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被錯判死刑一夜白頭 6年寫2107篇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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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用法學家的目光來看,信陽人張從明用2103天親身見證了“疑罪從無”在河南的首次踐行,用史學家的目光來看,張從明用在監獄中寫下的十幾本日記見證了一個小人物的跌宕命運。在張從明自己看來,他花2103天作了一場噩夢,現在,快十年了,他好像還在夢中。

  1997年,31歲的張從明鋃鐺入獄,罪名是搶劫殺人;5年零9個月後,入獄2103天的張從明無罪釋放。據稱,這是河南首例依照新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原則而判決的案件。

  恢複自由身之後,張從明開始向公檢法部門討要說法,時至今日,檢察院和法院的13萬元賠償已經到位,信陽市公安局和潢川縣公安局仍在推托,“不願賠償”。

  6月28日,本報記者赴信陽潢川縣采訪,一個人的十年回憶在痛苦中慢慢浮現。

  半截磚頭血案

  6月29日上午,張從明表情痛苦地走過潢川縣躍進路,這裏,曾經存在一家農行儲蓄所,1997年有人闖進該所搶劫殺人。而張從明,就是公檢法等部門當年認定的凶手。
  


  事發1997年3月8日下午2時,當儲蓄所工作人員孟某吃飯回來時,立即驚叫起來:她的同事殷某橫趴在便器上,滿地鮮血,儲蓄所的錢箱也被撬開,4萬元錢不翼而飛。

  原來,倆小時前,孟某應邀去朋友家吃飯,同事殷某獨自值班。血案就發生在這兩小時內,經過勘查現場,警方認為作案過程是:一個“熟人”懷揣一塊半截磚頭,以借錢為由,騙殷將防護門打開。“熟人”用磚頭將殷砸昏,卡住脖子,抹布捂嘴,再用尼龍繩將殷勒死。此後,“熟人”撬開錢箱,搶走4萬元後逃離現場。

  在當年,這起搶劫殺人案轟動全縣城,眾人瞠目。據稱,這是潢川縣建國以來最嚴重的一起犯罪事件,此案性質太過惡劣,光天化日之下,凶手竟如此猖狂。警方被勒令限期破案。

  最不可思議的是,該儲蓄所斜對麵有三家單位,相距不過300米左右,從右到左依次是:潢川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潢川縣公安局,潢川縣人民政府。

  就在四天後,張從明在鄭州被抓回,全城遊行,此案神速告破。盡管嫌犯張從明始終說不出贓款下落,以至於被搶的4萬元成了一個謎,但當時無人理會。

  一張“帶血”鈔票

  1997年,張從明31歲,他排行老四,家裏姊妹5人。當時他是鄉鄰眼中的精明人,會做裝修活,還在鄭州和潢川兩地搞花木生意,一個月大概能掙四五千元,這在當時很了不起。

  1997年3月8日早晨,像往常一樣,張從明和一個生意夥伴從鄭州返回潢川籌措生意款。他不曾料到,這一趟葬送了他十年時光,他的人生軌跡從此改寫。

  張從明後來曾狠狠地說過一句話,“如果早知道會出漏子,那天打死我也不回潢川。”

  按照警方的說法,張從明之所以成了嫌疑犯,原因在於,張家剛好距離該儲蓄所不過500米左右;剛好案發當天他回縣,次日又突然回鄭;他跟受害人殷某認識,而儲蓄所門窗俱未損壞,明顯屬於熟人作案。

  於是,張從明遭遇了自己命運的最大拐點,並無力更改。盡管未婚妻王麗及家人作證說,當天中午張從明在王麗家吃完飯後,二人一起回張家。但這時,一張帶血鈔票讓張從明再次有口莫辯:抓獲張從明當天,辦案民警從張從明身上搜出贓款1445元;十六天後也就是3月28日,民警從贓款中“找出”了一張帶血的百元鈔票。經鑒定,血跡與死者殷某相吻合。

  於是,警方認定,張從明有預謀地提前從鄭州返回,“利用在家上廁所的時間作案”。

  此時的張從明全家,堅持認為張從明不可能去幹違法犯罪的事,並想盡一切辦法搭救他。1998年前後,張從明母親以7000元價格賣掉四間老房,張從明大哥剛蓋好兩層小樓,尚未裝修就轉手賣了。

  他們把這些錢都用在打官司上,為張從明“喊冤”。

  從“死刑犯”到“無罪釋放”

  作為張從明的辯護律師,趙萬軍親眼見證並參與了此案全過程。在他看來,這是一起典型的“疑罪從無”案件,也是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後我省第一例司法實踐。

  但事實往往沒那麽簡單,根據當年公檢法等部門的辦案經驗,如果懷疑某嫌犯有罪,但證據不很紮實,將按“從輕”或“從掛”處理。這意味著,一個被懷疑搶劫殺人的凶犯可能被判死刑,也可能被判刑十幾年。

  而張從明的經曆,恰好印證了“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這一司法原則的轉變進程。

  從張從明被抓到公訴、開庭、宣判,僅耗時5個月。1997年4月,張從明被正式逮捕;1997年8月15日,張涉嫌搶劫、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1997年9月1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張從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8年初,省高院發回重審;同年7月,信陽中院再判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12月,省高院又發回重審;1999年6月,信陽中院改判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省高院又一次發回重審;2001年,信陽中院將此案移交潢川縣法院,縣法院判張有期徒刑15年。

 張從明繼續上訴。2002年11月28日,信陽中院正式宣判張從明無罪釋放。

  關於此案,趙萬軍律師說,張從明之所以被認定為凶手,主要在於兩個證據,一是張的口供,一是帶血鈔票,“但這兩份證據都不可靠,對於警方訊問筆錄,張從明一直否認;帶血鈔票更加可疑,警方3月12日查獲“贓款”,卻直到28日才突然發現有一張帶血鈔票,這不符合常理。”

  趙萬軍感慨地說,這與佘祥林冤案一樣,主因都是司法製度的不完善。

  164元“賣血錢”

  盡管從板上釘釘的死刑犯到最後無罪釋放,這一切來得還不算太遲。可除了張從命的家人,沒有人知道他們這五年多的艱辛與難熬。

  “我媽在潢川縣沒人不認識,她天天掂著小筐賣鞋墊,她有個死刑犯兒子,她賣了錢就給兒子送到監獄裏。”張從芳是張從明妹妹,一提起往事她就淚流滿麵,泣不成聲。

  張從明父親1987年去世,張從明出事後,60多歲的老母親每天去附近觀音廟磕頭,一天三炷香。她始終相信兒子是冤枉的,雖然她會在大街上走著走著突然號啕大哭,但她一直是全家人的精神支柱。

  今年72歲的老太太隻會紮鞋墊,一元錢一雙去賣,有些好心人可憐她,扔下十元錢拿幾雙就走,老太太喊不應、追不上,就自個抹淚。由於常年紮鞋墊,老太太雙眼視力極差,兩三米遠也看不清人。

  讓張從明內疚的還有很多,張從芳曾經在洛陽賣過好幾次血。張從芳說,那時還是有償獻血,醫院規定三個月隻能獻一次,她就借一張身份證交換使用,傷口一長好,她就去。她記得很清楚,第一次賣了400毫升鮮血,領到164元,其中兩元錢驗血費讓她很心疼。

  而張從明的二姐在1998年把自己嫁了,結婚時,娘家連一床送嫁的被子都沒有,“送不起”。

  長達2107天的監獄日記

  在長達2107天失去自由的日子裏,初中學曆的張從明學會了寫“日記”。

  當著記者的麵,張從明從小櫃裏搬出了11本日記,每一本都是兩摞稿紙縫合而成,時間跨度從1999年元月到2002年12月。據張說,之前的幾本日記在轉看守所時弄丟了。

  在這些明顯發黃的稿紙上,字跡從最初的歪歪扭扭到頗有功底,時間的跨度就印在紙上。每一字一句都顯露出張從明的心聲,那是對呼喚黎明到來的呐喊。

  在張從明看來,“一夜白頭”有些誇張,但他一頭濃密的黑發很快在看守所內全部變白,導致他現在不得不每月都去理發店染發。

  頭發是變白的,自己則始終是清白的。張從明自被抓那一刻起就堅信,法律是公正的,不會冤枉好人,“黑就是黑,白就是白,這堅決不能漂染”。

  未婚妻王麗

  還有一位直接影響張從明命運的女人是王麗。十年之間,這位1973年出生、比張從明小7歲的女子對張此情不渝——“我相信你的人品,相信你是個好人”。

  一句承諾,這女子守候了整整兩千多天,她和張從明母親一道,為他奔波喊冤,給他送錢送物。在張從明記憶中,老母親每半個月肯定來一趟,或送幾十元錢,或送東西,王麗經常陪同。

  2003年5月,在張從明出獄半年後,被張從芳稱為“老實人”的王麗和張從明幸福地領了結婚證,沒有鮮花,沒有儀式,沒有宴請,也沒有新房。

  雖然在此之前,連張從芳也曾直接找到王麗,鄭重勸告說:“你跟我哥分吧,別和他結婚了,我們家啥都沒有,不想再拖累你!”但沉默的王麗選擇了堅持。

  同年底,一個大胖小子出生了,這是張從明和王麗愛的結晶。正當大家都以為小兩口會甜蜜過日子時,二人卻意外“分居”。

  起因是,在潢川縣城,張家目前租了三處房子,一處由張從明大哥家人住,一處由王麗和兒子住,張從明和母親住了最破的房子——僅有兩間低矮瓦房。自張從明被釋放後,三處房子的房租開始由政府負擔,張從明一家三口每人每月另加120元低保。

  讓王麗不滿的是,張從明不能掙錢糊口,無法支撐起這個家,而張的腦袋似乎也不大正常,有些怪異。張從明說,多年監獄生活讓他的大腦受到刺激,沒法像正常人一樣思考和工作,“我原來是一棵大樹,現在連一棵枯萎的小樹也不是了”。

  一個被張從明多次提及的問題是,他被無罪釋放後,向公檢法三級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而今,檢察院和法院的6萬元賠償均已到位,但信陽市公安局和潢川縣公安局仍四處推委,不予賠償,“一分錢也沒給”。

  張從明目前最大的希望是,公安局能把賠償的錢給到他手中,兩歲多的兒子買奶粉每天都要花錢。隻是他不知道,他又得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