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電視劇產生債務糾紛 蓋麗麗被判賠償2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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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演員蓋麗麗因投資拍攝電視連續劇《牛虻》產生債務糾紛,日前被法院終審判令給付一公司240萬元。 為《牛虻》拉260萬投資 北京喜年電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係蓋麗麗與他人於2002年5月共同出資成立。2002年10月31日,喜年公司與深圳市文藝創作中心、深圳市萬科影視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三方共同出資拍攝電視連續劇《牛虻》,其中喜年公司出資260萬元。 2002年12月16日,國基環保高科技有限公司與喜年公司簽訂《關於共同投資拍攝22集電視連續劇〈牛虻〉的合同》,約定由國基公司投資人民幣260萬元,拍攝完成播出後,國基公司收回全部260萬元投資,並保證投資年收益為20%。合同書簽署後,國基公司在2002年12月20日向喜年公司付款240萬元。 蓋麗麗承諾用兩套房產歸還 2004年7月8日,蓋麗麗以喜年公司股東身份與喜年公司、國基公司共同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由蓋麗麗提供北京龍城花園兩套商品房折價240萬元人民幣作為投資本金歸還給國基公司。 後因蓋麗麗未履行合同義務。國基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另據法院查明,2005年5月9日,喜年公司另一出資人已將龍城花園兩套商品房轉賣他人。 一中院終審認為,《共同投資合同》實質屬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因國基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其出借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故該合同無效。 蓋麗麗明確承諾願以提供兩套商品房的方式向國基公司返還240萬元,因提供商品房僅為履行返還義務的方式,故雖然商品房並不屬於蓋麗麗所有,但並不影響她承諾履行返還義務的效力,因此蓋麗麗在不能交付商品房的情況下,仍應以其他方式繼續履行債務。 據此,一中院終審判處蓋麗麗給付國基公司人民幣2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