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老頭強奸13歲女孩未遂被免於起訴 引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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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歲的農村小女孩,多次被同村一70歲老頭蹂躪,而被告在關押兩個多月後竟被釋放,理由是:年紀太大、性功能下降,強奸行為“有名無實”。今日上午,有網友在華龍網兩江論壇上發帖《最牛強奸不被起訴理由——來自重慶邊遠山寨》,帖子裏附帶了重慶市秀山縣檢察院的不起書決定書副本圖片,提到由於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情節輕微,所以不起訴。檢察院的這一決定引起許多網友質疑。

  這封不起訴書裏提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年過七旬,在強奸過程中因自身身體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況下,被迫放棄了強奸的行為,屬於刑法構成中的犯罪未遂,又是初犯,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

  父親:我女兒才13歲

  記者在不起訴決定書中看到,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李某趁山上無人之際,不顧姚某的反抗,使用暴力將其按在地上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後因李某自身身體原因未能插入姚某生殖器,被迫放棄強奸行為。被害人親屬後報案。

  受害人父親姚某在電話中提起此事,不禁悲痛萬分:“我和她媽長期在城頭打工,經常顧不上她,前幾個月聽說她有點神誌不清,像受了什麽打擊,我們誤以為是中邪,沒想到是遇上這種事……我女兒才13歲。”

  然而,在檢察院的決定書中,對受害人仍未成年這一點,卻隻字未提。“公安機關在調查此事時,我們出具了女兒的戶口薄,證明女兒不滿14歲,還未成年,但是檢察院卻隻考慮了嫌疑人的年齡,沒把我女兒未成年作為證據。”姚某對檢察院的這一做法也提出了質疑。

  據一些村民透露,此犯罪嫌疑人在村裏很強勢,經常騷擾女性,但沒人敢申張。

   網友:檢察院不起訴遭質疑

  對此,很多網友回帖質疑檢察院的決定,是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網友“此木”回帖舉例反駁說:“成都某男子,夜裏趁鄰居劉某丈夫不在家,翻牆進入其院中,想對劉某實施強奸,當發現劉正在看電視,於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樹窺視。4小時後,突遇電閃雷鳴,李某被發現。近日,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 1年,緩刑1年。”

  網友山城110說,法律是保護人民權益的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權益,但現在我們遺憾的看到,法律卻“失衡”了。“我也是學法律的,如果僅因犯罪嫌疑人年紀太大,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那麽這完全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有失公平的。”

  甚至還有網友揶揄說:“網絡即將流行新詞‘反正不起訴’”。

  律師:檢察院決定不妥

  記者就此案電話谘詢了財信律師事務所的陽聯明律師,他認為雖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有名無實”,情節輕微,隻構成微罪,但鑒於受害人不滿14歲,對未成年人而言,隻要具有強奸行為,即使強奸未遂,也應該構成犯罪。

  陽律師還解釋說,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不是法院的判決書,是檢察院認為該行為不構成提起公訴條件時做出的。這個不是無罪釋放,該案件檢察院的意見是存在犯罪事實,但情節輕微,故不提起公訴。但即使檢察院的意見存在錯誤,受害人一方依然可以通過申訴、自訴的方式進行維權。

  “我們無法接受檢察院的這個決定,雖然他是強奸未遂,但他確實實施了強奸行為,而且不隻一次,我女兒已經被嚇得神誌不清,甚至想尋死了。”受害人父親姚某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氣憤填膺的說,他們25日接到的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已於28日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申訴。 (數字記者 闕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