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入選年度十大案件 死刑判決正報請最高法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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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記者注意到,1月7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發布消息,勞榮枝案入選法院年度十大案件,並披露了案件進展,該案死刑判決正報請最高法核準。

江西高院披露,近日,人民法院報評選出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勞榮枝案入選。

在江西高院公眾號發布的上述文章中,法學教授點評了勞榮枝案判決死刑但沒有立即執行的詳情。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王政勳點評該案提到,江西高院二審維持了南昌中院對勞榮枝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的一審判決。該案正在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王政勳點評稱,我國的死刑製度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客觀之罪(罪行極其嚴重)決定著是否應當適用死刑,主觀之罪的輕重決定著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雖然行為人的罪行極其嚴重,但如果犯罪時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有可寬恕之處,就可以對其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從實踐中看,對於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案件,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人的重大過錯引發的案件,犯罪後自首、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案件等,一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王政勳認為,勞榮枝的行為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但並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情形。勞榮枝在犯罪過程中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在案發後她改名換姓、整容,潛逃長達20年時間,這些都充分說明其主觀之罪也達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江西高院認定勞榮枝“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兼顧了客觀之罪與主觀之罪,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南都此前報道,南昌中院一審認定,1996年至1999年,由勞榮枝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法子英實施暴力,二人先後在江西南昌、浙江溫州、江蘇常州、安徽合肥實施犯罪,致7人死亡。後勞榮枝使用化名長期潛逃。法院認定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判決後,勞榮枝家屬表示,勞榮枝提出申訴,該案正處於死刑複核階段。

CN1618 發表評論於
她絕對該死。如果沒有她的積極參與策劃,以及在執行中所扮演的物以替代的角色,法子英自己不可能造成遇難人如此的悲慘結局。趕緊死去吧,槍決算是便宜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