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疫區行程被判刑4年,遼寧貨車司機遞交申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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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綏中縣的韓成(化名)是一名大貨車司機。2022年,他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22年初,韓成從黑龍江綏芬河返回遼寧綏中縣的家中後,綏芬河出現疫情,不久綏中縣也出現疫情,韓成也感染新冠病毒。由於韓成未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備行程,當地檢察機關認為,韓成及其同伴造成綏中縣範圍內大量人員被感染,二人被判刑。

國家衛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後,韓成好像看到了希望。2023年的第一個工作日,他就將申訴材料遞交給綏中縣法院,法院讓其等電話。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聯合出台《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製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製措施。

但有法律專家認為,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經作出了生效裁判,則不予改判。也有法律專家認為,對於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在申請減刑或假釋時,《通知》或可成為法院酌情從寬的考慮因素。

綏中縣法院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韓成)提交的再審申請,我們已經收到了。”

資料配圖 據視覺中國

案情回顧:

從疫區返回17天後確診

大貨車司機未報備行程被判刑

據韓成供述,2022年1月22日,他和妹夫賀某駕車從綏中縣出發前往黑龍江省綏芬河市送貨。卸貨後,他們兩人於1月25日回到綏中縣的家中。到了27、28日,韓成在網上了解到綏芬河市暴發疫情,他認為應該沒有什麽事,也沒有當回事,就沒有向綏中縣有關部門報備行程。

2022年2月2日,韓成因身體不適進行了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當晚,他前往妻子表弟王某家吃飯。2月8日,王某成為綏中縣首例新冠肺炎陽性患者,隨後,韓成和妻子也相繼確診。2022年4月,韓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警方監視居住。

判決書顯示,庭審上,韓成的辯護人稱,韓成雖然實施了瞞報疫區行程的行為,但其瞞報是出於對綏中縣防控措施不了解,主觀故意不強。韓成經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且其當庭認罪。韓成於2022年1月25日返回綏中縣後,於2月2日曾自行進行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即使後來2月8日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後也多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直到2月10日才檢測出為陽性確診。也就是說,韓成從綏芬河市疫區返回後經過17日才被確診新冠肺炎,並不能合理排除他從疫區返回綏中縣時並未感染新冠肺炎,不排除他返回綏中縣後感染的可能,請求法院對他從輕處罰。

判決書還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月22日,韓成和賀某駕駛大貨車前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送貨,1月25日返回綏中縣。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綏芬河市暴發疫情後,未履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未對去過牡丹江市綏芬河市的行程進行報備。後韓成和賀某均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造成綏中縣範圍內大量人員被感染。經綏中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統計,該縣累計報告感染183人,隔離7865人。全縣陸續劃定34個風控區、管控區和重點防範區,啟用隔離場所61家,使用隔離房間5224間,綏中縣財政共支出各項疫情應急處置費用約1.55億元。

綏中縣法院認為,韓成和賀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引起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傳染病傳播,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兩人當庭認罪,從輕處罰。

2022年10月31日,綏中縣法院一審宣判,韓成和賀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該案的判決書 圖據受訪者

從2022年4月24日至今,韓成一直被監視居住,即使後麵法院宣判,他也沒有被收監。雖然沒有在監獄,但他也不能再跑貨車,失去了收入來源。

國家衛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後,韓成似乎又看到了希望。1月9日,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在2023年的第一個工作日就向法院遞交了申請再審材料。“交了材料後,法院就讓在家等電話。”韓成說。

綏中縣法院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韓成)提交的再審申請,我們已經收到了”,但拒絕透露更多信息。

專家觀點:

《通知》或可成為法院酌情從寬,給予減刑、假釋的考慮因素

跳脫出個案,《通知》出台後,如何處理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製措施而被定罪或處於審理階段的當事人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方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通知》中“正在處理的”案件,指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即正處於偵查、起訴、審理階段的案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通知》,這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認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應及時釋放。

方鵬表示,應當明確:《通知》規定這些情況,不再認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屬於因法律變化而無罪。因此,無罪的情況,隻能適用於在2023年1月8日之前,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

方鵬告訴記者,根據《刑事訴訟法》,我國刑事案件采用二審終審製,接到一審判決十日內,若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則判決生效;若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則進入二審程序,二審判決、裁定在宣告當日立即生效。

判決、裁定生效之後,可以申請法院再審,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如果法院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對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進行再審,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適用實施該行為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人員,不能適用《通知》而認定無罪。

方鵬認為,在程序法上,服刑人員具有申訴權利。同時,對於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在申請減刑或假釋時,《通知》或可成為法院酌情從寬的考慮因素。

資料配圖 據視覺中國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北大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指出,按照刑法法理以及立法規定,如果在2023年1月8日以前實施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為,還未經審判,或審判未定(沒有作出生效裁判),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刑法溯及力原則,不再認為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經作出了生效裁判,則不予改判。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在公眾號《羅翔說刑法》中撰文指出,韓成及賀某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既判力和溯及力的關係問題。所謂既判力就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行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經生效的裁判。我國刑法采取既判力的效力高於溯及力,對行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經生效的裁決的立場。《刑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同時,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行為時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