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錢嫖娼,妓女舉報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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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錢嫖娼,妓女舉報獲獎 最近看了個短迅:一男子用假錢嫖娼,被妓女識破,但該男子拒絕重新支付真錢,於是妓女舉報到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管理條例,數罪並罰,處以該男子7000元罰款,另對舉報人,那個妓女,依照慣例獎勵500元。對此事,我發表點看法:   一, 可不可以嫖娼?   嫖與娼應是因果關係,之所以嫖,因為有娼;無論明娼、暗娼,既然有娼,我就可嫖。“花好月圓”、“魚水和諧”,沒有資源,和不利用資源,都會嚴重的破壞生態平衡。有人說嫖娼的人,都是道德敗壞的人,請問:你不讓我嫖,讓我忍受著性的壓抑與痛苦,便是道德高尚的人麽?   二, 用假錢嫖娼是錯麽?   娼給你提供了性服務,但同時你也給她提供了性服務,快樂是相互的。為什麽要以金錢為條件呢?作為一個娼妓,你不會因為真情實感和我發生性關係,我為什麽要付給你真錢?你是為了生活需要、我是為了生理需要,你敷衍了事的解決我的生理、我豈會真心實意的給你真錢?   三, 妓女可不可以依法維權?   妓女也是社會服務者,有付出自當有所回報。依法維護個人的勞動收入權,無可爭議。妓女們從事著所謂低賤的事業,從肉體到心靈,都要隱受著非常態的折磨,她們有時很無奈,也需要同情,嫖資打假,正大光明。   四、嫖與娼,到底是誰的責任?   執法者們是不是該強烈的反省一下自己了?是誰在社會風氣形成的過程中,發揮了主導的作用?為什麽屢屢嚴打、卻打而不止?“一切為了發展、一切為了創收“,是不是在有意識的表演“欲擒故縱”?對於嫖與娼問題的泛濫,執法機關要負首要的責任!   我認為“以獎創收”、“以罰代懲”的時代應該結束了,是治標、治本,還是標本兼治,執法部門也應當自我清醒下了。執法者是正義的化身,如果這裏也存在著一種潛規則的遊戲,這個社會還讓誰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