的犯罪事實。韓某供稱,他是受當地男子葛某指使作案的,有一次喝酒時,葛某叫他幫忙教訓一下王愷,同時告訴他不要打得太狠,砍幾刀,朝王的膝下打一槍,別打到腿部動脈血管。接著,他找來幾名男子,幫忙砍殺王愷。

獲知情況後,專案組民警乘勝追擊,冒著酷暑先後奔赴陝西、河南、浙江、江蘇、上海等地,經過連續49天追捕,又相繼抓獲12名嫌犯,繳獲作案用獵槍1支、出租車1輛,砍刀5把以及人民幣6萬元。

同年7月18日,安徽省公安廳對成功偵破該案的淮北市公安局予以通報表彰。但遺憾的是主犯葛某一直在逃。

案發一年後主犯自首,賠償死者家人20萬元,一審被判緩刑

據介紹,葛某出生於1971年1月,原係淮北市杜集區房莊煤礦工人,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02年7月8日被淮北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在逃)。

韓某等嫌犯落網後,相繼被判刑,但淮北警方一直沒有放棄對葛某的追捕。

2003年6月4日,葛某向淮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一天被逮捕。同年7月14日,淮北市檢察院指控葛某犯故意殺人罪,向淮北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葛某賠償死者家人經濟損失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前後的一天,葛某酒後授意韓某幫他教訓王愷,韓等人同意幫忙。

事發當天上午10時左右,韓某團夥中有人在六礦幼兒園發現王愷,遂電話告知韓,韓叫人盯住王,當天下午4時左右,韓等3人在該菜市街出口處發現王,韓等兩人持菜刀朝王愷連砍數刀,另一人朝王愷身上開了一槍,致他當場倒地死亡。案發後,凶手當即潛逃。

該法院認為,葛某指使韓某等人傷害他人,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葛的辯護人提出他一貫表現較好,經常資助孤寡老人和貧困學生,在群眾中有威信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

該法院稱,鑒於葛某有投案自首情節,且主動提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根據當事人雙方親屬的要求,為有利於社會穩定和雙方的團結,依法對葛某予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2003年8月5日,該法院一審宣判稱,被告人葛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死者母親不服,兩次申訴,安徽省高院兩次要求再審,主犯緩刑期間曾下落不明

當初葛某被判緩刑的消息傳來,死者親屬不服,申訴至安徽省高院要求嚴懲。2005年5月19日,安徽省高院出具再審決定書,指令淮北市中級法院再審。

記者檢索到的相關法律文書顯示,此間葛某下落不明,淮北市中級法院於2008年9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終止審理此案。2011年9月,葛某主動到淮北市中級法院投案自首後,同年9月22日,該院裁定繼續審理。

據介紹,葛某此次歸案前,他家人已代他向死者家人增加賠償50萬元,並取得諒解。2011年11月,淮北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一審緩刑的刑事判決。

死者王愷的母親聞訊,還是不服,又向安徽省高院申訴,稱葛某雇凶殺害王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審定性錯誤;原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葛某緩刑,量刑畸輕,葛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管理規定,淮北市中級法院仍然再審維持緩刑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2017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院審查後認為,她的申訴不符合再審條件,遂駁回了她的請求。死者王愷的家人稱,盡管如此,這些年來他們一直沒有放棄申訴,還向有關部門寫信反映情況,要求再審此案。

2021年7月,安徽省高院審查後決定交由淮北市中級法院自行複查並再審。同年12月30日,淮北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再審此案。

2022年1月25日,淮北市中級法院立案後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再次再審時檢方稱主犯提供槍支雇傭他人行凶,案發後資助費用讓凶手逃跑

此次再審時,作為公訴機關的淮北市檢察院提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案證據足以證實葛某提供槍支指使他人殺害王愷的犯罪事實。

同時稱,該案原審判決定性錯誤,該案對葛某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從犯罪工具的選擇上看,案發前葛某將涉案獵槍及獵槍子彈交給韓某,屬於事先有準備。從凶器的殺傷力度上看,涉案獵槍屬於致命凶器。從打擊部位看,韓某等兩人持刀砍擊被害人頭部等部位,另一人持槍打擊被害人胸腹部,均為致命部位。從打擊強度看,韓某等兩人先後持刀砍擊被害人頭部等部位,被害人雙手護著頭無任何反抗,對被害人的打擊沒有節製,葛某殺人故意明顯。

從案發原因看,葛某認為王愷與其前妻有染,遂指使韓某等人對他實施報複,葛某具有殺人的動機。從犯罪後的表現看,葛某對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態度,王愷遭刀砍、槍擊之後,葛某沒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反而帶著韓某等人逃離淮北。該案中葛某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不存在過失,其犯罪主觀方麵隻能是故意。

該檢察院還稱,他們當年以故意殺人罪向淮北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的那份起訴書,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還稱,原審裁判適用緩刑錯誤,量刑畸輕。該案中,葛某不僅提供槍支等作案工具,雇傭他人行凶,而且參與了共同犯罪的策劃、組織、指揮,案發後轉移槍支,將韓某等人送往合肥,資助費用讓他逃跑,葛某應對全案負責,其罪責不比韓某等人輕。

關於葛某自首情節的考量問題,該檢察院認為,此案中葛某在案發後逃跑,直至案發後一年多、在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後才投案,並且該案在2005年安徽省高院指令再審期間,他又一次下落不明,綜合考慮該案的犯罪情節、後果、社會影響、投案對偵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自首的背景和動機等因素,對他具有自首情節的從寬幅度宜從嚴把握,建議撤銷原審裁判,依法改判。

此次再審時,葛某在庭上辯稱,他對檢方指控他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不予認可,稱其行為係故意傷害罪。葛某的辯護人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刑罰適當,應予維持。

死者王愷母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同意檢察機關指控葛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量刑畸輕,該案是雇凶殺人,造成的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非常嚴重,處罰上應更為嚴厲,雇凶者罪名認定與受雇者應當同一,該案雇凶者和受雇者罪責認定沒有體現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基本原則,原審判決和原審裁定中均沒有對原審被告人的犯罪前科予以列明,對被告人前科未進行查明,如有前科不應適用緩刑。

死者家人堅持申訴20年後發生逆轉,再審時主犯犯故意傷害罪,由緩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淮北市中級法院此次再審後認為,葛某因對王愷不滿指使韓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經查,葛某與同案犯韓某等人的供述等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他安排韓某等人教訓一下王愷,將其打殘或者腿打斷,不足以認定他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葛某指使韓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事實進行處罰。他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予以從輕處罰。他已對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依法從輕處罰。

該法院稱,綜合葛某的犯罪手段、情節及後果,依法不適用緩刑,對葛某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及定罪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且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2023年2月16日,淮北市中級法院宣判稱,撤銷該院當初作出的那份緩刑判決和當年再審時的刑事裁定,葛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死者姐姐否認弟弟與主犯前妻有不正當關係,死者大兒子如今成博士

案發後,當地有傳言稱,王愷之所以被殺害,是因為他與當地男子葛某的前妻有不正當關係。這種說法遭到王愷姐姐王女士的否認。

她說,這簡直是子虛烏有的事,當時弟弟已經結婚,也有了孩子,“我們和葛某是同村親戚,那時葛的前妻在開飯店,經常讓王愷介紹客人去她店裏消費,一來二往,有流言傳到葛的耳中,葛遂雇人對王愷實施報複。”

王女士稱,弟弟當年遇害後留下兩個尚未成年的兒子,大的年僅15歲,小的才12歲,弟媳遭受沉重打擊,整天萎靡不振,回到娘家生活。王女士遂將兩名尚未成年的侄子接到家中一起住,無微不至地關心照料著他們。

令她感到無比欣慰的是,兩個孩子從小就很懂事,也很上進,大侄兒考上大學後,還攻讀了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