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凶殺案證人舉家逃亡 折射法律救濟之缺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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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凶殺案證人舉家逃亡 折射法律救濟之缺(圖) 2007年06月07日09:07 [我來說兩句(495)] [字號:大 中 小] 來源:法製日報  [提要] 肖敬明目睹老鄉殺人後挺身而出出麵作證,於此同時,他也喪失了自己平靜的生活,一家人麵臨有家不能回的尷尬地步,生活朝不保夕。我國的證人保護製度缺失,使得對他們的救濟心有餘而力不足。 肖敬明一家遠去的背影   一個“逃亡證人”的真實故事映射法律救濟之缺   證人保護救濟機製要否建立引發爭議   “我認為,就目前來看,我國根本不可能建立,也根本無需建立證人保護救濟機製。”今天,針對目前日漸高漲的完善我國證人保護救濟機製的呼聲,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向記者表達了與眾不同的看法。   這位檢察官認為,證人會不會積極作證或如實作證,並不是光靠一個完備的證人保護救濟機製就可以解決的。   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有關人士說,公安機關希望在判決書中不要出現證人的名字,但法院認為,作為主要證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隱去,否則難以體現司法公正。   記者了解到,由於我國證人保護救濟機製不健全,目前,公、檢、法機關都在按照自己的方式對證人進行保護,但證人因作證而受到迫害的情況,仍然時有發生,完善證人保護救濟機製的呼聲因此日漸高漲。   一個“逃亡證人”的真實故事   有關人士呼籲 建立公檢法聯動的證人保護救濟機製   肖敬明舉家逃到江城(化名)已經快十個月了。6月6日,記者撥通了肖敬明的電話,電話那頭的他剛說了幾句話就哽咽了:“這哪是人過的日子,整天居無定所、提心吊膽……工作一時找不到,錢也花完了……”   很多人聽到這裏,或許會想到逃亡的犯人。   可肖敬明並不是犯人,而是一個曾經協助警方破獲一起凶殺案的證人。然而,正是因為向警方舉報了幾個犯事的老鄉,肖敬明才不斷被人敲詐、恐嚇,最後不得已帶著妻子、8歲的女兒和剛滿月的兒子舉家逃到了江城……   目擊凶案   肖敬明是貴州人,在逃到江城前,他在浙江省寧波市生活了6年,開過小賣部、台球房,也開過洗頭房。在當地人看來,這是一個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外地人,而在貴州老鄉的眼中,他也算個有能耐的人。   於是,經常有老鄉到他的台球房、洗頭房串門。這些人中,有正經人,也有雞鳴狗盜之輩。   “我們貴州人在寧波當混混的很多,他們平常幹什麽勾當我都有所耳聞。這些人我得罪不起,平常我都是敬而遠之的,但他們中有的是同村老鄉,有的是鄰村的,甚至沾親帶故,有時想避也避不開。”肖敬明說。   去年7月14日晚,肖敬明外出辦事回來。在家門口,他看到幾個人在吵架。一邊的3個是貴州人,其中一個是同村老鄉趙偉,一個是鄰村的鍾力。   他一聽就知道,這些人又在鬧事了。“後來我才知道,受害人趙喜揚是吉林人,當時他們3人想訛趙喜揚的錢。”肖敬明告訴記者。   正準備進門,事情突然間發生了變化,他看到有兩個人拿著鋼管和菜刀氣勢洶洶地趕過來,和趙偉3人一起毆打趙喜揚等人,趙喜揚被鋼管擊中幾下就倒地了。   “當時看見整個過程的就我和隔壁的那個安徽人,但安徽人不認識我這些老鄉,所以真正的目擊證人就我一個。”肖敬明說。   他認識那個拿菜刀的叫錢義,拿鋼管的叫龍守瑩。   警方趕到現場後,幾個犯罪嫌疑人作鳥獸散,隻剩下倒地的趙喜揚和幾個工友,肖敬明幫警察將趙喜揚抬上警車。   經醫院搶救無效,趙喜揚於第二天淩晨死亡。後經法醫鑒定,趙喜揚係被人用鈍器打擊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指證嫌犯   肖敬明幫民警把趙喜揚抬上車後,就有民警問他有沒有看到是誰幹的?“我當時想,這不能說,錢義、龍守瑩這些人不能得罪,萬一被他們知道是我說的,我死定了。 ”肖敬明回憶說。   後半夜,肖敬明被手機吵醒,是片區民警王必成打來的,說有事問他。王必成沒有開警車,也沒穿警服,一同來的還有派出所的副所長李東泉。   李東泉說:“當時我們告訴他,那個人死了,事情很嚴重,希望他提供線索,協助警方破案。而且我們也確實告訴過他,會盡量替他保密的,也會為他爭取警方的線索獎。”   “當時警方估計這個案子是我們貴州人做的,所以就來找我了,我心裏很矛盾,說還是不說?民警隨後說了很多大道理,加上我想如果我不說,人家不是死得很冤嗎?於是我再三叮囑王警官,一定要給我保密,否則我得罪了那些人,以後就沒好日子過了。”肖敬明說。   接下來,他一五一十地向警方說明了案發經過,也說了龍守瑩住的地方,並動員老婆也向警方作證。警方迅速將龍守瑩抓獲。   “第二天,民警還帶著我去汽車站和火車站指認另外兩個犯罪嫌疑人:錢義和鍾力。可這兩人已經逃走了,後來我又提供了一些線索。”肖敬明說。   正是在他的協助下,警方在嘉興海寧將錢義抓獲,可沒過多久,錢義就被放出來了。   “當時錢義一直不肯交代具體案情,雖然有其他的一些證據,但檢察機關沒有批捕,我們隻能放人。”派出所副所長李東泉說。   除了錢義被抓,其他幾個參與打架的人至今在逃。   舉家逃亡   肖敬明說,錢義出來的當晚,就直接到他店裏,責問為什麽要舉報他們,還說民警在審訊的時候跟他說,是開洗頭房的老鄉舉報的。   “我哪敢承認啊,老婆孩子都在,萬一出點兒事,我不是玩完了。錢義看我不承認,就說想借我家的音響聽幾天,第二天就來了一個三輪車運走了我們家的音響。”肖敬明說。   錢義訛走了一套音響後,又有兩個人到洗頭房鬧事,結果肖敬明隻能再掏了500元請這些人吃飯賠禮。   接二連三的事情讓肖敬明越來越害怕,他覺得寧波是呆不下去了。錢義放出來一個星期後,肖敬明接到了一個表親的電話,讓他趕緊離開寧波,說否則錢義他們又要來報複了。   肖敬明迅速將當初投資了幾萬元的洗頭房以5000元的價格脫手,趁著天未亮,帶著老婆、孩子踏上了去江城的火車。“當時我不敢和老婆說是去江城的,隻說回老家,8歲的女兒已經上二年級了,我們也沒來得及和學校說一聲。到了江城,我趕緊換了手機卡,除了親人以外沒人知道我逃到哪裏。”   2006年12月6日,龍守瑩被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判決書中,證人肖敬明和他老婆的名字以及證詞,赫然紙上。   寧波的表親又給肖敬明打電話說:“千萬不要回寧波了,現在這裏的老鄉都知道是你舉報的,一些人揚言要找你算賬。”   春節前,肖敬明接到丈母娘的電話,說趙偉他們來過了,說是來玩玩的,但神色不對勁。緊接著他又接到老父親的電話,說鍾力、趙偉等人到處在找他。   這個春節肖敬明沒敢回家。   然而一家人初到江城,女兒要上學,兒子還在繈褓中,老婆上不了班,幾年來那點微薄的積蓄沒過多久就花光了,等安頓下來後,肖敬明不得不開始找工作,可一直沒能如願。   無奈之下,肖敬明想試著賣盜版碟,可第一天露臉就被警察抓了個正著,幸好警方同情他的遭遇,警告一下就放了他。   那天晚上,一家人抱頭痛哭……   “想想我這是何苦呢?當初幹嘛非得去作證,原本一家人在寧波過得安安穩穩,如今顛沛流離不算,還整天提心吊膽。我真是覺得對不住老婆和年幼的孩子。”肖敬明接到記者電話的時候,正在建築工地裏打雜工。他說:“這是我上班的第二天,這段時間來一直靠向親戚和老鄉借錢度日。”   這十個月來,肖敬明不斷向寧波市警方求助。他說:“寧波市公安局曾經有人讓我回寧波,說可以提供幫助,但再次給他打電話的時候,就找不到這個人了。我也和派出所聯係過多次,但至今沒給我提供任何幫助。”   救濟之缺   作為警方的證人,在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嚴懲後,常常可以以一個全新的身份,在一個人地兩生的城市開始新的生活……   “這隻能是在國外影片裏看到的故事情節,就目前來講,我國根本不具備這個條件,也沒有一個專門的證人權利保障製度。”寧波市檢察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說。   他認為:“我國屬於鄉土社會,老百姓宗族觀念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處事理念根深蒂固。在這種背景下,證人不出庭、消極作證,甚至作偽證屢見不鮮,因此證人會不會積極作證或如實作證,並不是光靠一個完備的證人保護救濟機製就可以解決的。”   這位檢察官說:“我認為,就目前來看,我國根本不可能建立這樣的機製,也根本無需建立這樣的機製。原因是,對於‘陌生證人’來講,犯罪嫌疑人很難找到並報複;與宗族或某個團體利益相關的證人,自然有宗族或這個特定的團體來保護;與宗族利益相悖的證人自然會選擇自我保護,那就是不作證或消極作證,如果證人自己肯作證,那他肯定已經充分地權衡利弊,覺得可以安全作證,所以也不需司法機關來保護了。”   相對於這位檢察官的看法,警方對證人的保護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   記者從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了解到,肖敬明出現困境後,確實多次向該局致電求助,民警也曾經與法院溝通,希望在判決書中不要出現肖敬明的名字,但法院認為,肖敬明作為主要證人,不能用化名或者隱去,否則難以體現司法公正。   “我們還曾想過,給他另外找份工作,讓他回寧波來,可落實起來有困難。”江北分局洪塘派出所教導員呂平告訴記者,“現在很多案件發生後,根本找不到證人,給我們破案帶來難度。其實我們很想通過積極地保護證人來獲取證人的支持,但畢竟受到經費和條件的限製,隻能在具體工作中加以注意,比如在向證人調查取證時盡量不開警車、不穿警服,在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盡量不出現證人的名字。”   呂平所說的證人保護僅限於一些警方自己能處理的治安行政案件,一旦涉及刑事犯罪,證人的保護就不受警方控製了。即便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不暴露,到了法院庭審質證和判決時,證人的名字和證詞的內容是一定要公開的。   “其實,我國亟需一個公檢法聯動的證人保護機製。”呂平說。   記者 餘東明 李建平 謝台選   記者手記   記者了解到,在國外,許多國家專門頒布了證人保護法、被害人和證人保障法等等。除專項立法之外,許多國家還在訴訟法中單列出證人保護法條。證人在履行舉報或作證義務後可以得到專門的救濟,甚至合理“消失”。   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雖規定了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這些法條過於原則、籠統,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證人是由專門的保護機構保護,還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由公檢法三家分別保護;是事前或事中保護,還是事後保護等等都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有法律專家提出,完善證人保護救濟機製,首先必須製定專門的法律製度。這一製度須體現4項內容:   建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公安機關作為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具有明顯的人力、物力和先進技術設備等優勢。可以建議將公安機關作為保護證人的專門機構。   明確證人保護對象範圍。司法實踐中,證人保護的對象,不能僅限於證人,還應包括證人的近親屬及其他需要類似保護的人。不但要保證證人的人身安全和名譽、尊嚴不受侵害,還要保護證人的財產安全、住宅安全、生活安寧等多個方麵。   實行庭前、庭中和庭後相結合的保護方式。對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證人,派出警察進行24小時全程保護,以預防對證人進行恐嚇和打擊報複。   具體規定證人保護和救濟的資金來源,否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在證人保護製度沒有出台的今天,公檢法應該在具體實踐中,盡量體現司法公正和人性化保護的有機結合,比如盡量以其他有效證據來替代需要保護的證人證詞,對特殊證人提供特殊保護和特殊救濟等。”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說。   記者 餘東明 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