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與情婦結婚對抗審查,婚姻問題怎麽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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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工作日第一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轉重慶市紀委監委消息,重慶悅來投資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福清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引起政知道注意的是,在通報中,提及“采取與原配協議離婚並與情婦登記結婚、多次轉移贓款贓物的方式,對抗組織審查調查”。

  




  其實,就領導幹部的婚姻問題,黨紀黨規等相關條例中作出不少規定,而仍有許多落馬官員在婚姻問題上“栽跟頭”。



  被通報與情婦結婚轉移贓款贓物

  在通報中提及與原配協議離婚與情婦結婚來對抗組織審查的,在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印象裏,王福清應該是首個。

  王福清今年4月被通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如今,3個月過後,他明確被開除黨籍。這距離他退休剛剛過去一年。

  




  △王福清

  王福清1956年出生,今年62歲,他是重慶人,任職也都在重慶。早年他在重慶消防器材總廠工作,官至廠長。後來,王福清進入重慶市中區政府,出任副區長兼區政法委副書記。1995年他轉往渝中區任職,後來出任渝中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2010年開始他重回企業,先在重慶市地產集團任黨委委員、副董事長(正職待遇),後來又出任重慶市悅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2013年9月,他出任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7年7月,王福清正式退休。

  值得一提的是,王福清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提及他“圍獵”和甘於被“圍獵”。關注紀委監委通報的讀者可能知道,通報中的“圍獵”也是近來才有的新提法。今年4月26日國家能源局原副局長王曉林的雙開通報中,首次提及“甘於被圍獵”。

  “假離婚”如何適用《黨紀處分條例》?

  前文說到,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比較感興趣他“采取與原配協議離婚並與情婦登記結婚、多次轉移贓款贓物的方式,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的說法。

  我們知道,離婚轉移財產不是稀罕事兒,但在官員中目前披露的並不多。

  被稱為“巨貪村官”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烈山社區原黨委書記劉大偉就曾被查出類似的問題。劉大偉作為村官,涉案金額高達1.5億元,在當時引起很大關注。

  




  △劉大偉

  2016年2月,劉大偉貪腐窩案開庭審理,辦案人員介紹說,劉大偉絕大多數違法行為“不親自出麵、不直接經手”,先後注冊幾十家公司,開設了兩百多個賬戶,將集體資產轉來轉去,給辦案人員布下迷魂陣。他在合肥、北京、上海、美國等地購置房產,早在2003年就跟妻子辦了假離婚,便於轉移資產。

  有辦理離婚轉移資產的,也有離婚買賣房產以減少納稅的。

  據《紀檢監察報》報道,2016年,某省某局正處級幹部張某打算出售名下住房並購買其他住房。為在換購住房過程中少繳納稅款,張某與其妻商定先辦理離婚手續,待換購完成後再辦理複婚手續。同年,張某與其妻辦理了離婚手續。2017年,辦理完住房購買手續後,張某與其妻辦理了複婚手續。通過上述行為,張某共少繳納稅款共計20餘萬元。

  當時,紀委對於張某行為的定性是,適用於《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即“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

  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張某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但考慮到他已主動向組織如實報告離婚和複婚的情況及具體事由,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相關黨組織對其作出誡勉談話的處理。

  說到這裏可能有人想起了前段時間備受關注的“嚴書記”嚴春風。當時,嚴春風也被指“假離婚”,目前這位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已經在接受審查調查,關於他違紀違法的細節還等待官方機構的進一步披露。

  領導幹部為什麽不能隱瞞婚姻變化?

  領導幹部的婚姻狀況是要向組織報告的,這在2017年4月《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中明確指出。

  但還是有官員不重視這一點。2016年9月,天津市委原委員、津南區委原書記呂福春被雙開。呂福春在2010年離婚,之後,他為了掩人耳目,仍與前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前妻打著他的旗號搞權錢交易也聽之任之。他在懺悔書中提到:“沒有處理好家庭關係,當時如果把事情處理幹淨,也不至於把自己扭曲得不像人樣,為彌補這些,在邪路上越陷越深。”

  還有更大的落馬老虎也涉及這個問題,去年7月,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被雙開。在雙開通報中明確指出,他“長期向組織隱瞞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該請示報告的一定要請示報告,否則就要嚴肅處理,這在許多黨紀黨規中都有明確要求。

  《黨內監督條例》要求,“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章第六十六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同時,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因此,在婚姻狀況及時報告這一問題上,領導幹部還是不能心存僥幸,該匯報一定要及時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