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傳播奧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處罰的案件應否“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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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製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製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那麽,過往已經判決的涉及違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的相關案件,該怎麽處理?因傳播奧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處罰的案件應否“糾錯”?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阮齊林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谘詢委員。

已判決生效的涉疫情防控案件

該怎麽處理?

“雖然說新冠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但實際上在1月8日前,特別是優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條措施得到嚴格貫徹落實後,相關違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的行為已經在適用新的規定了,相關行為也就沒有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了。”阮齊林說。

“現在的關鍵是要區分已決案和未決案。”阮齊林說,所謂“已決案”就是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政策調整前,一些人因違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措施而被追究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極少數人則被追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判決生效的案件,如果按照當時的法律政策規定處理,並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麵都沒有問題,那麽就不宜因為法律政策的變化而去推翻這些已經判決生效的案件。也就是說,不能因為法律政策的變動而對法律政策調整前已結案的案件進行翻案”。

“換句話說,現在法律政策的變化對已決案沒有影響。如果回頭看,認為當時有的案件處理得有些偏重等等,那麽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最高法曾有一個批複,就是案件不改了,但在刑罰執行中比如在減刑假釋方麵可以予以‘照顧’,適當地予以提前釋放。”阮齊林說。

阮齊林說,對於未決案,比如去年、前年辦理的但在新規定實施時還沒有判決生效的案件,則按照新規定辦理,新規定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就不構成犯罪、認為構成輕罪的就按輕罪處理。

因傳播奧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處罰的案件應否“糾錯”?

有人曾在2022年12月撰文呼籲:對於部分已經生效的判決,如2021年11月當新冠肺炎病毒變異為奧密克戎(Omicron)之後,因為傳播奧密克戎而被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人,建議司法機關予以糾錯。

對此觀點,阮齊林認為,早先的新冠病毒與後期的新冠病毒變異株奧密克戎,在人體健康的危害性上不可同日而語。盡管如此,“如果按照當時的法律政策作出的判決沒有錯誤——事實認定沒有錯誤、審判程序沒有問題,那麽就不應因後來法律政策的變化而改判、‘糾錯’。從司法實踐看,這類關於法律適用的案件一般不會改判,或者說按法律規定不是必須要改判”。

“另外,有的人因為違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被開除公職。那麽,對這類行為的評價則可以溫和些,可以有斟酌的餘地。當然,這不屬於刑法的問題,而屬於犯罪受刑罰處罰以後其他的隨附的法律效果問題。”阮齊林說。

不過,阮齊林表示,跟新冠病毒感染有關的其他犯罪還另當別論。“比如,因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涉及的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防疫產品涉及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涉及的妨害公務罪。對於這類行為,新冠防治工作隻是其行為的一個背景,那麽,對這類行為,該追究的還是要追究,該處理的還是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