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地鐵辱罵外地人 是初犯或可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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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晚間,一段拍攝於北京地鐵十號線車廂的視頻在網絡流傳。視頻中,一年輕男子不斷對兩名“外地來京女子”進行辱罵,並搶奪手機。




視頻丨北京地鐵一男子辱罵掃碼女孩並搶手機,警方連夜將其查獲。 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重案組37號 注意到,4日晚間至5日上午不到8個小時的時間中,北京警方通過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連續對此事發出三條消息。

3月4日晚10時49分,@平安北京在微博大號@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兒評論區回應此事稱,“已關注此事,正在核實相關情況”。

3月5日淩晨2時25分,@平安北京再次發布消息表示,公安機關已就此事開展調查,對違法行為會依法予以堅決打擊。


3月5日上午6點42分,@平安北京發布情況通報,已將17歲的嫌疑男子張某查獲,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辱罵升級至推搡搶手機

網傳一段長達2分21秒的視頻,拍攝於北京地鐵十號線列車車廂內。畫麵中,一名身穿黑色長褲,灰色羽絨服的年輕男子,先是與一名年輕女子發生口角。言語間,上述男子反複提及對方“外地人”身份,並對其進行辱罵。隨後,女子的一名同伴上前理論,同樣遭到辱罵。兩名女子反駁“北京人了不起”時,涉事男子並未回話。


辱罵。 視頻截圖

畫麵中,其中一名女子拿出手機準備報警,被男子發現,並一把將手機奪過。


搶奪手機。 視頻截圖

隨後,男子到站準備下車時,兩名女子上前索要手機,男子口稱“你下車我就給你”,並要求二人下車。眼見車門即將關閉,男子突然一把將兩名女子推出門外。


推搡出車廂。 視頻截圖

視頻中背景音顯示,事件發生於十號線健德門站區間。事發時,並未有其他乘客上前勸阻。

視頻在網絡引發熱議的同時,也遭到部分網友質疑。有網友質疑罵人男子並非北京口音,懷疑是借擺拍炒作抹黑北京人。

視頻中罵人男子遭“人肉”

3月5日,多名網友稱,已搜出罵人男子的微博賬號為“你們想聽前因後果嗎”。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在“你們想聽前因後果嗎”微博相冊內看到多張男子照片,與地鐵罵人視頻中男子長相一致。微博內僅一條信息:”我站著這倆女的過來要我掃碼擺了幾次手意思拒絕,然後還一直讓掃。接下來基本就是視頻裏的了,最後關門的時候手機我扔出去後把人推出去了,沒拿手機。……”該信息下,網友評論已經過20萬。

有網友稱,“聽完你的前因後果,依然表示對你對那兩位姑娘的所說所為表示不齒,我們不關心你是哪裏口音,但你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建議你主動聯係警察蜀黍說明你的前因後果。”還有網友表示,我在地鐵就遇到過掃碼創業的,是!這樣的人很多,他們是在為自己的生活努力,可能厚著臉皮……但你不該罵人。

除去微博外,疑似該男子的微信賬號、工作單位等信息也被“扒”出。網友稱男子在北京一家商貿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一名負責人回複重案組37號探員稱,“公司並無此人,網傳說法為謠言。”


網傳“罵人男子”微博,評論已超20萬。 微博截圖

一網友自稱拍攝者否認炒作

重案組37號 注意到,視頻首發於一名為@Narcisca網友的微博,並被大量微博大號及微信公號轉載。重案組37號探員通過微博私信聯係上該名網友,其表示,自己正是視頻拍攝者。她稱,自己係現場一名乘客,雙方發生爭執後,用手機進行“偷拍”。她表示,自己之所以沒有上前製止,是因為自己係女生,“不敢挺身而出”。

這名自稱拍攝者的網友告訴重案組37號探員,事件發生於3月4日中午11點。兩名女子為地鐵“掃碼創業”者,自稱做營養早餐,事發前正在車廂內推廣微信公號。當推廣至該男子時,其因玩遊戲被打擾,故“出口成髒”。在男子對一名女子展開辱罵後,女子的同伴上前幫腔。兩名女子下車後,男子從自己所在車廂離開。

上述網友否認“炒作”一說,並堅稱自己隻是普通乘客。

3月5日上午6點42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經連夜工作,現已將犯罪嫌疑人張某(男,17歲)查獲。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自稱拍攝者的微博網友@Narcisca最早發布了這個視頻。 微博截圖

探員追訪

律師:未成年人初犯可不執行拘留

地鐵車廂作為公共場所,視頻中男子辱罵他人,並有搶奪手機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者,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此外,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以及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分析,視頻中男子公然辱罵他人,並且有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及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警方可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王常清同時強調,由於涉事男子今年隻有17歲,屬未成年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按照這樣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男子係“初犯”,公安機關可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但不實際執行。此外,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以包括罰款在內的行政處罰。

新京報記者 王煜 左燕燕 趙凱迪 曾金秋 編輯 張太淩 校對 陸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