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富翁羈押234天無罪釋放兩年後病故,官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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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闖蕩20餘年,打拚積累上千萬財富後,他舉家回鄉本想帶領村民共同致富回報養育之恩,沒想到竟與人發生糾紛,人生再次起落。

千萬富翁被招商引資回鄉創業

他叫陳振武,出生於1968年,江西省九江市都昌縣左裏鎮人。

兒子陳先生稱,上世紀80年代初,父親獨闖深圳,曾從事過燒磚等工作,後來搞建築承包掘到第一桶金,還與香港老板合夥做五金生意,並在深圳龍崗開有服裝廠,“經過20多年打拚,我家積累起逾千萬資產。”

陳先生回憶說,2007年都昌縣到深圳招商引資,稱想開發老家的團子口湖,希望他父親回去投資搞養殖業。



“我父親比較猶豫,畢竟他從來沒有從事過養殖工作,母親也堅決反對。”陳先生告訴記者,對方稱他們的扶持力度較大,政策也很優惠,希望父親返鄉創業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陳振武動搖了。

2007年8月份前後,他幾次回鄉考察後,把深圳的產業變賣掉,舉家回到都昌縣老家,成立了江西團子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記者檢索發現,團子口湖湖麵麵積逾2000畝,屬於都昌縣左裏鎮政府和多寶鄉政府所有。

出資55萬元簽下5年承包協議

2007年12月,陳振武和另外幾名合夥人與左裏鎮和多寶鄉簽訂“團子口水麵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書”,約定水麵使用權有償出讓5年,合同價款是55萬元。

都昌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2008年2月份出具的一份證明中稱,“該公司係我縣招商引資企業,落戶在都昌縣左裏鎮,請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給予支持。”

陳先生說,剛開始他們搞得紅紅火火,在湖邊修建了大型養豬場,每年出欄數千頭豬,還在湖裏養魚,從事立體農業開發,公司被評為都昌縣龍頭綜合農業企業,縣電視台報道他父親是養豬大戶。

然而,5年租期一晃就到了。

這時,左裏鎮和多寶鄉政府決定將湖麵經營權公開招標,通過都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團子口堤壩水麵養殖經營權公開競價發包,競標人晏某以254萬元中標,租賃期限為6年。



標的額一下子提高了4倍多,陳振武竟標失敗,但他心有不甘。

兒子陳先生告訴記者,5年來父親和合夥人在湖裏的投資超過500萬元,加上養豬場的投資整體超過1000萬,其間那些合夥人看到沒有多少收益便撤資,竟標失敗意味著這些投資和心血將打水漂。

後來,在相關部門協調下,晏某退出經營,但承包價仍是254萬元,陳振武決定再找合作夥伴增加投資繼續經營。

他說,父親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從事水產養殖的老板遊某,打算與他合夥經營。

然而,左裏鎮政府相關人士則稱,2013年3月5日,遊某獨自與他們鎮和多寶鄉政府簽訂租賃合同,以260萬元的價格取得6年湖麵經營權。

盡管如此,陳振武仍認為他和遊某是合夥關係,但遊某則認為自己是獨立經營,兩人為此發生糾紛鬧上法庭,陳振武敗訴。

發生糾紛遭羈押234天無罪釋放

2016年1月25日,陳振武突然被都昌縣公安局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拘,4天後被取保候審,同年2月3日又被刑拘,3月11日因涉嫌該罪名被都昌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相關辦案人員稱,原來遊某在承包團子口水域捕魚期間,陳振武多次故意阻攔他捕魚,早在同年1月7日,他對遊某請來的賣魚貨車進行堵路,次日把遊某捕魚的竹排拖走,有一天還在遊某開閘放水時,在出水口用網捕魚賣給他人。



同年9月14日,都昌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稱該院認為目前證據不能推翻陳振武與被害人遊某有合作關係,如具有合作關係,該案就是民事糾紛,故認為都昌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他不起訴。

陳振武被羈押234天後釋放回家,獲得自由。

此時,遭受多重打擊的他,身體開始愈來愈虛弱。

病曆顯示,2016年9月28日晚上7:30左右,他因身體不適到都昌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擴張型心肌病,直至同年10月5日出院。

2018年7月5日,他病情進一步惡化,10天後不幸辭世,享年50歲。

申請227萬國家賠償因過時效遭拒絕

料理完父親後事,兒子陳先生申請國家賠償。

2018年10月,他向都昌縣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因超過國家賠償申請時效,該院決定不予受理。

他不服,向九江市檢察院申請複議,該院以相同理由回複他說“都昌縣檢察院不予受理的決定正確。”

隨後,他向九江市中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該院決定不予受理。

他又向江西省高院提出申訴,要求賠償父親因錯誤羈押產生的人身自由賠償金、關押期間的生命健康賠償金、關押期間的務工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27萬餘元,同時要求為他父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2019年8月28日,江西省高院駁回了他的申訴。

目前,他仍奔走在替父維權路上。

官方回應:未發現去世與關押有直接原因

陳先生將父親的不幸遭遇反映給了江西省相關部門,引起高度重視。

2023年1月5日,都昌縣優化營商環境中心相關人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2年9月,他們接到上級轉告後,聯合縣公安局和左裏鎮政府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

調查稱,陳振武承包團子口湖經營權為第三輪,是陳振武等5人合夥承包,並與左裏鎮政府、多寶鄉政府簽訂了團子口水麵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書。陳振武被逮捕時為第四輪承包期內,承包人為遊某。陳振武未與政府簽訂書麵合同,不存在租賃關係。他與遊某之間是否存在合作關係,縣法院進行調查結論為證據不足無法判定。

判快書顯示,陳振武稱與遊某之間存在合作關係,但僅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的複印件,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證據證明他與遊某之間存在關於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似終止等事項的約定。且遊某也否認兩人之間存在合作關係,更不存在合作協議,遊某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合作協議的原件僅保存在遊某處,而都昌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也隻是秉承疑罪從無的精神對陳振武是否存在犯罪予以認定,而非對他與遊某之間合作關係的認定,所以陳振武並無任何有效證據足以證明他與遊某之間係合作關係。

調查說,陳振武涉嫌破壞生產經營一案, 由被害人遊某於2016年1月25日報案至縣公安局。該局經過偵查,對此案立案偵查,經依法偵查查明: 2016年遊某在自己承包的團子口水域捕魚期間,陳振武無故阻攔他捕魚5次,都昌縣公安局於2016年1月25日將陳振武刑拘,他到案後認錯態度較好,且他的行為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同年1月29日,根據相關規定對他采取取保候審措施,2月3日他再次阻止遊某請來的捕撈隊捕魚,該局將他刑拘,3月11日,都昌縣檢察院對他批準逮捕。

陳振武去世後,兒子陳先生向檢察院和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因已超過兩年時效,被不予受理。

該調查還稱,2018年陳振武患病在都昌縣治療無果,後轉九江市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他的死亡記錄反映,他胸悶、氣逼3年,自訴3年前反複出現胸悶、氣逼情況,比關押時間2016年3月11日早,“未發現陳振武去世與關押有直接原因,直接死因是感染性休克。”

死者家人稱不知道有國家賠償更不知道時效為兩年

作為商人的陳振武,具有相應的商戰經驗,養殖業本身就是長遠行業,他為何隻簽訂5年合同,當初他與遊某之間的協議為什麽沒有原件,他去世後家人為何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起國家賠償?

針對這些問題,兒子陳先生告訴記者,他父親對養殖行業沒有任何經驗,當初招商引資時對相關領導表示先簽5年合同,看能不能搞起來,如果搞不起來就不再搞,如果有起色屆時再簽約,相關領導表示同意,“前幾年都是虧本,後麵稍微有點起色了,陸陸續續有許多老板來商談合作的事,政府開始運作將這個湖以高價公開招投標。”

他說,當初遊某和他父親通電話了解該團子口湖的現狀,後來雙方也談好了相關的合作內容,對方提供了一個約定的合作模板給他父親,他父親看到後發現沒有按事先口頭約定的寫,就把它重新改過來拿給對方,兩份合作協議的金額不同,“我父親太大意了,他隻在自己改過的那一份協議上簽了字,原件也沒有拿走,後來對方隻給了他一份複印件。”

陳先生說,他們不知道國家賠償的事,更不知道它的追訴時效隻有兩年,“如果早知道有這個,我們肯定會去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師說法:無罪釋放可獲國家賠償時效兩年

四川法蜀律師事務所主任龔繼承介紹說,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就該案而言,賠償義務機關為做出逮捕決定的都昌縣檢查院。

他說,國家賠償法第39條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製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該案申請時效應當從2016年9月14日都昌縣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之日起計算至2018年9月13日止。2018年7月5日,陳振武因心源性休克住院,不能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符合時效中止情形。

龔主任介紹說,國家賠償法第6條第2款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陳先生作為陳振武的繼承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他稱,該案中陳振武的賠償請求時效,在2018年7月5日因心源性休克住院而中止,一直到2018年7月15日去世。請求時效中止10天,時效截止日順延至2018年9月23日。從2018年7月16日起,賠償申請人由陳振武變更為其繼承人,其繼承人有權在2018年9月23日前申請國家賠償。如果陳先生有證據證明其從2018年7月16日到2018年9月23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請求時效仍然可以中止。

“該案的焦點在於陳振武請求時效中止的天數,以及兒子陳先生本人有無可以中止時效的情形。”龔主任告訴記者,陳振武因病住院(從發病到去世共計10天,請求時效中止10天),其請求時效中止情形符合法律規定,至於兒子陳先生是否有請求時效中止的情形,需要提交證據證明,都昌縣檢察院、九江市中級法院都認定他的賠償申請超過法定期限,這是基於他關於時效中斷的證據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