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院立案複查25年前奸殺幼女案 申訴人已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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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天惠(右一)和其申訴代理人鄧學平(中)合影  受訪者供圖
 

陝西漢中男子魯天惠,因被認定是25年前一起奸殺幼女案的凶手,被判無期徒刑,經減刑,他入獄24年多後於今年1月刑滿釋放。

出獄後,55歲的魯天惠提出申訴,稱其不是凶手。10月16日,澎湃新聞從陝西高院相關工作人員處獲悉,該院已對魯天惠案啟動立案複查,複查的最新進展暫不方便透露。

多年前該案一審開庭時,曾對警方作出有罪供述的魯天惠便當庭翻供。一審宣判前,漢中中院曾四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要求排除多個疑點,第四份退查決定書稱“經多次退查,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疑較多,尚無法定案。

警方就此出具多份《說明》,案件最終判了下來。1999年5月21日,魯天惠被羈押4年多後,漢中中院一審宣判,認定魯天惠犯故意殺人罪和奸淫幼女罪,判處無期徒刑。魯天惠上訴後,陝西高院於同年9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書中,辯護人認為,認定魯天惠犯有奸淫幼女和殺人罪行,是基於現場勘驗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等間接證據,建議法庭判處適當刑罰,漢中中院認為“辯護人辯護意見,可予采納。”

魯天惠的申訴代理律師鄧學平在查閱案卷後對澎湃新聞稱,該案存在諸多疑點,最首要的即是定案的關鍵證據隻有血型鑒定,結果不具有排他性。

案卷資料顯示,2004年6月,因魯天惠申訴,漢中中院曾針對該案立案複查,當年辦理此案的時任蘇家營派出所所長高亞軍在漢中中院複查時的電話詢問中稱,魯天惠案的重要證據就是血跡,“血跡證明小女孩就是他殺死的”。調查進行5個月後,漢中中院當時決定駁回申訴。

警方憑血型鑒定鎖定凶嫌

1994年9月4日上午10時許,陝西漢中市漢台區河東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案稱,一天前,河東店鎮紅旗村二組村民在稻田內發現一具女屍,找到時已高度腐爛,僅剩骨架。

村民們想起二十多日前,緊鄰的瞿魯營村村民魯存有曾向警方報案,其獨女魯莉(化名)失蹤。魯存有在失蹤報告中稱,1994年8月8日,他和妻子外出幹活,留下女兒一人在家寫字,等到中午回家時已不見女兒蹤影,直至當晚七點,魯莉仍未回家,他和妻子開始四處找尋。

經家屬辨認屍骨所穿衣物和血型比對後,警方認定死者就是時年10歲的魯莉。澎湃新聞注意到,現存的案卷資料中,並無針對女屍身份及其他證據的DNA鑒定報告,且判決書羅列的證據清單中也未有提及。

屍檢報告顯示,魯莉的右眉弓部、鼻骨下、恥骨聯合處骨質顏色變深,證明生前遭受過鈍性損傷,但因屍體高度腐敗,死因無法明確。

警方曾對同村多位男性村民展開調查,但無果,獨居在褒河河堤邊上長灘林場草房內的男青年魯天惠引起了辦案人員的注意。草房距離屍體被發現處不遠,警方在魯天惠住所門框、門口磚墩、枕頭和白色襯衣上均發現了可疑血跡。搜查中,警方還發現了多本淫穢書籍和寫有女性名字的日記本。後來,這些都成為證據出現在本案數份判決中。

魯天惠對澎湃新聞稱,離家獨居係因和母親因家庭事務鬧得不愉快,且當時白天經常在褒河邊上篩砂子(注:淘金),才搬去草房。案發當晚,他曾去村會計家中開具匯款證明,回到草屋時已過九點,看了會兒書便睡下了。他說,警方發現的白襯衣是他不穿的舊衣,已數月未洗,平時拿來蓋在被子上防止灰塵。

漢中市公安局1994年10月6日出具的血痕檢驗鑒定書顯示,門框及魯天惠白色襯衣上的血跡為ON型,與魯莉的毛發、骨骼血型相同,而魯天惠的血型為AMN型。

同年10月15日,警方將魯天惠正式刑拘。在案的唯一一份拘傳通知書顯示,魯天惠自9月16日就被警方帶走訊問,此後的30天內,漢台分局共對其製作了9份筆錄。鄧學平認為,這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定。

據破案報告記載,在警方“反複地政策教育”和“擺事實、講道理”等強大攻勢下,魯天惠交代了奸殺魯莉的全過程。10月22日,魯天惠被漢中公安漢台分局以故意殺人和強奸罪執行逮捕。

法院四次退回補偵後判被告人無期

1994年12月,漢中市檢察院將本案起訴至漢中中院,此後五年間,漢中中院曾四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案卷材料中四份退查函顯示,法院曾要求補充調查魯莉的死亡原因、白襯衣血跡如何形成、血跡提取過程、有無刑訊逼供、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和證實奸淫事實的證據等。1998年11月24日,漢中中院第四次作出退查決定書,稱“經多次退查,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疑較多,尚無法定案。對此,警方出具了多份《說明》。

1995年9月21日,該案一審首次開庭時,魯天惠當庭翻供,稱有罪供述均是在辦案人員授意下所作。魯天惠被羈押4年多後,1999年5月21日,漢中中院一審宣判:魯天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犯奸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罪並罰,合並執行無期徒刑。

該份判決認定,1994年8月8日晚8點,魯天惠騎車返回住處,行至高堰鬥門處,遇見魯莉獨立行走,便以給吃水果糖等將其誘騙至瞿魯營村林場一廢舊抽水機房外的窪地,對魯莉實施奸淫。因怕罪行敗露,魯天惠用左手捂住魯莉的嘴,右手掐其頸部,再用膝蓋跪壓魯莉腹部,並持一水泥狀物塊在其前額部猛砸致其死亡。殺人後,魯天惠又用塑料編織袋卷裹屍體,移至150米外的稻田邊,徒手拔掉部分稻穀,並徒手刨坑將屍體掩埋,之後又將拔掉的稻穀重新栽好。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顯示的物證清單中,凶器水泥狀物塊和移屍工具編織袋均未在其列。案卷資料顯示,辦案警方在案發當年10月給出說明稱,偵查員“經過兩個多小時認真尋找,仍未找到”,這份手寫案件說明未加蓋公章。

除了口供,判決定案最主要的證據是血型鑒定。魯天惠的申訴代理人鄧學平指出,依據在案卷宗,辦案單位從未對屍骨提取DNA,也未進行DNA鑒定,在此情況下無法確認魯天惠白色襯衫和門框上的血跡來自魯莉,“血型鑒定為種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魯天惠殺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2007年第四期《中國司法鑒定》文章《DNA鑒定技術及其在刑事偵查中的應用》記載,自1993年起,我國已開始將DNA鑒定技術廣泛應用於刑事偵查。

因不服一審判決,1999年6月,魯天惠提出上訴,三個月後,陝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他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記載的一審辯護人辯護意見中,曾提到“建議法庭判處適當刑罰”,理由是魯天惠犯有奸淫幼女和殺人罪行,是基於現場勘驗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等間接證據。漢中中院認為“辯護人辯護意見,可予采納。”

鄧學平認為,在魯天惠拒絕認罪悔罪且沒有做出任何經濟賠償的情況下,二罪並罰判決無期,“是留有餘地的”。

腳印對比數據差異大,警方稱因找不到相似條件

澎湃新聞注意到,魯天惠對警方作出的9份筆錄中,有2份無罪供述,7份有罪供述。首份有罪供述作於9月26日,即魯天惠被拘傳後的第十天,而就在一天後,魯天惠又做出一份無罪供述。在其7份有罪供述中,對於被害人著裝、其本人著裝、作案工具、殺人過程、拋屍工具的拿取時間等情節都存在前後矛盾。

魯天惠對澎湃新聞稱,在接受訊問期間,他遭到刑訊逼供,時至今日,他的一雙小腿上還留有兩道深紅色的疤痕。

本案一審時,漢中中院也曾對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展開調查,漢台分局及偵查人員出具了兩份書麵證明予以否認。

漢中中院第四次將本案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時,要求漢台公安說明是否將在勘查現場時提取到的“成趟腳窩”數據與魯天惠的數據進行測量比對。漢台分局在案件偵破五年後向法院出具《說明》稱,“因當時找不出與原始現場吻合的時間、空間、地點,故測量數據差異較大”。

《說明》稱,現場勘查屍骨時發現的腳窩深6厘米、長23厘米,步幅87厘米,而魯天惠腳長23.5厘米,他在攜約等於魯莉體重石塊,在接近原始現場的泥沙地模擬赤腳自然行走兩趟後所得出的步幅均遠小於87厘米,分別為:第一趟:左步長77厘米、77厘米、78厘米,右步長79厘米、74厘米、76厘米;第二趟:左步長60厘米、57厘米、61厘米,右步長65厘米、61厘米、63厘米。

鄧學平因此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將可能證明魯天惠無罪或罪輕的數據第一時間移送檢法。

出獄後申訴,陝西高院立案複查

2004年6月,因魯天惠持續申訴,漢中中院曾針對該案立案複查。案卷材料顯示,主辦人員於當年7月26日重新勘查現場時還曾親自下田試驗,模擬“徒手拔稻穀”的細節,得出的結論卻是:經過一夜大雨後,田間泥土質地仍然比較堅硬,雙足站立在泥上,僅可沒至足弓處,用力向下踩,也僅可沒至足背外沿,由於水稻生長已至後期,根部較深,主辦人員根本無法徒手將水稻拔出,必須依靠工具。

調查進行5個月後,漢中中院決定將申訴請求駁回。案卷資料顯示,當年辦理此案的時任蘇家營派出所所長高亞軍在漢中中院複查時的電話詢問中稱,魯天惠案的重要證據就是血跡,“血跡證明小女孩就是他殺死的”。

今年10月18日,澎湃新聞嚐試電話聯係高亞軍,未獲得回應。

今年1月,經過3次減刑,在被羈押25年後,魯天惠刑滿釋放,他回到老家與母親一同居住,仍然堅持為自己申訴。

魯天惠告訴澎湃新聞,父親早逝,作為家中老大,他高中畢業就回家務農了,當時曾有親人為他說媒,但因為家境拮據沒能成。

10月16日,澎湃新聞從陝西高院獲悉,該院已對魯天惠案啟動立案複查,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複查的最新進展暫不方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