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女博士裸死案開庭 凶手承認殺人強奸焚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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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盜竊的熊進發現小趙獨自一人,遂上前假裝詢問一位老師的電話號碼
 
 
熊進發現小趙手袋內有一個安全套,頓起淫邪之念,用電話線猛勒其頸部,實施強暴
 

熊進把全身赤裸的小趙抱到桌子上,並用羊角鐵錘向其頭部猛擊,之後焚屍滅跡

 案發現場。






昨日上午,曾轟動一時的“廣州中醫藥大學女博士裸死教室”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不公開審理。由於涉及死者隱私,記者未能進入法庭進行旁聽,但從多方獲悉的可靠消息得知,凶手熊進當庭承認了其先強奸再搶劫繼而縱火焚屍滅跡的事實(此前警方公布的消息為殺人劫財),並為自己殘忍犯下的罪行表示後悔,死者家屬提出了高達106萬餘元的經濟索賠。

真相:殺人劫財強奸後焚屍滅跡

昨日,記者綜合各方麵的證據和材料,了解到該案的真相:2006年4月6日晚9時許,25歲的廣州人熊進在廣州中醫藥大學打完球後,因為在足球場喝了一些白酒,又剛剛丟失了手機,考慮到自己無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熊進頓起了盜竊之心。由於實驗樓四樓的金匱教研室亮燈且大門虛掩,熊進走入門內。當時中醫藥大學28歲的在讀博士生趙某正在該教研室內,身邊還放有一手袋,熊見財起意,便假借向其詢問學校一位老師的電話號碼,以轉移其注意力。在趙某回身去找電話號碼時,熊進用拳頭猛擊其頭部,在趙某已經試圖逃出房間的情況下,害怕被人發現的熊進把她按倒在地,用手掐住趙某的脖子致使其最終昏迷。

在趙某幾乎失去知覺後,熊進開始翻其手袋,卻發現裏有一個安全套,頓起色心,遂轉身用趙某的鞋帶綁住她的雙手,然後猛勒她的頸部,繼而對其進行了強奸。隨後,熊進發現趙某有些不行了,他從屋子裏找出一把界紙刀,劃開打印紙的盒,把所有的打印紙放到桌子上,然後又把全身赤裸的趙某抱到桌子上,用打火機點燃了打印紙,準備焚屍滅跡。期間,熊某回頭見到趙某的身子微微動了一下,又轉身進屋拿起屋中的一把羊角鐵錘,猛擊趙某的頭部,最終導致其死亡。

隨後,熊進將趙某包內的手機一部、MP3播放器一部、錢包內的現金人民幣260多元、銀行卡一張、鏈墜一個,席卷一空逃離現場。據悉,熊進隨後還用趙某的手機打到銀行,詢問銀行卡上的儲蓄餘額,並於當日淩晨到工商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用卡取錢,但都沒有成功。

悔罪:傷害了兩個家庭非常後悔

在最後的公訴意見中,檢察官認為熊進的行為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嚴懲。除了委托的辯護律師,凶手熊進居然沒有一個親人前來旁聽,在回答法庭的詢問時一直非常低聲配合,在庭審結束前,熊進低頭沉重地發表了自己的最後一番話:“非常後悔我的行為,我感覺我做事的行為傷害了兩個家庭,一個是被害人的家庭,一個是我自己的家庭,我不知道應當怎樣贖罪彌補,在被抓到現在已經七個多月,每一天我不知道是怎麽過來的,在這裏我隻能說我非常後悔。”而對於趙某父母提出的106萬餘元的索賠要求,熊進則表示自己願意補償,但卻沒有任何個人財產。

家屬:死者母親精神失常至今未愈

在法庭外麵,記者采訪了死者趙某的親屬。據他們介紹,趙某1978年12月出生於山西,在家鄉讀完本科後就前往廣州繼續攻讀碩士及博士研究生,專業方向是中醫治療內風濕。學業上一直順心的她將於明年畢業,且已有了關係穩定的男友,還曾經帶回家給父母看過,兩人已有了結婚打算。

趙某的大姑在庭外告訴記者,在悲劇發生後趙某的母親受不了打擊,精神開始出現問題,至今尚未恢複,因此未能從山西趕來參加庭審,隻有趙某的父親和兩個姑姑趕來旁聽。至於趙某年邁的奶奶至今尚不知情,家人一直騙她說孫女“去國外讀書”,但是老人家卻經常疑惑“在國外為什麽連電話都不打一個?”

“整個家庭好像被毀了一樣!”趙某父親說,而在庭審過程中,趙某的大姑數度衝出法庭放聲痛哭,持續十幾分鍾才稍稍平靜下來。

命案回放 女博士夜晚裸死教室中

今年4月6日晚上9時許,廣州中醫藥大學女博士生趙某被人發現死在學校實驗樓四樓的金匱教研室書桌上。死時全身赤裸,嘴角有明顯的血跡,麵部朝下,教室內還有焚燒的痕跡,並遺留一些未燒掉紙張和一把鐵錘。

該案引起省、市兩級公安部門的高度重視。警方火速趕到現場勘察,得知死者趙某為山西人,今年28歲,生前正和男友籌備婚禮。而當時一個重要“細節”是趙某進入大樓時持有的手機、錢包和皮包等財物全部不翼而飛。而該校一名60多歲的男教工稱,當晚起火前他在教學樓外看見一個男子驚慌失措地從教學樓跑出,消失在夜色中。“過了不久,就看到四樓金匱教研室起火了”。

4月12日下午3時30分左右,經過緊張的偵查工作,專案組在廣州白雲區同和鎮某住宅抓獲犯罪嫌疑人熊進。第二天,警方對媒體公布熊某供認殺人劫財的案發經過。9月15日,廣州市檢察院將熊某起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焦點:凶手是否自首有立功?

昨日的庭審中,熊進對檢察院指控其的搶劫和強奸兩項罪名全部承認。其辯護律師認為,熊進在2006年4月12日到公安機關協助調查過程中如實向公安機關交代其犯罪行為,並在次日刑事拘留,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在2006年8月8日被關押期間,曾有檢舉揭發了同倉人員盜竊及搶劫汽車的線索,如果通過偵察該罪犯確實有此犯罪事實,熊進還有立功的情節,希望法庭充分考慮以上事實,對熊進從輕發落。

廣州市檢察院的公訴人當即對此表示反駁,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自首應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是本案中熊進隻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是主動投案,因此不構成自首。同時公安機關到現在並沒有查清熊進舉報的犯罪是否屬實,因此熊進也不存在檢舉揭發的立功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