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孕婦被賣到河北逾34年,追責被告知已過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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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34歲的小武和母親汪祥慧仍生活在河北唐山。在20歲之前,他一直以為唐山孟家峪村就是自己的家鄉。但那年他喊了20年的父親因為糖尿病住院後,他想去醫院看望時被母親的一段話給阻攔了。他被告知,自己並非“父親”的親生兒子。34年前,汪祥慧被拐賣至唐山,當時肚子裏的孩子正是小武。

汪祥慧告訴上遊新聞記者,懷有5個月身孕的她被幾名同鄉人騙至河北唐山,以4200元賣給了唐山孟家峪村的郭姓男子。在這個農戶家裏,她有了新名字——羅立芬。

汪祥慧本來出生在貴州龍裏縣安榜寨,在被拐賣至唐山孟家峪村後,讀過小學2年級的她給貴州老家寫過多封信,但一直未能等到家人來營救她。

小武告訴上遊新聞記者,他們2013年回到貴州龍裏老家後,才從幾位舅舅口中得知,當年確實收到了母親的求救信,但因為路費等問題未能前去營救。

即便過去了34年,汪祥慧和小武仍然希望可以追究當年參與拐賣的人販子們的刑事責任。



▲汪祥慧回到貴州老家,早已物是人非。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被拐時懷有5個月身孕

雖然在河北唐山孟家峪村生活了幾十年,但汪祥慧依然說著一口貴州話,也因為語言不通,她一直和孟家峪村其他村民來往較少。對於當年自己被拐賣,回憶過多次的她可以清晰地說出當時的很多細節。

汪祥慧是貴州龍裏縣三元鎮安榜寨人,她記得自己被拐那天,是1989年農曆五月初九,那時她結婚已有3年。由於所嫁丈夫身有殘疾,日常也有很重的農活擔子壓在她身上,所以汪祥慧也不喜歡自己被拐前的那個家。

被拐時她正好懷孕5個多月,母親給了她16隻剛孵出來的小雞,由於丈夫及其家人都嫌棄小雞吃食不衛生,便讓她去縣城把雞賣了。

汪祥慧告訴上遊新聞記者,她走了20公裏山路來到縣城的集市,賣了幾天雞都沒出事。直到五月初九那天,她賣完雞回家時遇到了同村不同寨的馮某祥,吃了馮某祥給的葵花籽後就迷迷糊糊跟著他去了火車站。在火車站遇到了馮某祥的妹妹馮某翠,對方告知她自己的丈夫在外麵出意外去世,希望汪祥慧可以陪著她一起去處理。

後來她發現,在同一趟火車上的,還有馮某翠的哥哥、姐姐,以及三元鎮硝興村的習小新(音),還有一個自稱姓李的男子。

汪祥慧回憶,她迷迷糊糊上了火車之後,又遇到另外4個人,他們一行6個人先到了湖南,在當地一個村莊裏,她遇到了一個自稱也是被拐賣過去的女子,她才確定自己是被拐賣了。

汪祥慧記得,第一個買主嫌棄她有孕,雙方沒有談攏,直至今日,她依然記得那次說的價格是3000元。後來幾經輾轉,汪祥慧被帶到河北省唐山市灤縣柳莊鎮孟家裕村,被賣給了比她大8歲的村民郭某忠。

汪祥慧說,這次成交的價格是4200元。在這之後,她就被郭家人關在屋裏。



▲汪祥慧給老家寄出的書信一直未能獲得回複。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寫信回老家求救未見親人來

汪祥慧給貴州老家寄過多封信,至今還有一些信被保留著。

“爸爸媽媽身體好吧,我出們(門)的時後(候)爸爸媽媽不知道,爸爸媽媽想我......”上遊新聞記者在小武提供的信中看到,由於她隻讀過小學2年級,所以信裏麵有多個錯別字,但她在信裏寫了完整的居住地址,隻是一直未能等到家人前去接她。

在唐山孟家峪村時,村子裏有一些牌子寫了村名,再加上有時候廣播也會提到村莊名字,她便留心記了下來。由於回鄉無望,汪祥慧被逼和郭某忠結了婚。在1994年,她重新獲得了一個新的身份,羅立芬是郭家人給汪祥慧起的名字,之後就用這個名字給她上了戶口,辦了身份證。1962年出生的汪祥慧,便成了1967年出生的羅立芬。

汪祥慧說,早期的時候,郭家人把她看得很緊,她有一次寫好信托給了一位拖拉車司機,但不曾想到,司機直接把信給了郭家人。那次懷著身孕的他被郭家人威脅,要是再寫信就把她肚子裏孩子給打掉,無能為力的她隻好在郭家住了下來。

在兒子小武出生5個月後,汪祥慧還去照相館拍過一次合影寄回貴州,但一直沒收到回信,再之後也陸續寄出過多封信,但都石沉大海。

汪祥慧說,她之後在唐山孟家峪村過得並不好,時常還要被打罵。兒子小武就記得,在他小時候,因為一件瑣事,當時的大伯動手打了母親一頓。此外,汪祥慧和小武都表示,郭家很窮,全孟家峪村300多戶人家,他們家的收入是倒數幾位。小武說,讀書時最害怕的就是要交學雜費,因為往往這個時候,家裏連幾十元的學雜費都拿不出來,“最不喜歡交學雜費,特別是老師站在講台上,同學一個一個上去交錢的時候。”

在變成“羅立芬”之後,汪祥慧在1996年,為郭家生了一個兒子。而她也開始認命,希望和兩個兒子好好一起過完後麵的人生。

2月26日,上遊新聞記者聯係上了汪祥慧的四哥汪祥庚,他向上遊新聞記者證實了妹妹於1989年被拐賣,當時找人無果後,一家人還去找過鎮政府和當地派出所,但因為沒有頭緒和確切的信息,一直未能找到人。

汪祥庚說,過了兩三年,家人收到了妹妹汪祥慧從河北寄出來的求救信,他們確信妹妹被拐賣,也知道了拐賣地址後,又去找了鎮政府以及在三元派出所報過案。據汪祥庚回憶,當時的三元派出所表示,派出所派兩個人家屬派兩個人,一起去河北,需湊齊3000元路費。

汪祥庚告訴上遊新聞記者,當時父親賣了一頭牛湊了1000多塊,找到妹妹丈夫家時,對方卻不願意提供任何資金,最終因為湊不齊這3000塊的路費而放棄了去接汪祥慧。

對於舅舅們的這番解釋,小武一直無法接受,“這是我無法理解的,怎麽可能親人被拐了不去找。”

回到雜草叢生的貴州老家

小武高中畢業後就沒繼續讀書,這之後他開始積極在網上幫助母親尋找親人。他一般都是在QQ加好友時按照貴州老家的地址作為加好友的限製條件,終於在2012年,他加上了一位貴州龍裏縣的出租車司機,而這位司機認識小武的舅舅。在離家23年後,汪祥慧終於找到了自己的家人。

小武告訴上遊新聞記者,聯係上老家舅舅之後,他還讓母親和他們視頻過一次,第一次視頻的母親還激動地哭了。再到了2013年秋天,他帶著母親坐上了南下的火車,直至今日,他依然記得那趟從河北唐山到貴州貴陽的火車需要坐38個小時。

待汪祥慧回到貴州時,她的母親已去世幾年,父親也在幾個月前離世,而安榜寨幾年前因為地質災害,整寨異地搬遷到縣城附近,現場隻有幾處破爛房子留了下來。除此之外,她曾經的丈夫即小武的親生父親,也早已再婚多年。

小武說,政府給他們家安排了安置房,四舅一家搬了進去。第一次回鄉時,汪祥慧還惦記著正在讀初中的小兒子,所以沒有逗留太久便又回了唐山。但到了2014年,技校畢業的小兒子在進入一家鋼鐵廠打工時發生了意外,其頭部受傷後死亡。這次意外給汪祥慧打擊很大,而她也覺得和郭家間唯一的牽絆也沒有了,她自此之後再也沒回過孟家峪村。

2022年,小武又帶著母親回到貴州,安榜寨較第一次回去又荒涼了許多,原先的房屋舊址都已經雜草叢生。汪祥慧站在草叢裏,手到處指著,嘴裏說著這是誰誰誰的家。即便離家多年,即使家已不在,她的腦海中依然有家完整的樣子。

小武說,2022年,她和母親還在貴州龍裏縣租房住了三個多月,但是因為對當地路況不熟,再加上語音不通,他很難找到維持生活的生計,於是母子二人還是回到了唐山。如今他們租住在唐山的一間出租屋裏,依靠他跑外賣維持生活。



▲2021年,龍裏縣公安局以已過追訴時效為由,決定不予立案。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已過追訴時效“人販子們”難被追責

小武告訴上遊新聞記者,他在高三那年得知母親被拐賣就對郭家萌生了恨意,但當時他沒有第一時間選擇報警,是因為他還要繼續麵對同母異父的弟弟。但2014年弟弟因為意外去世之後,他便帶著母親回貴州龍裏縣找過警方。此外他還找過河北灤縣公安局,目的是為了追究責“人販子”的刑事責任。但他表示,那次自己隻得到口頭上的答複:“本案已過追訴時效,不予立案”。

2021年5月,小武和母親再次回到貴州龍裏縣,他們向龍裏警方報案,母子依然是要求追究當年多名“人販子”的刑事責任。同年6月3日,龍裏縣公安局向汪祥慧(身份證名字為“羅立芬”)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該通知顯示,警方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已過追訴時效”。

也是在2021年,由於追責事情進展不順,心有不甘的汪祥慧決定親自去找當年那幾個騙她上火車的人。據澎湃新聞報道,2021年11月11日下午,汪祥慧母子來到貴州龍裏縣五新村附近,這裏就住著當年自稱是丈夫在外地出事的馮某翠。雙方見麵之後,馮某翠解釋說,當年她和哥哥、姐姐一起去安徽合肥那邊處理前夫事故的事,在貴陽火車上遇到汪祥慧和兩名男子,但到了北京之後就沒了汪祥慧的消息,她並不知道拐賣一事。

馮某翠的解釋惹怒了汪祥慧,雙方發生爭吵後,汪祥慧離開了現場。小武則告訴上遊新聞記者,他質疑馮某翠的話是否屬實,“從貴州去安徽處理她丈夫的事,怎麽要去北京轉火車?”至於汪祥慧指出的其他幾位參與者,小武說還未找到詳細地址。

小武和汪祥慧都表示無法接受“過了追訴時效”的理由。因為在家人們的講述中,汪祥慧的父親曾向派出所報案,汪祥慧的四哥汪祥慧也告訴上遊新聞記者,當年父親確實去派出所報過案。

2022年,澎湃新聞記者采訪了曾在汪祥慧失蹤時擔任三元鎮派出所所長的厲成強。厲成強承認,當年的確接到過汪祥慧家人的報案。“是報過案的,這屬於打拐辦的事情,不屬於派出所辦理。”厲成強說,當年接到報案後,將案件上報給了縣公安局打拐辦,其他情況他不清楚。

今年2月26日下午,上遊新聞記者致電厲成強詢問此事,對方接通電話後直接掛斷電話。

小武認為,母親汪祥慧當年被拐賣後,家屬曾經報案,公安機關卻沒有立案偵查,屬於“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應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

龍裏縣公安局在2022年11月7日曾答複汪祥慧母子:根據案發時間以及我國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此案適用“1979年刑法”。“79刑法”中,不受追訴期限限製的情形,還沒有“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條款。

采訪最後,小武強調,他們母子依然希望公安機關,可以追究“人販子們”的刑事責任,不能讓違法之人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