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嚐試賠錢減刑 搶劫犯賠5萬獲輕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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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了解到,廣東東莞的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但這一做法不禁讓人產生疑問———有錢人犯罪,受到的處罰會比沒錢人輕?前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斯就此向記者作答。

  賠了5萬元獲輕判死緩

  2005年11月1日晚9時左右,被告人王×、賴×軍、周×強搶劫並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訴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被害人的家屬也依法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因為該案的發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極端困頓的境地,蔡的女兒也因此麵臨失學。

  得悉此情況後,法官多次組織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進行細致的調解。被告人王×的家屬同意先行賠償原告5萬元人民幣,原告對此結果表示滿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後,法官根據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並依照法律,對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死緩。

  減少犯罪危害性可減刑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終的死緩,法院以經濟損失賠償作為減刑的參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範疇?陳斯副院長否認這一說法。他認為,依法規定,被告人能夠采取措施挽回損失,使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盡量減小,這一做法可以成為依法減刑的情節。比如受賄罪,受賄人的退贓行為,就會影響到法院的量刑結果。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適用

  賠錢可以減刑,那麽有錢人犯罪,承擔的刑事責任就可輕於沒錢人嗎?陳斯副院長表示,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這種做法。對於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賠錢,也不能減刑。能夠適用“賠錢減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像被告人王×一樣通過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刑事減刑的判例,在東莞兩級法院已超過30宗。東莞兩級法院希望通過對這種賠償機製的探索,再輔以國家賠償,從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