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分析中國30%家庭存在暴力 建議製定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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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9日,全國婦聯聯合公安部等九個部委,將推出《關於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的若幹意見》。公安部官員黃江平評價說,意見的頒布,將使警方阻止和預防家庭暴力行為的過程更加規範。

7月30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部擬將‘110’報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為單列案件統一備案查辦。”

據介紹,以前在查辦家庭暴力案件時,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將其或歸入一般婚姻、家庭糾紛,或歸入傷害案件。把家庭暴力作為單列案件類型,需要製定更加具體細致的內部工作程序,以便警方介入時能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接處警、案件處理、法醫鑒定、庇護措施,以及公安機關與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動等方麵更有針對性地開展查辦工作,最大程度地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犯罪的發生和蔓延。

8月8日,全國婦聯相關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意見目前正處於會簽階段,其大體內容包括如何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產生後如何給予救助,通過加大宣傳、倡導提高價值觀等;意見可能還會有一些修改,以力爭對各個部門的職責作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相關政策的出台,預示著我國的反家庭暴力將進入一個新階段。

我國家庭暴力現狀

2007年8月7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呂瑞平殺夫一案。呂瑞平因故意殺害其丈夫張國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法院之所以從輕作出判決,除呂瑞平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等原因外,認定了張國忠長期實施家庭暴力是導致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

近年來,類似上述以暴治暴的案件時有發生,相對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導致受害者死亡、傷殘的惡性案件也層出不窮。

7月31日,因懷疑妻子有外遇,鄭州市民董某狂虐妻子3小時以上,等警方趕到現場時,董某妻子已死亡。死者被打得遍體鱗傷,警方確認其為董某長時間使用家庭暴力致死。

這些極端的事例,隻是占家庭暴力中極少的一部分;被媒體報道出來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僅僅是其冰山一角。

據全國婦聯之前的一項調查表明,中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全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四分之一緣於家庭暴力。

而現實是,絕大多數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後大多選擇了忍受,很少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主動向婦聯反映。即便如此,據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莫文秀對外透露:近兩年,全國婦聯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訴量近5萬件,年均增速為70%。

“投訴量大幅度增長,不僅僅是家庭暴力事件的數量在增加,更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國婦女的法製觀念和權利意識在提高。”全國婦聯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說。

“我們通過社會調查和信訪部門掌握的一些數據顯示,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並不集中在哪一類特定環境中,不分城市和農村,也不分收入和文化層次等。”

法國家庭暴力實錄

一個男人和他妻子在法國的街上互毆,高遠真真切切地看在眼裏。這讓他驚詫不已,雖然在法國他親眼見過幾起家庭暴力事件,但大多隻是發生在口角之間。

作為旅法音樂家、藝術評論家、作家,高遠在歐美和亞洲等地知名報章刊物都設有藝術評論與文學寫作專欄。他說,法國是一個以平等、自由理念名揚全球的國度,但是法國的另一麵:家庭暴力現象,卻不為世人所深知。

“上世紀90年代,法國每年有60至88名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犧牲品,每隔五六天就會發生一起家庭暴力慘案;現在平均每三天就有一起因家庭暴力導致人死亡的慘案,每四天有一名婦女死於家庭暴力,每十六天有一名男子死於家庭暴力,一年大約有50萬婦女遭到毆打。”高遠告訴本報記者,這些數據都來源於法國全國婦女聯合會等機構和法新社、法國《解放報》、法國《巴黎人報》等權威媒體。

“在法國,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法國社會中有一部分人重利益輕親情,往往一方剛剛遭受了失業的打擊,就要麵臨離異的現實,家庭暴力高發在離異階段;失業率越來越高,物價飛漲,子女教育問題等使部分家庭麵臨的壓力不可排遣;因工作和家庭地位懸殊所產生的蔑視心態。”

世界範圍內的家庭暴力

高遠認為,家庭暴力不止於法國,它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從某些方麵說,家庭暴力超越了種族、信仰和意識形態,是人類社會進程中的通詬縮影。”

與之印證的是,2006年10月,世界衛生組織就家庭暴力問題進行的最新跨國調查顯示:不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不論在農村還是城市,婦女遭受同居男友或配偶的暴力行為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

其研究人員對孟加拉國、巴西、埃塞俄比亞、日本等10個國家、15個地區的近2.5萬名婦女進行的調查顯示,伴侶暴力行為的比率從日本橫濱的15%到埃塞俄比亞的71%不等,13個地區逾四分之一婦女表示去年曾遭受過家庭暴力,6個地區逾半數婦女曾在家中遭受一般或嚴重暴力行為。

我國法律存在不足

有法可依是反家庭暴力的首要條件,雖然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定,但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認為,這些法律都存在不足之處。

首先,“我國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這一概念進行界定,司法解釋裏界定的家庭暴力是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範圍相對狹窄。”李明舜舉例說,“國內家庭暴力所指大多為人身傷害;而在國外,即便是虐待對方寵物,都能認定為是對對方感情和精神的傷害,屬於家庭暴力範疇”。

現行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缺少具體法律責任這一環節,婚姻法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後果,隻是離婚的理由和損害賠償的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對家庭暴力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的規定,但沒有明確具體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各個法律之間的銜接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李明舜說,“《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同一天,即2005年8月28日通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強調了,公安機關可以對施暴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但實際上,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任何關於如何處罰家庭暴力的明文規定”。

另一方麵,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救濟製度尚未建立,“對受害者進行救助,雖然法律有規定其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給予勸阻和調解,也涉及到公安機關,但操作性太差,具體責任也不明確,各個機構之間也沒有建立互動的合作機製;對施暴者,沒有相應的措施對其進行心理矯治;在訴訟程序上,沒有製定特殊的取證措施,使得這類案件認定困難”。

李明舜認為,出台《關於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的若幹意見》可以解決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過程中存在的部分問題,但意見作為一個行政法規、規章,隻能規範和加強行政領域,不可能突破現有的法律層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李明舜說,目前很多國家,都製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範圍、表現形式、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法律責任等都有具體規範。我國反家庭暴力所麵臨的問題,可以通過製定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來解決。

可以借鑒的國外經驗

在美國,從1980年起,警察對家庭暴力基本上改變了以往“法不入家門”的放任策略,形成了以逮捕施暴者為主要策略的嚴厲作風。在許多場合,警察被要求,如果有明顯證據足以相信身體暴力已經發生時,警察必須逮捕施暴者。

而被國內很多專家所推崇的,是美國法院發布的民事保護令,也稱反對施暴的禁止令。當發生家庭暴力後,民事保護令用正式通知的方式,警告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連續騷擾保護令持有者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為了避免保護令有名無實,大部分州都頒布了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是犯罪,其他州也用刑法上的藐視法律罪來對保護令提供足夠的支持。如有違反者,可能會獲得數年的牢獄之災和其他的嚴重的附帶責任。

在加拿大,許多省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態下保護令,婦女受到暴力威脅時,隨時可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即使未獲得當事人允許警察也可以破門而入並帶走施暴者,限定施暴者一段時間內不得回家,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暴力行為嚴重的,將被提起刑事控訴;審判過程中,受害人僅作為證人參加審判,無提供證據義務。

婚姻法起草專家小組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認為,我國公安機關將介入反家庭暴力是很有必要的,“這是國外很多國家通行的做法。”在2001年一次中英合開的防止家庭暴力會議上,她看到英國警方參加了,而我國警方卻沒有到場。聯想到平日國內研討反家庭暴力的會議,與會者大多是專家學者,巫昌禎等人就開始呼籲:公安機關應積極介入家庭暴力。

“當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後,相比村委會、居委會和婦聯,由公安機關出麵則更具有權威性,能給施暴者一定的震懾力,更好的阻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和升級。”

另外,巫昌禎說:“國外一些國家給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建立了救助中心、避難中心、訴苦中心等,這些很好的措施,我國都可以學習和借鑒。”

李明舜曾帶著反家庭暴力的課題去加拿大考察學習,讓他印象深刻的是,加拿大司法機關對施暴者的起訴不受被害人態度的影響,警察要為將來可能的起訴作準備,因此對其職責規定的非常詳盡和嚴格;接到家庭暴力事件後出警,警察必須帶上照相機等一些設備,並積極對現場的證據進行保全和收集。

加拿大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建設,其細致和周全,也讓李明舜大為感歎:“庇護所的電話號碼都能在電話黃頁上找到;庇護所都設在居民區,而且不掛牌子,是為防止受害者被歧視和被施暴者找到;庇護所的設施完備,甚至有學校各年級的教材,以備受害者帶來的孩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