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拉秦德·辛格·巴奴·辛格現年32歲,去年11月12日淩晨,他和朋友閑逛到延安西路虹梅路附近時,欲對一名過路女子動手動腳,遭到女子朋友製止後,雙方發生爭執扭打。 公安民警接警後到現場處理,醉醺醺的拉秦德·辛格·巴奴·辛格用拳頭擊打一民警臉部等處,經鑒定構成輕傷。他還將民警佩戴的警用對講機打落在地,扯下民警的領帶扔在地上,並坐到引擎蓋上用雙手拍打警車,場麵一時陷入混亂。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在法庭上對其致被害人受傷的事實已表示歉意,有認罪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前天,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該名印度籍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