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教師黃靜裸死案宣判續:三大疑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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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教師裸死案宣判續:三大疑團待解   “我們期待一份偉大的判決書!”   這句話在網絡最具影響力。黃靜案也被稱為“中國網絡第一大案”。(本報曾於2005年6月獨家報道了黃靜案)   伴隨著網絡持久難息的爭論,“黃靜案”終於有了初步的說法。   7月1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對湘潭市臨豐學校女音樂教師黃靜裸死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薑俊武被判無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淑華、黃國華(黃靜父母)經濟損失59399.5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此判決一出,旋即再度引起軒然大波。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這起看似簡單的案件背後,所隱藏的種種疑點依舊難以解開。   疑點一:黃靜死前到底發生了什麽   黃靜母親:薑俊武加害致死   黃靜的母親黃淑華回憶,當她聞訊趕到湘潭市臨豐小學黃靜的臥室裏時,黃靜仰臥於床上,全身赤裸著,屍體表麵有多處明顯傷痕。   黃靜父母的代理人認為,被告人強奸未遂行為與黃靜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薑俊武:我是無辜的   薑俊武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被這樣問道:“當天晚上到底發生了什麽事情?”   薑俊武說:“……至於你要問有哪些細節……我沒有脫她的褲子,我們隻是把上身的衣服都脫掉了,互相撫摸、親熱。”   法院判決:較為特殊的性行為是致死誘因   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描述:   2002年5月,被告人薑俊武與黃靜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此後兩人曾到海南、長沙等地遊玩,並多次同宿一室。   2003年2月23日,一起吃完晚飯後,兩人到薑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淩晨2時許,隨後兩人回到臨豐學校黃靜的宿舍同宿。   薑俊武與黃靜親吻、撫摸後提出過分要求,黃不依並將雙腿夾緊,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薑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之後兩人入睡。   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薑驚醒後問黃靜“哪裏不舒服”,黃未作答,薑便又睡。   第二天早上6時許,薑俊武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約一小時後,薑俊武多次撥打黃靜的手機無人接聽,後回到臨豐學校,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便將情況向學校領導反映。校方派人從樓頂墜繩由窗戶進入黃靜的宿舍,9時30分許發現黃靜裸體躺在床上,已經死亡。   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黃靜係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上,因薑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被告人薑俊武的行為與黃靜潛在病理改變是造成黃靜死亡的共同原因。   疑點二:死者器官被燒毀   湘潭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隊長盧任武介紹,他在司法部法醫鑒定中心要求檢查黃靜器官標本時,發現不見了。   負責保管黃靜器官標本的是湘潭市二醫院病理科。其負責人肖聖華證實,黃靜的器官標本確實被該科的譚國其醫生燒掉了。   按他的說法,黃靜器官標本已先後多次取材進行法醫鑒定。2003年8月,中山大學做完法醫鑒定後,醫院將黃靜器官標本用小紅塑料桶裝著,保存在病理科製片室裏。當年底因醫院開啟暖氣,因浸泡液體揮發導致標本幹了,“已無多大繼續保存下去的必要”。所以在春節前後的一次衛生清理中,被放到鍋爐中燒掉了。   此事使得本來艱難進行的案件被迫停止。   疑點三:司法鑒定到底哪裏是終極   如同孫誌剛案件的社會價值一樣,司法鑒定的混亂如何得到有效控製,成為黃靜案最積極的社會價值。   2003至2004年,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公安部、南京醫科大學、中山大學、司法部的法醫鑒定部門相繼做出鑒定結論,但這些結論之間,結果都不盡相同,甚至互相矛盾。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委托5位專家對黃靜進行第五次屍檢,鑒定結論是:黃靜生前心髒存在某種程度的潛在性病理性改變,薑俊武以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是引起被鑒定人黃靜死亡的關鍵促發因素。   最終,法院采信了最高法院的司法鑒定結論。但是,這依舊給人們帶來難解的認識:司法鑒定到底誰說了算?誰的更具有不可對抗性?標準是什麽?   似乎至今,多頭鑒定的痼疾仍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黃靜案”應適用“同舟無害扶助”理論   薑俊武法律責任難免?   □李顯冬   (法學博士,民法博士研究生導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谘詢顧問)   本人是民法教授,專攻侵權責任法的研究,思來想去,怎麽也想不通本案的判決理由!   首先,不知法院如何能查明黃靜與薑某發生特殊性行為時的對話。特殊性行為既屬隱私,當時又無錄音或錄像,不知法院除了被告陳述,如何查證當時兩人說了什麽,沒說什麽。   其次,即使構不成“強奸中止”,被告同樣還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中止。換句話說,當事人薑某對與其發生特殊性行為的黃靜負有“生存共同體成員”相互輔助的作為義務,其應當作必要的救助卻沒有作,因此而致人損害,即構成了“消極的侵權行為”。雖有“中止”,黃靜死亡的後果已不可挽回。因此其顯然是一種“違法的不作為”。   由於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的靜止狀態,故法律強調必須是先有作為義務而又違反之,才承擔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同舟無害扶助”理論   這裏所謂“違反生存共同體成員相互扶助義務的不作為”,亦被稱之為“同舟無害扶助”的理論。它是指處於同一閉鎖的空間而無法獲得其他的救助可能的成員;在救助行為無害於救助人的根本的利益,卻恰恰事關被救助的人的重大權益時,所出現的不作為。   夫妻就是依法律規定所形成的生活共同體;夫妻同室,夫妻之中有一人半夜突發重病,不論妻或夫均應予以全力救助,理所當然;既然依法院認定:本案中“兩人曾到海南、長沙等地遊玩,並多次同宿一室”。基於此種事實狀態,依傳統民法理論,同樣形成了生活共同體。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男歡女愛特殊不特殊,完全是道德評價問題。但無論何種場合,在人類社會中,就各種生存共同體的成員而言,不論是深在礦洞的礦工之間,還是同處高山之顛的登山者,以至於同潛海底的潛水員,更不用說朝夕相處,最為接近的愛人之間,自然對其他成員的生命、身體、健康等非財產性生活資源的重大變動,最可能及時了解,出於人性的關懷,甚至社會成本的節省,基於社會生活的起碼道德要求,人們彼此間亦應相互扶助,故將其認定為一種法律上的要求的意義同樣極其重大。   故此,生存共同體成員之間的相互扶助,同樣應當被認為是法律對社會生活規範的基本要求。盡管在多數情況下,違反生存共同體成員相互扶助義務的不作為更多地還是側重於違反了道德規範,未必都是違反了法律規範上的義務。   如何轉化成法律義務   至於其如何轉化為一種具有法律規範性質的義務,其依據在於:這樣作一方麵可以避免法律規範孤立於社會規範之外,而另一方麵,這樣做具有著提升法律規範價值的社會功能。毫無疑義,任何社會規範原則上都可以成為法律 。著名法學家瞿同祖先生就曾說過:“同一規範,在利用社會製裁時為禮,附有法律製裁後便成為了法律。”   所以,像本案中薑某與黃靜這樣,作為某一特定的生存共同體成員同處於閉鎖無其他救助的空間之中;而扶助的行為又無害於行為人的生活資源時,有如夫或妻半夜得病,配偶為其呼叫救護車;或礦山出事,同一礦坑的工作人員伸手救助一把;或登山之際、潛水之時遇有危險,互助登山的人、同時潛水的人順手拉推一把,結果就大不相同。   總而言之,此時實施救助行為,就行為人而言,提供扶助對其自己並無根本性的損害,卻關係到相對人的重大人身非財產權益。   在本案中,薑某的不作為就關係到生存共同體中黃靜的生命、身體、健康等非生活資源的重大變化。無疑這意味著薑某不提供扶助,黃靜或將喪命,抑或蒙受其他重大的人身傷害。這已為最終的不幸所證實。   理論聯係到個案並非顯而易見   隻不過在侵權行為之中,大量的都是作為形態的加害行為,此種違反“生存共同體成員相互輔助的作為義務”之不作為的行為來作為加害行為的形態,雖在理論上並無障礙,但具體到個案處理時,卻並非是一目了然的事情,需要具體情況具體予以分析。法官不能予以正確認定,自不足為怪了。   因此我們還要注意不作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此種違反“生存共同體成員相互輔助的作為義務”之不作為的行為如若要成立侵權行為,無疑也需要其不作為與侵害他人權利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但是由於不作為是一種消極、靜止性的狀態,而認定有無的因果關係通常都是從事物之間的積極和動態的聯係來予以考察的,故認定不作為的因果關係不能直接套用作為的因果關係,而應該有其自身的方法:即如果實施了作為即可以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因其不作為才導致他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那麽,此種不作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就具有了因果關係。   既然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黃靜係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薑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薑的特殊性行為與黃靜致死間,顯而易見是作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聯係;應當注意的則是,其不予救助的不作為行為,同樣與死亡的發生有著相當的因果聯係。簡而言之,即如果薑某證明不了:即使他當時對黃靜實施了救助的作為,依然不可以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那麽,因薑某不作為與黃靜的生命健康權受侵害之間就具有了因果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在“明知丈夫服農藥自殺不予救助案”中,對曾與他人通奸,有過錯在前,導致夫妻失和的一位婦女;在其丈夫生氣自服農藥後,明知丈夫服了農藥的情況下,能夠救助而不救助,反而與情夫離家出走,以至婁某中毒不治身亡。認定她有救助的義務。最後判決李的行為業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認為,她是以消極的不作為形式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鑒於不作為形式的故意殺人要以行為人對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當時法院的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李某與死者婁某係夫妻關係,有法定的互相扶助的義務。婁某因李某要與情夫出走而一氣之下喝了劇毒農藥,李某在明知婁某已服毒的情況下,對婁的死亡負有特定的救助義務,且有能力履行義務,但她卻將該種義務置於不顧,對丈夫婁某的死亡放任不管,這是一種以消極的不作為形式表現出來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樣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