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迷信妻子"功力"高深 "過陰還陽"把命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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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接受審判

這是發生在四個迷信之人身上的故事,他們包括一對夫妻和他們認識的兩個“香客”。妻子自認身懷很高的“功力”,而丈夫必須“過陰還陽”才能消除災難。於是,妻子和兩個“香客”捂死丈夫幫其“過陰”,丈夫卻再未“還陽”。而妻子和兩名“香客”的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趙北文宋增鋒王方圖

案件回放

“過陰還陽”釀悲劇

家住河南睢縣長崗鎮北村的孟廣宣和吳成麗是一對恩愛夫妻,兩人勤勞質樸,把家裏操持得井井有條。

遺憾的是,吳成麗的身體總不太好,心疼妻子的孟廣宣認為,妻子這麽多年跟著自己,每天不是忙這就是忙那,從沒有時間休息,連串門都很少,實在是吃了不少苦,如果妻子能常出去走走,散散心,也許病情會有所減輕。於是,孟廣宣經常陪著吳成麗到處轉,遇到寺廟,二人還會進去燒燒香。

慢慢地,吳成麗迷上了燒香求仙,對神靈深信不疑,甚至認為自己是烏鴉山廟裏玉皇大帝、王母娘娘的女兒,具有先知等功力。而孟廣宣也迷信上了神靈。於是,夫妻二人每天什麽事都不做了,一心燒香,甚至對曾經疼愛有加的孩子也日漸冷漠。

2007年農曆正月十六,孟廣宣和吳成麗又一起出去燒香,並按照約定,與蔡縣的香客何大全、何國用兄弟在扶溝縣烏鴉山會合。四人在烏鴉山廟裏燒了兩天香後,一起前往淮陽拜仙。

在淮陽,吳成麗夫婦與何大全兄弟倆同住一家旅店。平日裏,吳成麗與其他香客“對功”,這讓何大全認為她的功力非常大,極為佩服,便與何國用、孟廣宣一起,共同保護吳成麗與其他香客鬥法。何大全還產生了讓吳成麗幫自己增長功力,以便自己回家後給人看病,替人消災,從而達到致富的目的。

四人在交談中,何大全說:“我們那裏出現了真假兩個玉皇大帝,其中一個不見了蹤影。”吳成麗夫婦告訴他:“我們縣的廟裏正關著一個玉皇大帝,不知是真是假。而且廟裏還有你們欠的賬,燒燒香才可以讓你們過難關。不如一起去袁山廟走一趟。”何大全、何國用兄弟兩人欣然同意,便於農曆正月二十五,跟著吳成麗夫婦回了孟家。

然而,吳成麗回到家後,卻表現出極其異常的狀況。農曆正月二十六,也就是回家後的第二天,吳成麗感覺心中難受,便說是神讓她過難關的,從屋裏爬到了院門口,還讓孟廣宣和何大全、何國用往她身上壓棍,並告訴幾人如果不壓棍,她就沒氣了。孟廣宣等三人在她身上壓了二十幾根棍,並到院子中燒香求仙。隨後,吳成麗從棍下爬出,讓孟廣宣等三人輪流用手掌往她身上擊打,還讓人往她身上潑涼水,一直折騰至天明。

農曆正月二十七的天黑時分,吳成麗突然說自己被老鱉精附體了,讓人給她吹氣,增大功力,否則就要不行了。於是,何大全便對著吳成麗的嘴吹氣,而吳成麗咬住何大全的嘴唇和舌頭,把何大全咬得昏死過去。吳成麗又讓孟廣宣對著她的嘴吹氣,並咬下了孟廣宣的一小塊舌頭吃了下去,說孟廣宣有災難,需要“過陰”,還陽後就能成老壽仙了。於是,吳成麗拿起一件衣服捂在孟廣宣的臉上,又讓何大全、何國用一起幫忙用手捂住孟廣宣的嘴,按住其四肢,對他施行了“過陰”行為。

給孟廣宣“過陰”後,吳成麗又指使何國用買來速效救心丸給孟廣宣塞藥,買來大量的香火進行焚燒,祈求大仙幫忙“還陽”。為了讓孟廣宣盡早“還陽”,吳成麗還將家中的2000餘元錢撒入大坑之中。

到了此時,何氏兄弟覺得凶多吉少,提出要報案,都被吳成麗以“能夠還陽”、“不要耽誤了還陽”為由阻止。

直至第四天,也就是農曆二月初二,吳成麗見孟廣宣確實已經無法“還陽”,便來到睢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投案。

2007年4月24日,吳成麗、何大全、何國用三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被睢縣公安局依法逮捕。

仨迷信者公堂受審

2007年7月27日,睢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吳成麗、何大全、何國用故意殺人一案。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吳成麗、何大全、何國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32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係共同犯罪,吳成麗有投案自首情節。

法庭上,吳成麗一再表示悔不當初,稱自己頭腦有些不正常,等出了事,才明白根本沒有“過陰還陽”這麽回事兒。

何大全則稱,自己本來不相信人能“過陰還陽”,但在吳成麗的蒙騙下,糊糊塗塗地相信了她說的話,還在她的指使下,幫她一起讓孟廣宣“過陰”。在孟廣宣死後,自己也曾提出報案,由於吳成麗的阻攔,又聽信了她的話,便繼續等待孟廣宣“還陽”。

何國用說,自己從頭至尾都不相信人能起死回生,曾多次勸說弟弟何大全一起離開,但自從進到吳成麗家,就莫名其妙地頭暈,控製不了自己,於是在吳成麗威脅、嚇唬中,幫她對孟廣宣實施了“過陰”行為。孟廣宣死後,吳成麗堅持不讓報案,但他和弟弟一直要報案,吳成麗看到控製不住局麵了,便以三人一起報案會被人看笑話為由,讓他們兄弟二人在家等待,由她一人前去報案,把公安人員帶回家中。他們兄弟兩人聽信了吳成麗的話,沒有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故意殺人均沒有提出異議,但分別就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以及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辯護意見。

吳成麗的辯護人認為,吳成麗在本次犯罪之前,沒有前科,屬於初犯、偶犯。而且吳成麗在入獄後,也深深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社會、家庭帶來的危害,深深地痛恨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並表示願意痛改前非,接受法律的製裁。再加上吳成麗的犯罪行為是封建迷信作祟,是行為人愚昧的產物。因此,在對其處罰時,不宜過重,應以懲罰為輔,以教育為主。

何大全的辯護人稱,吳成麗丈夫的死亡,是因其迷信引起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過陰”行為,而對於“過陰”可以給自己帶來好處,吳成麗丈夫是深信不疑。人死以後可以“還陽”,吳成麗丈夫也是相信的。基於這種情況,就應該減輕被告人何大全等人的罪責。而且何大全、何國用在這起案件中屬於從犯,因為他們在致吳成麗丈夫死亡的事件當中,僅僅起到一種輔助作用。

但公訴人則認為何大全、何國用二人的行為不構成從犯。因為當庭可以看到被告人何大全、何國用均是年富力強的成年男子,而吳成麗是一個身有殘疾、行動不便的女人,如果沒有何大全、何國用二人分別捂嘴、按四肢的行為,僅憑吳成麗一個人,是無法造成孟廣宣的死亡結果。並且法醫鑒定也清楚地表明被害人的死亡是機械性窒息死亡。因此何大全、何國用二人的行為不構成從犯。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成麗表示自己已經認識到了錯誤,不管判得輕還是重,都服從法院的判決。

被告人何大全表示,這件事已經發生了,以後有錯就改,再不迷信了。

被告人何國用則稱,自己是上當受騙了,既然事已至此,聽從法院的判決。

迷信害命領刑罰

休庭合議後,睢縣人民法院對吳成麗、何大全、何國用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25條第1款、第67條第1款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成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何大全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何國用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律師點評

迷信致人死亡屬間接故意殺人

丁瑜(《走進法庭》主持人):本案三被告人因為迷信,相信能夠“過陰還陽”,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這種情況應該說沒有殺人的故意,能算故意殺人嗎?

郭新治(河南開達律師事務所主任):

此案從表麵上看是因為受迷信的誤導,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並不想置被害人於死地,但是法律在麵對此問題時,需要從主客觀方麵綜合考慮。

三被告人的行為實質上已經符合了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三被告人捂住被害人的嘴,並按住他的手腳,主觀上應當認識到這種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窒息甚至死亡,但是為了證明自己能夠“過陰還陽”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具有間接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依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已經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生命權作為人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法律是不容許通過任何方式非法剝奪的,迷信殺人同樣難逃法網。

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構成一般自首

丁瑜:法庭上,針對被告人何大全、何國用是否存在自首情節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律對於自首是怎麽規定的?

郭新治:刑法理論上將自首分為一般自首、特別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又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殊自首,是指刑法分則或者在附屬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隻適用於特定犯罪的自首製度。

具體到本案,屬於對一般自首認定的爭議。庭審表明,盡管案發後何國用兄弟兩人非常害怕,曾提出投案自首,但都被吳成麗阻止,並未投案成功。而依據刑法關於自首的有關規定,一般自首的構成必須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製措施時,直接到司法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證明其悔罪。據此規定,何大全、何國用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而被告人吳成麗在案發後到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可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反對封建迷信活動依然任重道遠

丁瑜:在現代文明社會,因迷信而殺人的案件並不少見,對此你怎麽看?

郭新治:現實生活中因迷信殺人的案件不少,他們也都因為迷信而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因為自身迷信,性命葬送在妻子手裏,實在是可歎可悲!在我們歎息之餘,不禁要想:為什麽封建迷信還這麽猖獗,還能蒙蔽這麽多人?這說明封建迷信在我國依然根深蒂固,這是與我們建設法製社會的目標格格不入的,同時也說明我們在反對封建迷信上所做的仍然不夠。近年來的科學普及和普法宣傳工作仍然很薄弱,因此對於各級政府部門乃至社會各界而言,普及科學常識、推廣普法宣傳、反對封建迷信活動依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