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為外甥定娃娃親 為圓房協助其強奸14歲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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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會澤縣馬路鄉硝廠村委會新彎子村民組村民龔正平、潘廷華、潘芬芬、龔正豔4人涉嫌共同犯強奸罪一案,經會澤縣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於2005年10月26日以犯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龔正平有期徒刑5年、判處被告人潘廷華有期徒刑5年、判處被告人潘芬芬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被告人龔正豔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案發:14歲少女服毒身亡   今年2月19日下午,會澤縣馬路鄉龍洞村委會百沙坪組的剛過14周歲生日沒幾天的少女許某某在自己家中服毒自殺了。此事的發生震驚左鄰右舍。而龔家和許家對於許某某突然死去的原因是清楚的。這可把龔家的人嚇壞了,急忙找到許家,商量如何處理後事。經過協商達成協議:由龔家先給許家500元錢買口棺材,安埋許某某,3天後再付3000元錢給許某某的父母作為補償。   許家由於忙於奔喪,沒有按時去龔家拿錢,後來龔家賴賬了。在這種情況下,許家覺得太不劃算了,氣憤之下,就到當地派出所報了案。   “圓房”圓出強奸案   2003年初,龔正平由其舅舅潘廷華做媒,與當時不滿12周歲的許某某定下了婚約,龔家也付給了許家定婚禮金。許某某由於年幼無知,自己也願意,從此一對小情人相親相愛,保持著正常來往。   這樁“婚約”過了兩年以後,舅舅潘廷華擔心姑娘一天天長大會變心,不但外甥龔正平得不到人,而且龔家的定婚禮金也將付諸東流,想著瞅個機會把這樁“婚約”采個“生米做成熟飯”算了。   2005年2月14日,是春節過後的正月初六,許某某來到來婚夫龔正平家拜年。潘廷華認為時機來了,便與姐姐、姐夫等家人商量,讓龔正平與姑娘“圓房”,並把日子定在正月初八。主意一定,許某某被龔家熱情地留住了下來。2月18日這天,潘廷華在教外甥龔正平今晚要如何如何地“做”以後,又像哄小孩一樣,做許某某的工作,讓她今晚跟龔正平“結婚”。許某某認為自己年齡太小,一直沒有答應。然而,當晚10點鍾左右,在潘廷華的安排下,由龔正平的母親潘芬芬、妹妹龔正豔拉住許某某的手,將其強行拖進了龔正平的房間。待龔正平進入自己的房間後,許某某死活都不原意“結婚”。在這種情況下,龔正平按照舅舅教的辦法,強行與許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在被糟踏後,許某某怎麽都無法承受龔正平的暴行給自己帶來的心理和肉體上的傷害,3天後的2月19日下午,許某某在自己的家中喝下了半瓶多甲銨磷農藥身亡。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經立案偵查確認,許某某之死是因為受到性的強暴想不通而服毒自殺的,龔正平已涉嫌構成強奸罪,於3月10日將其刑事拘留。   追訴:四人共犯強奸罪   3月17日,會澤縣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以強奸罪提請批準逮捕龔正平的案卷中,經過細致審查,發現本案有漏洞,經辦案人員親臨實地認真調查,認定:在本案中,應該有4人共同犯了強奸罪,這就是:龔正平具體實施強奸,構成強奸罪;潘延華教唆龔正平實施強奸,構成強奸共犯,並與龔正平同屬強奸主犯;潘芬芬、潘正豔已構成幫助強奸的共犯。於是,會澤縣檢察院在作出逮捕龔正平決定的同時,又將潘廷華、潘芬芬、龔正豔3人追捕到案。   會澤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正平、潘廷華、潘芬芬、龔正豔,在主觀方麵有共同逼婚的故意,在客觀方麵共同配合采用暴力手段,由被告人龔正平實施強奸婦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屬於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潘廷華組織指揮,龔正平具體實施強奸婦女的行為,兩人屬主犯;被告人潘芬芬、龔正豔起輔助作用,屬從犯。於是,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有關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作出了本文開頭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