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2年方知替人養子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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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梅州訊 (記者葉仕欣 通訊員黃巢雁、何碧帆)近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宗侵權糾紛案。梅城江南的張某和前妻陳某離婚後,在一次偶然地帶八歲的兒子看病時,才發現兒子的血型和自己不符,隨後的親子鑒定證明兒子非自己親生。為此,張某找到前妻陳某質問此事,雙方引發了一場親子關係之爭…… 無辜“父親” 離婚後才知八歲兒非親生 張某於1994年和陳某結婚,1996年育有一子威威。2002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兩人協議離婚,威威由張某獨自撫養,撫養費也由張某獨自承擔。 離婚後,張某將全副心血傾注在兒子身上,希望他能健康成長。但隨著兒子年齡的增大,張某發現,兒子根本不像自己,不僅自己的感覺是如此,連親戚朋友有時候也會取笑張某,說威威長得和陳某的密友劉某一模一樣。但張某仍不敢多想,對取笑未予以理睬。 威威7歲時,因腳部患有疾病,愛兒心切的張某於2003年至2004年期間,先後兩次帶威威到廣州的醫院治療。 然而,在威威治療疾病驗血型過程中,張某意外地發現,孩子的血型和自己不相符,於是對兒子是否自己親生產生了懷疑。2004年8月26日,張某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表明威威不是張某的親生兒子。 鑒定結論猶如晴天霹靂,給了張某重重的一擊。張某怎麽也無法接受自己含辛茹苦撫養了八年的“親生”兒子,竟然是前妻與別人所生。 張某在這八年中,為兒子的健康成長傾注了大量的心血,撫育費還能用物質來衡量,而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卻無法衡量。因前妻陳某曾口頭承認威威是其與劉某所生,於是張某將前妻陳某和第三者劉某起訴至梅江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人支付其因配偶權遭侵犯蒙受的精神損失費50000元和支付撫養費76791元。   風流前妻 否認婚後曾出軌 “威威不是張某所生,但也有可能是出生時抱錯造成的,而鑒定隻能說明孩子不是張某所生,而不能說明我侵犯了張某的配偶權,我婚後沒有出軌。”陳某不同意張某認為其婚後出軌侵犯配偶權的說法。 “我當年在梅城有穩定的工作,但為了張某,我冒著與家庭決裂的危險和張某一同去深圳發展,後因雙方感情不和導致離婚,現在張某又提出兒子不是其親生,我也很氣憤,張某既然不願再撫養小孩,那小孩就由我來撫養,但我不同意張某提出的賠償損失的要求。”在血親問題上,陳某堅決否認孩子不是張某所生。 另外,陳某對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書提出異議,認為是張某訴前單方麵提取的證據,且在鑒定前孩子有可能輸了別人的血液,影響了鑒定。 威威到底是不是張某與陳某所生的兒子?張某認為不是,陳某認為是,雙方都各執己見,隻要陳某或認為的第三者劉某也做親子鑒定,雙方的親子之爭可能會有最終的結果,但陳某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而另一被告劉某亦不同意對其與威威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鑒定。 佛山一家醫院擬取消護工由護士全麵替代 終審:維持原判前妻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威威是否原告張某的親生孩子的問題,原告張某提供了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書,在被告陳某無證據對鑒定結論予以反駁的情況下,認定威威不是原告張某的親生孩子。 據此,可以認定陳某在其與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並非婚生育威威,其行為不但違背了公序良俗,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判決被告陳某向原告張某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向原告張某賠償撫養費45200元、醫藥費6083元、鑒定費3020元,合計51313元;小孩威威由被告陳某負責撫養。 判決後,陳某不服,認為兒子已超過三周歲,不應該單方進行親子鑒定,取證手段不合法,不能以此證明兒子威威就是張某非親生兒子,於是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提到“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準許。”因此,當事人有自行委托鑒定的權利,對方當事人對自行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應當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並申請重新鑒定。 因此,梅州市中院認為,陳某婚外生育他人小孩,違背了《婚姻法》有關規定,侵犯了配偶張某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陳某賠償張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恰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