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相約自殺女方跳河身亡 男方反悔被判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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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元一對情侶相約自殺,男方反悔被判故意殺人”一案迎來二審判決。2018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國成與其女友即被害人高某蝶因感情糾紛相約一同外出自殺,之後,女方跳河身亡,李國成離開。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確定被告人李國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13896.00元的判決,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案情回顧:雙方約定自殺 男方反悔離開

2018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國成與其女友即被害高某蝶因感情糾紛,高某蝶租住房內發生爭吵和抓扯後,二人賭氣並稱精神壓力太大,由李國成提出一同去死。

當晚23時許李國成駕駛一輛牌照號川H×××××7”的麵包車,和高某蝶從廣元利州區寶輪鎮興隆街李國成經營的店子處朝寶輪鎮澳援大道西段新1**國道橋行駛。期間,兩人在車上再次發生爭吵和抓扯。

判決文書顯示,當車輛行駛至寶興大廈附近清江河大橋西側時,高某蝶提出下車。隨後,車輛停在了清江河大橋上。下車後,李國成以水淺無法跳河為由返回車上,繼續向前行駛了幾十米後再步行折回。當快要靠近被害人高某蝶時,高某蝶自己跳入河中。之後,李國成未實施報警等任何救助行為,駕車離開。

8月13日,在高某蝶家人的逼迫下,李國成才告隻其已於8月10日跳河自殺。當日13時35分高某蝶屍體在寶輪鎮清江河被廣元市消防支隊寶輪中隊打撈上岸。經法醫鑒定,被害高某蝶的死因係溺水死亡。

2019年7月2日,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國成與被害高某蝶相約自殺,在到達案發地後,非但不勸阻,還進行言語刺激。在被害人跳橋後,李國成未采取任何救助行為便離開案發現場,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其罪過形式表現為間接故意,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由於被害人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跳河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仍執意為之,故其對死亡後果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自願補償,均可酌定從輕處罰。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國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二、令被告人李國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13896.00元;被告人自願補償費用86104.00元該院準予。三、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蝶母親、長子、次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新判決:維持原判 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在一審宣判後,原告人高某蝶母親、長子、次子因一審判決對原審被告人李國成量刑畸輕、補償不足以彌補受害人家屬的未來正常開支等上訴理由向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近日,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李國成與本案被害人高某蝶原係戀人關係,二人在發生爭吵後相約自殺,在被害人自殺過程中,原審被告人李國成未勸阻被害人放棄自殺,在被害人跳橋後李國成未采取任何救助行為,致被害人高某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審被告人李國成依法應賠償由此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