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3次懷孕失敗 丈夫刀逼妻子領導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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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刀去找妻子的領導要求換工作未果,王剛劫持了一名人質

王剛與妻子的結婚證

核心提示

26歲的王剛可能將在牢獄中度過10年時光,這是他為一次悲痛的酒後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對孩子的強烈渴望,使他在妻子第三次懷孕失敗之後變得憤怒,因為醫生猜測胎死腹中可能與妻子工作環境有關。提刀去找妻子的領導要求換工作未果,王剛劫持了一名人質,3個小時後事情和解,無人受傷。一審中,王剛被認定犯綁架罪,但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哪知7個月後,再審突然啟動,同一法院鐵麵判其10年有期徒刑。被告上訴,二審維持10年原判。檢方沒抗訴,被告沒上訴,被害人沒申訴,法院緣何啟動再審?辯護律師相信,再審和一份申訴狀有莫大關聯,而遞狀者不是當事人,正是王剛妻子的單位。

綁架提刀出門去找領導說理

王剛對李曉芸說:上車吧,你坐好啊。

李曉芸坐上了電動自行車。她後來才明白丈夫讓她坐好的含義。在2005年7月15日時驟時停的細雨中,王剛速度極快,“一路狂奔”,將妻子載回家。他們的第三個孩子,按照鄭州大學第三附屬醫院的診斷,已經“胚胎死亡,停止發育”。

“一路上他一句話也沒說,顯得很傷心。”李曉芸說。

此前,王剛和李曉芸已經因相同原因失去了兩個孩子。

王剛住在嶽父家,到家時兩個人身上都濕透了。換過衣服,李曉芸疲憊地躺在床上,王剛又去電腦上查找電磁輻射對胎兒影響的資訊。後來,王剛給嶽父嶽母打了電話,告訴他們第三個孩子又沒了。李曉芸趕到之後王剛一個人悶坐著。

嶽父李洪安讓妻子李雪花趕緊回去看看檢查情況。李洪安夫婦從信陽駐鄭州辦事處退休之後做起了飲水機生意。李雪花到家時,已經將近晚六點,她看到女婿在喝酒。李雪花拿了女兒的檢查單去找一位相熟的婦科醫生谘詢。

王剛喝的是白酒。李曉芸說他酒量並不大,但他後來向警察交待說自己喝了有八兩酒。其間他給遠嫁東北的妹妹打電話,他傷心地說“孩子又沒了,我活著真沒意思”。但他沒能從妹妹那裏獲得安慰。

王剛的老家在東北,4歲那年父母離婚,他和妹妹一起被母親帶到了河北廊坊。2004年,王剛與李曉芸在網上認識,後來王剛來到河南鄭州,兩個人結了婚。

在李曉芸眼中,王剛心思細膩,他愛寫寫畫畫,會燒菜,還做過DJ。“他說他喜歡打碟,可以宣泄平時的煩惱。”王剛到鄭州後沒能擠進DJ圈子,隻好幫著嶽父母打理生意。

王剛讓妻子好好休息,他去外麵買回菜來做飯。飯菜做好後,他喝起酒來。這個時候嶽父李洪安也回來了,他發現女婿喝酒時顯得很無奈。

王剛忽然說要去找辦事處的領導“說理”,一定要給李曉芸換個工作崗位,要不這一輩子都要不了孩子了。李洪安勸他不要衝動,由自己去找領導來協商這件事。

李洪安夫婦都是信陽駐鄭州辦事處的老職工,數年前他們內退後女兒李曉芸就成了辦事處的正式員工。她一直在辦事處的酒店羚銳大廈消防監控室工作。

但王剛執意要去找領導,在李洪安對他進行勸阻時兩人廝打起來,後來女婿把嶽父壓倒在沙發上動彈不得。王剛從廚房拿了把舊菜刀,又拎了一個小木凳,下樓找領導“說理”去了。

胎死腹中與電磁輻射

王剛特別喜歡孩子。“因為他自己從小生活在一個不完整的家庭中,所以特別希望自己擁有一個幸福的家。”李曉芸說。

李曉芸懷孕了。醫生建議她放棄這個孩子,因為她的工作環境有電磁輻射。王剛不高興,但還是同意了。第二次懷孕,兩個多月後到醫院檢查時,醫院的診斷書表明孩子已經停止發育。醫生推測胎兒死亡的原因應該跟電磁輻射有關。

李曉芸工作的消防控製室在羚銳大廈一樓大堂的一角,全封閉,沒有窗戶,六七平米的空間內放著監控屏幕、消防控製櫃和高低壓控製櫃的總開關。包括李曉芸在內,四個工人三班倒,工作期間,要一直守著監控器,須臾不得離開。監控器上顯示著賓館各樓層的情況。

李曉芸說她多次口頭或者書麵形式向辦事處及賓館提出調換崗位,“我跟他們說想要一個健康的孩子,但是崗位一直都沒有調換。”

1月10日,信陽駐鄭辦事處主任何明富告訴記者,他一直都不知道李曉芸因為懷孕要調換崗位的事。辦事處辦公室主任殷惠萍及羚銳大廈領班楊海洋也表示,從沒收到過李曉芸要求換崗的申請。

兩位在羚銳大廈工作的員工證實,他們看到及聽到李曉芸為懷孕要求調換崗位的申請。

羚銳大廈管理層認為監控室沒有什麽輻射,即使有也不會導致胎兒停止發育。他們同時承認,沒有對監控室的電磁輻射強度進行過專業檢測。

鄭州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婦產科的周華是李曉芸第三次懷孕後為她做檢查的醫生,她在後來向有關方麵作出的證明裏說,B超顯示李曉芸腹中胚胎停止發育。導致胚胎停止發育的原因很多,有電磁輻射會致胚胎停止發育的說法,但這個說法有爭議,沒定論。

然而,電磁輻射對胎兒的影響已經形成共識。上海一家醫院的婦科醫生介紹說,懷孕前三個月,電磁輻射可能導致胎兒停止發育、胚胎死亡。從臨床上看,從事電腦工作的孕婦胚胎停止發育情況遠高於其他孕婦。另一位防輻射人士則稱,婦女在懷孕期間如果每天麵對電腦4小時,流產率是80%。

王剛、李曉芸夫婦在失去第二個孩子前後,已經上網查閱了大量關於電磁輻射的文章。在第三次懷孕後,王剛花280元錢為妻子買了一件防輻射服。“除了睡覺,我一天到晚都穿著它。”李曉芸說。但是這仍然沒能保住他們的第三個孩子。

2005年7月15日,在懷孕近三個月後,王剛夫婦到鄭州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婦產科做檢查,得到的卻是“胚胎停止發育”的消息。醫院要求李曉芸馬上做流產。

王剛一路不說話,把妻子用電動自行車帶回了家。

賓館劫持人質

王剛右手提刀,左手拎著小板凳,出門去找信陽駐鄭辦事處主任何明富,要求給李曉芸換工作崗位。他家住二樓,何明富家住三樓,但他沒能找到人。於是,他奔向500米外的羚銳大廈,辦事處在那裏辦公。

李洪安一路追出來,想阻止王剛,但沒追上他。李用公用電話向110報警。

王剛走在大街上,當時天快黑了,他後來向警方交代說,走到中途,他把穿的T恤脫下來,將右手及菜刀裹起來。

當晚將近八點半時,羚銳大廈保安徐銀銀看到一個人來問“老何在哪兒”。這人瘦高,光著背,胸前文著兩條龍,下身穿著條黑色短褲。一手拿板凳,一手用衣服裹著。滿身酒味。徐說“不知道”。

王剛在羚銳大廈外找了一圈,沒找到何明富。徐銀銀看他形跡不對,忙報警。王剛就把拎了半天的小板凳朝他扔過去,但沒砸中。

王剛進了羚銳大廈大堂,到處問“老何在哪兒”。他看到了總台內的收銀員張穎。後來他向警察交代說,他以為個子不高的張穎是何明富的兒子。

張穎正要下班,在跟收銀員蔡華交接賬目。他見一個光背的瘦高個兒衝自己過來了,那人問“你是不是何明富的兒子?”張穎說:“我不是。”

王剛一下子躥上櫃台,張穎和蔡華都看到了他右手衣服裹著的菜刀。王剛跳進櫃台,把菜刀架在張穎脖子上,大聲喊叫:“姓何的在哪裏?”蔡華大喊“保安”,王剛向她踹了一腳。

王剛用左臂從後麵卡住張穎的脖子,右手持刀,將張穎帶出總台,轉移到羚銳大廈大堂一側的小商店內。他不停地喊著要見何明富,給妻子換一個工作崗位。後來蔡華及服務員王豔玲等目擊者說,由於看不到何明富出現,王剛用刀砍斫商店內的芭蕉樹葉,叫著“大不了一命換一命”。

他從商店的櫃台裏拿出一把出售的不鏽鋼餐刀,用牙撕掉了餐刀的塑料封膜。現在他有兩把刀在手了,一把逼著張穎,一把向靠近的人揮動。

李洪安勸女婿鎮靜些,不要傷害張穎。李曉芸、李雪花也都來了。李曉芸哭著說,我知道你想要個孩子,可是也不能采取衝動的方式啊。

這時候公安已經布控,還在羚銳大廈外布置了狙擊手。範越君是鄭州警方的談判專家,他進入現場時王剛情緒正激動,“他大喊大叫,要求見辦事處的領導,還喊著‘三條人命都沒了’。人一靠近就拿刀亂揮。”範越君說。

範越君與王剛對話,王的情緒逐漸趨於平靜。實際上在整個劫持張穎的過程中,他的刀並沒有一直放在張的脖子上。他讓張穎坐在椅子上,自己站在其身後,其間他還從商店櫃台裏拿了一瓶純淨水給張喝。

張穎後來回憶說,王剛跟他說,哥們兒,對不起了,以後請你喝酒。蔡華等目擊者也證明說,整個劫持過程中沒有看到王剛對張穎進行打罵。

時間過去了三個小時,王剛並沒有見到辦事處領導出現,但警方及家人的勸說起了作用,晚11時30分左右,王剛把張穎帶到商店門口,在他肩膀上推了一把。張穎走了出來。人質獲釋。

之後並沒有出現警方一擁而上抓捕王剛的情形,警方與王剛及辦事處三方來到二樓一個包間“談判”。王剛要求辦事處給李曉芸換個工作崗位。

審判“比強奸的刑罰還重”

一個月前(2006年12月),北京市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來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李曉芸的申訴書,要求重新審理王剛案。

2006年11月2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王剛綁架罪名成立,維持一審判決。這意味著,26歲的王剛將在牢獄中度過10年時光。

事實上,王剛的案件審理過程頗為複雜。2006年1月13日,他被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判處綁架罪成立,但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然而,七個月後,同樣是金水區法院,在此案再審中,王剛以同樣的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作為王剛二審時的辯護律師,周澤說,一個公民為了維護自己的生育權,限製他人3個小時人身自由,卻要換來10年牢獄之災,這是什麽樣的悲劇?“有期徒刑十年,意味著王剛的罪行比強奸、殺人的很多情形以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刑罰還要重,而他卻根本沒有對被劫持者造成任何傷害。”

而民間對此案前後兩次判決的理解,卻更顯質樸。一位熟知此案過程的鄭州市民對記者說,同一個案子同一個法院兩次審判,一次是免予刑事處罰,一次是入獄10年,“法律如同兒戲”。

周澤更強硬地認為,王剛案件的再審是庭外力量介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結果。

一審稱情節輕微

2005年底,由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剛案在金水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法庭上,王剛的辯護律師認為,王剛是因為信陽駐鄭辦事處不給妻子換工作、三個胎兒都流產的激憤之下才挾持張穎為人質的,他的目的隻是要見單位領導,這明顯有別於其他以勒索財物等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綁架犯罪。而且在劫持人質期間,王剛並沒有傷害張穎,可以認定王剛犯綁架罪的情節輕微。

一審辯護律師告訴記者,王剛一開始隻是想找到何明富,在找不到的情形下才劫持了張穎,他顯然沒有預謀過程。

2006年1月13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宣判,王剛犯綁架罪,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這個結果令李曉芸一家人感到欣慰。王剛又回到家中,他對李曉芸說,自己的行為確實過激了。被他劫持過的張穎就住在五樓,以前兩人並不熟,現在見了麵王剛總覺得尷尬。

李曉芸仍舊在消防監控室上班,綁架事件之後,並沒有人來詢問她是否調動一下工作崗位。但深圳一家公司的朱先生從媒體了解到這起案件後,給王剛寄來了一件特製的防輻射服,並祝福他們獲得一個健康的孩子。

去年5月的一天傍晚,王剛和李曉芸到超市采購了一些食品,丈夫把妻子送回家就到附近的一家網吧去玩。然而,天很晚了王剛還沒有回家。後來,王剛打回來電話,說法院把他逮走了。

原來,金水區法院要再審綁架案。

再審來得突然

在周澤看來,金水區法院的這次再審顯得莫名其妙。“綁架案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沒有抗訴,被告王剛沒有上訴,被害人張穎也沒有申訴,法院根據信陽駐鄭辦事處的一份申訴材料就提起了再審程序。可是辦事處在此案中根本不是當事人。”周澤說,任何案外人都不能主張他人訴訟上的利益。他打了個比喻,就像一對夫妻申請離婚,法庭判定不能離,可是忽然有個人站出來說這對夫妻應該離婚,於是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王剛案的再審也是這般荒唐。”

周澤的判斷來自他在案卷中發現了一份一審時沒有的《刑事申訴狀》。申訴狀認為綁架案中王剛的行為“性質極其惡劣,主觀惡意較大”,具有高度危險性和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申訴人認為對王剛“免予刑事處罰,顯屬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應予改判”。

這份申訴狀的申訴人是“信陽市人民政府駐鄭州辦事處”和“河南信陽羚銳大廈”,它們的負責人都是何明富。

申訴狀中還提到了“恐嚇紙條”事件。2006年1月28日,除夕,何明富家門外出現了一束黃菊花和一張字條,上麵寫著:過年了!過節了!送束黃菊花!自己理解,不是不報時候未到。申訴狀認定送花與紙條的人就是王剛。

1月9日,李曉芸及其父母向記者表示這件事不是王剛幹的。

信陽駐鄭辦事處方麵也不承認王剛案的重審與他們的申訴有關。1月10日,辦事處副主任於維清和辦公室主任殷惠萍說,他們是在法院係統去年四五月間的回訪中應對方要求寫的申訴狀,辦事處並不情願寫這份材料。

周澤指出,申訴狀中強烈要求改判的指向絲毫體現不出辦事處的“不情願”來。而且,在辦事處這份申訴狀遞交不久,王剛案的再審就開始了。

1月11日,金水區法院相關人士否認了法院要求信陽駐鄭辦事處寫申訴材料的說法。關於王剛的再審,這位人士稱,是法院院長在審閱案件時發現此案判斷畸輕,故而提請審判委員們進行再審。這是法院正常的自我糾錯。但他同時表示,此案確實有群眾反映判得太輕了。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司法機關反映情況,信陽駐鄭辦事處也不例外。

在王剛家人看來,正是這次被認定係王剛所為的恐嚇紙條事件導致了案件的再審。

被指程序違法

周澤先後四次到鄭州辦理王剛的案子。有一次他與在檢察機關工作的大學同學發生了急論。他的同學認為法院發現案子判錯了提起重審正是自我糾錯的體現。鄭州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這就說明金水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有自行啟動再審程序的權力。

周澤認為,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既充當檢控者又充當裁判者,必然喪失裁判者的中立地位,違背了審控分立的現代司法原則。法院在訴訟參與各方均服判的情況下啟動再審程序,完全違背了法律保護人權的目的。

他又解釋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判處刑罰畸輕的,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程序上的嚴格就是要規範法官們執法過程的,法律不是翻手為雲,覆手為雨。

此案被媒體披露後,山東政法學院法學副教授李克傑認為,再審不僅程序違法,實體也違法,嚴重背離了司法公正。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沒有當事人申請情況下就啟動再審,那麽,法院生效的裁判書就有可能變成法院領導手中的橡皮泥。

王剛案的再審很快就進行了,去年8月17日,金水區法院宣布,撤銷一審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判處王剛有期徒刑10年。一審和再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相同,但量刑上出現了巨大落差。“同一個法院的兩次判決,你讓我們相信哪一個是公正的?”周澤質問。

檢察機關也陷入了尷尬,結果懸殊的兩次判決金水區檢察院都沒有抗訴。記者走訪了出席兩次宣判的檢察員,她拒絕發表意見,“抗訴不抗訴都是上級領導討論決定的”。檢察院另一位人士認為,此案檢察院與法院應該事先通過氣。

法庭的一些作為加重了王剛家人及周澤對再審背後黑幕的懷疑。李洪安說,再審的第二次開庭專門審理了“恐嚇紙條”一事,開庭前法官還問了一句:羚銳大廈的人到了沒有。當時王剛案的辯護律師也告訴記者,這次庭審提到了“恐嚇紙條”。但金水區法院有關人士否認曾審理過“恐嚇紙條”一事。記者注意到,再審判決書中完全沒有載入這一情節。

周澤說,詛咒何明富的紙條是一審判決生效後才發生的事實,按規定再審根本不該審理此內容。法院這樣做違規。

出世終於生下一個健康的寶寶

2006年11月9日,王剛案在鄭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過爭取,案件公開審理。

腳帶鐐銬的王剛第一次看到了自己的孩子,李曉芸抱著即將滿月的女兒旁聽。在王剛免予刑事處罰的那段日子裏,李第四次懷孕,她穿上了深圳那位好心人寄來的防輻射服,而且一發現懷孕就請了假不再去監控室上班。去年10月12日晚,她順利生下了一個健康的寶寶。

李曉芸的一個親戚說,這孩子是鬥爭的結果,來之不易,就叫小麗吧。李曉芸懷孕時,王剛在看守所給她寫信說:你要照顧好自己的身體,那樣我們的寶寶才會健康地來到這個世界上。

從北京趕來的周澤為王剛二審辯護:一個刑事判決,隻有做到罪責相適應,才是公正的。《刑法》分則規定的綁架罪起刑點雖然為10年,但並不意味著一個人的行為被認定為綁架犯罪,就應該判處10年以上刑罰。

他說,王剛在劫持張穎過程中的行為表明,他的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總則相關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原審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是公正的。”

周澤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但王剛案的再審改判其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罰,也是錯誤的。

他在法庭上尖銳地指出,一審再審程序的啟動是個別人運作的結果,背後可能藏著司法腐敗。

周澤在辯護中說,“我們希望二審法院能夠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不公正的再審判決,還王剛一個公道,使他能夠回到自己愛人的身邊,回到其向往的溫暖的家庭中來。”

去年11月20日,鄭州市中院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王剛入獄10年。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周澤告訴記者,司法的功能在於適用法律以定紛止爭。在一審法院判決王剛犯綁架罪,免予刑事處罰後,在各利益相關人均服判的情況下,一起紛爭已就此平息。然而,法院卻啟動再審程序,並在再審中加重原審被告人刑罰,這無疑是在製造社會紛爭,顯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現代刑事司法理念。

上個月,李曉芸向鄭州中院遞交了申訴書,要求重新審理王剛案。

1月15日,是監獄的會見日。一大早,李曉芸帶著女兒的照片擠上了開往開封市的客車,王剛正在那裏服刑,他又一次看到了自己的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