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1年回國必須查艾滋”我們究竟該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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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我國《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入境時應當到檢驗檢疫機構設立的口岸艾滋病監測點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領取艾滋病檢測申請單,1個月內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健康體檢。(12月1日中國網)   我們看到,在這個《辦法》頒布之前,已經有了由國務院頒布並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愛滋病防治條例》,其中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谘詢和自願檢測製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的艾滋病自願谘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谘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谘詢和初篩檢測。   從國務院的《愛滋病防治條例》中我們看到,中國公民檢測艾滋病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自願;二是免費。任何部門既不能強製,也不能從中收取任何費用。國務院頒布的這個《條例》,並沒有對檢測對象設定身份限製,顯然,《條例》的適用範圍是所有的中國公民,其中也理所當然應該包括在境外居住的中國公民。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要求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進行艾滋病檢測,盡管所使用的是"應當"而不是"強製"的字眼,但其效力或權威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我們知道,任何一個公民,在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在還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前,他就應該和其他所有公民一樣,依法享受公民待遇,依法擁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同樣也包括可以依照國家的《愛滋病防治條例》,享有自願檢測愛滋病的權利。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所針對的是"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這一特定對象,本身就容易引發歧義,令人懷疑其背後存在著"有罪推定"或歧視的成分;更何況,《辦法》與國務院的《條例》直接發生衝突,與"艾檢"應當"自願"的國家原則大相徑庭。那麽,公眾在愛滋病檢測這個問題上,到底應該聽誰的?是國務院的《條例》仍然有效,還是如《辦法》所說,"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有關方麵應該給公眾一個合理的解釋。   同時,國家《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還規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製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按照字麵上的理解,這條規定的含義應該是,即便是國家政府部門,在製定涉及愛滋病的管理辦法或措施時,也應當"會同"國家衛生主管部門,不能單獨行事。由此可見,由質檢總局單方發布《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在程序上是否合適,似乎也還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