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絞刑國家的行刑方式:伊朗可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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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絞刑架沒台階 印度劊子手技術差 伊朗吊死人可圍觀 絞刑是真正“殺人不見血”的處決方式。目前,世界上隻有日本、新加坡、美國、伊朗、伊拉克、印度等少數國家仍保留著絞刑。但據統計,它仍是除槍決外應用最為廣泛的死刑手段。 二戰結束後,包括東條英機在內的很多甲級戰犯被執行絞刑。此後,絞刑逐漸為大多數國家所廢止。盡管如此,絞刑仍是當今世界上除槍決之外應用最為廣泛的死刑手段。當今世界,隻有日本、新加坡、美國、印度、伊朗、伊拉克等少數國家仍保留著絞刑。 日本:刑場設祭壇擺糕點 日本適用於判處死刑的罪行有:內亂罪、外患誘致罪、外患援助罪、放火罪(致人死亡)、殺人罪、強奸致死罪等。在日本,執行死刑采用絞刑。從開始實施絞刑到死刑犯意識不明大約需要8到12秒的時間。 一些西方國家的絞刑場有13級台階,而日本的刑場沒有台階。日本的刑場設有祭壇,擺放一些糕點。根據死刑犯的宗教信仰,祭壇設置成佛教、基督教、神道等樣式。宗教教誨師對死囚進行最後說法後,死刑犯向拘留所的工作人員作最後告別。工作人員通常勸犯人離世前吃一些東西,但極少有犯人接受這一建議。 執行死刑的有5位刑務官,一聲令下,他們同時各自按下按鈕,但其中隻有一個按鈕是有效的。據說,這樣做是為了減輕執行者的心理負擔。 2004年,日本奧姆真理教頭目麻原彰晃及其12名同謀,因策劃實施1995年東京地鐵毒氣襲擊案等罪行,被東京地方法院判處絞刑,但目前仍未執行。 近年,日本國內要求廢止死刑的呼聲日高。律師界曾組織了一個“死刑執行停止委員會”,他們從宗教等立場出發,認為不該執行死刑。也有人認為,日本是發達國家,保留死刑對其國家形象有負麵影響。 新加坡:行刑前不通知家屬 新加坡是一個嚴刑重罰的國家,死刑分為必處死刑、得處死刑、選擇判處死刑三種,一般於周五執行,且家屬往往在事後才獲得消息。 11月3日淩晨,在新加坡樟宜監獄,馬來西亞籍凶手卓良豪因殺害8歲中國女童黃娜被絞刑處決。作案後,卓良豪一度潛逃回馬來西亞,後自首並被遣送回新加坡判處死刑。今年5月11日,卓良豪向新加坡總統提交特赦請願書,希望能免除一死,但仍被駁回。自新加坡獨立以來,獲總統特赦的死囚隻有6人。 在新加坡,凡攜帶或販賣15克以上純海洛因,就可不論國籍馬上判處死刑。2002年,澳大利亞籍越南裔販毒者阮拓文攜帶近400克的毒品,在新加坡機場被抓獲被判絞刑。 此後,他不斷上訴,3年間,他的家人、律師、朋友、澳大利亞政府和眾多社會團體,甚至澳總理霍華德,都曾試圖勸說新加坡政府手下留情。但新加坡政府最終沒有讓步。 印度:劊子手嚴重老化 印度現行刑法典始於1861年,根據刑法典規定,死刑采用絞刑的方式執行。但印度真正被執行死刑的犯人非常少,原因是印度法律程序複雜,法院對死刑判決非常謹慎,死刑犯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即使被駁回,犯人還可以向印度總統申請“赦免死罪”。 印度最近一次對犯人執行死刑是在2004年8月,被實施絞刑的犯人名叫查特吉。1990年3月,查特吉在加爾各答強奸並殺害了一名14歲女童,最終被判處死刑。根據查特吉死前的要求,監獄方麵為其提供了甜食和酸奶,並為他換上新的襯衫和長褲。 受刑前,查特吉給自己的父親、妻子以及牢房的同伴各寫了一封信。洗澡更衣後,他自己走上絞刑架。查特吉在絞刑架上被吊了30分鍾後,醫生才確認其死亡。當天,當地人權組織和教會在行刑監獄外進行了抗議活動。 印度媒體說,由於印度對死刑判決過於謹慎,數十年來被真正執行死刑的犯人太少,導致印度專門實施絞刑的警察也越來越少,幾個經驗豐富的劊子手都已年過八旬,而年輕人由於沒有行刑經驗,“業務水平”自然下降。 伊朗:廣場行刑,允許圍觀 近日,伊朗政府公開絞死了6名綁架西方遊客的罪犯。據報道,圍觀的人群在絞刑現場歡呼雀躍。在伊朗,執行死刑的方式有砍頭、石刑、槍決和絞刑。 40多歲的哈桑說,在他印象中,近年來絞刑已經少多了,法官判決死刑的時候也慎重了許多。但對於同性戀、強奸、通奸等被認為是“罪大惡極”的罪行,法官仍然傾向於判決絞刑。 執行絞刑一般選擇犯罪發生所在地區,如果在城市,就會選在犯罪區域內的一個中心廣場。絞刑執行的過程大多數是公開的,人們可以圍觀。據說,這樣做的目的是警告其他潛在犯罪分子。 將要被吊死的人,一般會被捆綁住手腳,然後在頭上套上布袋或者用布條蒙住眼睛。也有不往罪犯頭上套布袋和蒙布條的,圍觀的人能看到犯人被處決時的麵部變化過程。 伊朗電視台一般隻播放絞死後吊在半空的畫麵,而報紙和雜誌基本不刊登這樣的圖片。對於絞刑是否應該廢止,伊朗法律界進行過謹慎的探討。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伊朗人反對死刑,特別是示眾執行的絞刑。 執行絞刑有4種方法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絞刑是“死刑的一種,用繩子勒死”。絞刑起源於2500年前的波斯帝國。直到19世紀末,它仍為大多數國家所保留,並逐漸形成了一套日臻完善的技術和規則體係。具體來說,實施絞刑的方法有4種:短吊、懸吊、標準吊和長吊。 短吊:繩索一端套住被行刑者的脖頸,另一端係於畜力車或其他動力設施上,犯人被拖於其後,頸斷而死。19世紀50年代前,這是實施絞刑較為普遍的方式之一。 懸吊:與短吊類似,不同的是,懸吊的絞架是可活動的,繩索可以把被行刑者拉升起來,懸於空中。如今,此法仍被伊朗所采用,坦克的炮管或起重機常被用作絞架把被行刑者高懸於空中。 標準吊:行刑過程中,被行刑者會突然墜下,高度在1.22到1.83米之間。標準吊被認為比短吊更為“人道”,因為它可以更快速有效地拉斷被行刑者的脖頸,使其立刻失去知覺。但其缺點是有時會把被行刑者的脖子扯斷。 長吊:在以往的標準吊行刑過程中,被行刑者向下墜落的高度基本上是一樣的。但在長吊中,墜落高度需經預先計算,考量被行刑者的體重,計算出需要預留多長繩索,即所謂“斷頸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