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友在家裏親熱卻被捉去判兩年強奸,冤不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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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火山底的魚 提交日期:2009-8-20 16:49:00 訪問:37197 回複:104 ??和女友親熱卻被判強奸坐牢2年,冤啊    珠海市金灣區一名17歲高中男生跟同校一名13歲初中女生談戀愛,在女友家中發生了性關係,激情時刻卻被女友母親發現並報警。男生潛逃半年多後被警方抓獲。金灣區人民法院近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以強奸罪判處該男生有期徒刑2年。2008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小紅(化名)見父母不在家,於是電話約張某某到家中會麵。二人在小紅的床上親熱,很快情難自禁,脫掉衣服並進行親吻撫摸等親密動作,隨後發生了性關係。小紅母親發現此事後,將張某某趕出家門,並向派出所報警。1、法官認為,張某某明知小紅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強奸罪。    2、鑒於張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張某某和小紅案發前是男女朋友關係,其犯罪手段和主觀惡性都有別於以暴力手段對女性實行性侵犯的強奸犯罪,依法可減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17歲的少年,他懂得什麽是強奸罪嗎?明明是女朋友自己叫他來的,而孤男寡女同處一室,必有所失的!而女友的家長難道就沒有責任嗎?自己的女兒13歲了,現在的孩子這麽早熟,父母應該早就發覺女兒談戀愛了!    作為男友,也太孤寒了吧,連開房的幾十塊也想省了?看看現在的學生談戀愛,都從電影電視中學習到了很多知識,有的孩子懂得的竟然超過成人所獵取的知識,實在是悲哀!    如果不是女友叫男友過來,兩個人根本就沒有機會發生關係!而不發生也發生了,做父母的,為什麽要讓女兒的戀情上劃傷口撒鹽呢?難道搞這麽大的事情出來,他們的臉上也很有光嗎?    做父母的應該在事後及時對女兒進行教育,而不是選擇報警!如果沒有女兒開門,男生是不會進來的,也不會發生後來的事!父母的報警,給女兒帶來的陰影是多麽的大,也給那個男生帶了無法磨滅的傷害!    原本兩情相悅的少男少女,卻被父母拉到了法律的籠子裏,對這兩個人的心理挫傷也很大,做父母的,難道覺得報警才是維護自己女兒的好辦法嗎?    哎,現在多少少男少女早嚐禁果呢?看看學校旁的旅店,生意永遠都是那麽的火暴,其中的客人,有多少還是穿著校服的呢?難道有男人會悲歎,為什麽每次追到的,都不是原裝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