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再拘6人 搜出1000張激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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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香港媒體報道,疑似藝人激情照片案發生一星期有突破性進展,警方昨再拘捕六名藏有該批淫照的男女,並搜獲超過1,000張激情照,懷疑他們涉嫌企圖發放淫褻照片,初步調查事件不涉金錢或勒索。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黃福全指,被捕人士即使“不是源頭,都是接近源頭”。警方相信破案指日可待。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昨早出席港台節目《星期六問責》時主動透露,警方接獲市民舉報,於昨日淩晨在港島區多處地方拘捕三男一女,懷疑涉及近日網上流傳疑似藝人不雅照片的案件,該四人互相認識,但與前日提堂的另一涉案男子並不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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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昨晚10時半,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黃福全臨時召開記者會,宣布警方由前晚11時至昨晚8時,共拘捕四男兩女,年齡介乎23歲至30歲,這六名被捕者直接或間接認識,其中三人從事信息科技行業。黃稱,其中一名男子是於昨晚在中區被捕,其餘五名男女在香港仔被捕。今次拘捕行動,連同前日被拘控的男子,這宗疑似藝人激情照片案的被捕人士至今增至七人。

  黃福全指出,警方在今次行動中,搜獲一批計算機硬盤及光盤,內有超過數百張激情照片,當中包括網上流傳的疑似藝人激情照片,其它相中主角包括今次涉案的藝人,故相信被捕者與今次案件有關,初步調查暫未發現事件涉金錢或勒索有關。消息稱,警方搜獲的激情照超過1,000張。


  至於被捕者曾否將有關相片上載互聯網,警方仍在調查中,但警方相信調查已接近發放照片的源頭。警方暫以藏有激情不雅照片,懷疑可供發放用途拘捕該六名男女。

  黃福全說,警方正與國際刑警、德國、泰國及加拿大等多個地區的執法機構合作,希望盡快刪除網上的相關照片,以及追尋發布照片的源頭。警方至今隻接獲兩名涉案藝人的求助。

  一直有傳聞指,今次疑似藝人激情照片事件源自男主角、即藝人陳冠希於年半前,將發生故障的手提電腦交給計算機公司維修有關。據了解,陳的蘋果手提電腦硬盤機於06年中發生故障,他透過親信交一計算機公司修理,怎料被人發現內藏陳與多名女星的親熱照片,於是將這些照片抄到光盤內,自此,這批照片在陳不知情下流傳出來。

  另有消息指,陳冠希於兩年前將其數碼相機交人修理惹禍,其間有人發現相機內的記憶卡藏有90多張相片及兩套短片,全是陳與女星的親熱照,有人私下將有關照片及短片抄錄光盤內。

  議員關注警方手法

  立法會信息科技界代表單仲偕指出,雖然警方今次拘捕的人士,管有逾數百張涉案淫照,但他們罕有地以管有激情照片可供發放罪名被拘捕,已引起市民廣泛關注,鄧竟成須向公眾交代更詳細資料,以釋公眾疑慮,包括涉案人士在計算機中儲存照片,是否從不法途徑得來,警方有沒有證據證明涉案人士管有該批照片之目的,是為了公開發放,因為就算管有大量涉案照片,隻要由合法途徑取得,又沒證據證明最終目的是為了發放該批照片,有關人士並無觸犯法例。

  單仲偕又說,今次事件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他昨天收到大批電郵,要求立法會關注警方處理手法,明日他會與立法會信息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主席鄭經翰商討,是否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今次事件。

  處理激情照片Q&A

  問:上網瀏覽激情照有沒有犯法?(以下均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

  答:沒有。沒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觀看激情及不雅物品。

  問:從互聯網下載激情照有沒有犯法?

  答:沒有。沒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下載取得激情及不雅物品。上網下載激情照相當於在報攤購買色情刊物,不應被定罪。

  問:下載後儲存於計算機內,有沒有犯法?

  答:這樣等於法例上的“管有”行為,是否犯法,視乎情況而定。如果隻是單純儲存於計算機,方便日後重溫,應無抵觸法例;這樣做如同在家收藏色情刊物或光盤,並不犯法。但如果照片屬於兒童色情物品,則以任何形式管有均屬違法。

  不過,如果下載者有意把照片發布,則可能犯法。《淫褻及不雅物品管製條例》第21條規定,任何人管有激情物品以供發布,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激情物品,均屬犯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3年。

  問:怎樣才算是“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答:《淫褻及不雅物品管製條例》第2條訂明,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份公眾人士,均屬將物品發布。舉例說,被告已發布了一些激情淫照,而計算機內還儲存了其它激情照,則有理由相信這些激情照都是“管有以供發布”。又例如,管有激情照者事先張揚,在網上預告即張發放激情照,也可視作“管有以供發布”。但如果被告能證明他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並不淫褻,則可以免除刑責。

  問:以電郵或電話短訊形式把激情照傳給另一人,算不算發布激情照?

  答:如果收件者是相熟的人,以私人電郵或電話短訊形式傳送激情照,這類行為與借閱色情刊物或光盤給朋友無異,收件人不是法例定義的“公眾人士”,應不算“發布”,所以並無犯法,除非收件人是未滿18歲的青少年;但如果收件者是透過網上討論區要求管有激情照者私人電郵激情照,在此情況下電郵激情照,則可能犯法,因為收件人可視作“公眾人士”。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及律師梁永鏗、塗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