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靚穎告媒體索賠敗訴 法院稱應寬容媒體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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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超女”張靚穎狀告上海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害名譽權案,在上海靜安法院作出判決,對張靚穎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以書麵形式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公證費2000元和律師費3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由回放】張靚穎住酒店“耍大牌”

  去年7月8日,上海文匯新民集團出版的《東方早報》第8版刊登記者撰寫的署名文章《揭秘明星“耍大牌”××晃點慈善活動張靚穎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標題為“張靚穎:沒有總統套房亂叫客房服務”,稱到滬參加演出的張靚穎“某些行為頗讓演出主辦方頭痛”,她說“我要一個總統套房,我的4個助理每人要一間標準間”,由於主辦方滿足不了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間內無度地呼叫客房服務,其中大部分叫進房間的食物僅僅隻是品嚐了幾口而已”。

  同年8月,張靚穎聘請律師起訴《東方早報》,後因該報不具有法人資格,變更被告為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張靚穎在起訴書中說,由記者李懿撰寫的文章內容,完全屬於捏造,而文新集團未經核實就刊登涉案報道,又被眾多媒體轉載、報道,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給自己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痛苦。遂要求被告在《東方早報》《解放日報》及網上以書麵形式道歉及賠償10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庭審記錄】法院:不是故意壞你名聲

  法庭上,文新集團辯稱所刊登的相關報道,係娛樂圈內人士提供的消息來源,現因報料人不願到庭作證,賓館方麵也不肯提供張靚穎的消費記錄,使得無法舉證來證明報道來源和真實性。雖然該報道會給張靚穎帶來一定的負麵影響,但撰寫該報道並無主觀惡意。張靚穎作為公眾人物,應對媒體的監督采取寬容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