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在人類世界裏從來不曾缺席,然而身處多元社會,惡意是否也屬於多元的一部分?近幾年,仇恨性言論是世界各國關注的議題,任由歧視蔓延可能侵害人權,但出手管製也挑動了言論自由的敏感神經。本文專訪長年研究國際人權法的廖福特研究員,分享他對台灣人權進展的觀察。他認為,從台灣社會的實際演變觀察,訂立全麵平等法能具體改善社會群體的不平等處境。
管製仇恨 vs. 言論自由的兩難
“同誌死光光!”“東南亞來的就是沒水準……”,仇恨、攻擊性言論近年在公共論壇迅速流竄,這類偏激極端用語一度被包裝為網路社群文化──認真就輸了!但真是如此嗎?隨著社群平台發酵,許多人開始質疑法律為何不限製,任由歧視攻擊散播、擴大傷害。
管製仇恨性言論並非新主張。德國刑法早已將公開支持納粹、種族仇恨入罪。法國政府 2015 年推出《國家行動計劃》,特別針對網路的反同仇恨做管製。加拿大也禁止公開發表煽動對特定族群的仇恨言論,因為“宣傳仇恨並不是言論自由”。
然而,反對者訴諸言論自由的珍貴價值,主張“政治不正確的內容”亦是個人有權自由表述的言論,保護多元言論共存空間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旦國家介入管製,難免有落入思想審查的危險。
盡管法哲學上仍有爭辯,但回到現實情境,當我們麵對網路上不堪入耳的攻擊、公眾人物帶頭極端發言,許多人或許更想知道:對抗仇恨歧視、攻擊,法律能做什麽?
仇恨言論的兩種招式:明刀亮槍、暗藏歧視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認為,限製仇恨性言論的討論立基在兩個前提。
我們都同意“言論自由”為民主核心價值,但是言論自由並非不受規範。散播假訊息牟利、誹謗、故意在滿座戲院內大喊“失火了”,都不在免責之列,可被刑法論處、民法求償。在此前提下,
麵對仇恨言論的第一個層次,也是限製言論的信念基礎:言論自由有其界線,我們維護言論自由,但也不能任由仇恨歧視侵害人權。
保障個人與群體的人權尊嚴,不因民族、性別、性傾向、宗教等身分受到歧視或威脅,與言論自由同樣重要。
廖福特將仇恨性言論分為兩種類型,分析共同特征。
一類是攻擊、排除性,比如歐洲白人至上主義者揚言給有色人種“好看”,看一個打一個,讓他們滾回老家;台灣也曾見對同性戀者的攻擊言論,要以性暴力讓女同誌知道什麽是男人。
另一類則是歧視與貶抑性,用公開貶低、貼標簽把弱勢群體標誌為次等或糟糕者,比如穆斯林都是恐怖份子、新住民水準低等。如果攻擊性仇恨屬於明刀亮槍,歧視羞辱型有時更幽微難辨,不一定訴諸暴力,但同樣傳遞排斥、蔑視與貶低。廖福特強調,
不論攻擊或貶抑型都具有高度目標性。攻擊者經常針對特定群體貶抑傷害,個人隻要隸屬這些身分類別,就可能被烙印標簽,遭受仇視。
公道在人心,讓仇恨言論“越辯越明”?
紐約大學教授沃德倫(Jeremy Waldron)在《仇恨言論的傷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中提及,仇恨言論不能被視為單純的“言論”,因為煽動對特定群體的仇視、貶抑才是其目標。換言之,仇恨言論的實質作用、影響不應被忽視。
廖福特認同法律有責任消弭歧視,他認為:
這也是麵對仇恨言論的第二層次:當歧視仇恨、偏頗性攻擊損害了另一群人的權利,應該受法律規範介入,但立法內容需要細致討論。
“我們基本上不會同意國家事前審查,而是事後以刑法或行政法論處。”
然而,反對管製的其中一種主張認為:真理越辯越明,限製隻是讓仇恨言論地下化,根本方法應該交由公共論辯。廖福特並不讚同。他解釋,“言論自由能讓民主更落實”是支持言論自由的一項論述基礎,但這並非單一內容,還必須牽涉其他內涵,比如:改善創造更好的公共論述空間,讓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參與。這正是限製仇恨言論的目的,換言之,
任由仇恨言論擴散蔓延隻是造成民主傷害,無法促進公共思辨和討論。
“仇恨言論不是越辯越明的‘真理’,一旦任由它公開談論宣揚,就已經對弱勢群體造成侵害。新住民都沒水準、原住民都好吃懶做,這些議論是越辯越明嗎?或其實是破壞民主對話?”廖福特嚴肅地反問。
法律無用?看看三十年前的女性處境
然而,以法律對抗歧視仇恨真的有用嗎?這恐怕是許多人內心的懷疑。畢竟歧視貶抑不見得都是“窮凶惡極”,更常來自傳統偏見。
廖福特以性別處境回應,他回憶起自己的成長經驗,“我讀大學時,法律係隻有五分之一是女生。更往前追溯,我阿嬤常常罵我媽,女孩讀那麽多書幹嘛?沒有用啦!”過去,這些“常情”實實在在是許多女性受壓迫的處境。如今,女性結婚就該辭職顧家、懷孕就資遣,已不再被視為理所應當。
翻轉歧視除了性別運動、教育的長期著力,其中一個關鍵力道是:性別平等法令,透過法律標誌出標準和界線,實際扭轉不平等的現實待遇,限製各種權利義務如繼承、職場規定等。性別環境的改善,提供一個正麵的好例子,廖福特強調,
法律具有“樹立價值”的意義,應更優先確立民主人權的標準,不論是刻意攻擊或無心歧視,透過立法可以直接限製這些壓迫。
怎樣算仇恨歧視?實踐中答案更清楚
法律介入意味著必須設下一道言論界線,但是我們真的能清楚拿捏仇恨言論的界線?那條紅線到底該怎麽畫?
“拿捏言論自由的界線,是永恒的高度挑戰!”廖福特坦言,“我們很難用定義直接畫出一條線,得從判例中尋找實踐脈絡。”
爬梳國際人權法令,仇恨言論的概念出現晚,許多國際法令未明確表述,例如歐洲人權公約便沒有明文限製,大都得從判例中做分析。由此,廖福特強調法條隻能做某種程度地概述、輪廓化,難以將所有可能情況全數羅列,如何畫出那條界線,是在具體實踐中型塑建立。
這也是麵對仇恨言論的第三個層次:社會實踐。
三十年前,說同性戀都是變態、性侵受害者活該不檢點、沒結婚的女人有毛病,許多人可能不覺有異,但如今我們越來越能清楚辨識哪些情況不對勁,哪些言詞是歧視羞辱。這種界線共識,便是在立法後的具體實踐中慢慢浮現而出。
“性別平權是很好的參照,法律是改善不平等的第一步,但不會隻透過立法就解決所有問題,下一步是該怎麽讓它最高地被實踐。”廖福特說:
這是一種累進概念,透過法律確認、公共論述和社會實踐,整個社會慢慢就會從中確立出有共識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