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女在校內被12歲同學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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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通市巧家縣14歲少女小霞在校內被同學強奸後,被迫輟學,遠走他鄉(本報今年6月5日曾作報道)。之後,家人代遭受身體和心靈摧殘的她提出訴訟,向校方、實施強奸罪行者及其4名幫凶索賠7萬元。   昨日,受害少女的父親周清高從巧家縣法院拿到了一審勝訴的判決書。據他介紹:小霞目前跟隨他在昆明郊外一家采石場打工,想重新回到課堂,卻又沒有任何勇氣再去麵對曾經發生過“噩夢”的母校。   值得注意的是,該院判決由眾被告共同承擔的52460元中,整整5萬元都是精神損害賠償。   上百網站轉載,巧家"校園強奸案"引各界強烈關注   今年6月4日,本報在經過充分的調查采訪後,刊發《受辱少女被迫輟學遠走他鄉》一文,獨家對巧家縣包穀堖鄉中心學校學生小霞被同學小強(12歲)強奸一事進行了報道,在社會上產生了強烈反響,自6月至10月中旬,新浪等至少上百家著名網站和論壇均紛紛轉載。其中,新浪網配發的編者按指出:“近年,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像小強等人年齡十幾歲,正是讀書接受教育的時候,不好好學習,最終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小強家長要負一定的責任;作為小霞的父母,沒留守在家照顧孩子,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我們轉載此文,希望能引起家長們及整個社會的反思。希望家長多在自己的孩子身邊,多了解他們,及時發現孩子們的一些不良習慣,加強對自己的孩子的教育,避免不懂事的孩子毀了自己,給他人帶來傷害。”   還有一名網友專門針對當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做法發表評論文章,稱:“我預計,以後12、13歲男孩的奸淫行為將越來越多。因為這個年齡的男孩已經到了性行為萌動期,已經具備了勃起及射精能力,在各種色情信息的刺激下,很容易產生奸淫的欲望。14歲,是刑法規定的強奸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起點,從14歲開始,強奸和奸淫幼女行為就要受刑法製裁。因此,12、13歲的男孩是既有奸淫能力又可以逍遙法外的一個群體,越來越多的男孩將利用這個一生中絕無僅有的‘奸淫豁免年齡’去滿足自己對女性和性行為的好奇心,而奸淫的對象又往往是與自己年齡相仿的女孩,這是一個趨勢。”基於以上類似的理由,多名網友甚至都提出應該就此對《刑法》進行修改。   針對起訴,學校和強奸者均稱沒有任何責任   雖然“強奸犯”小強的罪行已經被查實,但由於其年僅12歲,當地警方依法決定放棄刑事追究。無奈之下,家人隻有考慮代小霞直接提出民事索賠。10月17日,在受理起訴後,巧家縣人民法院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對小霞狀告小強和學校的官司進行了審理,被他們例為被告的,還有4名幫助小強實施強奸的男同學。   法庭上,小霞的代理律師吳瑜瓊指稱:小霞在學校遭遇強奸後,患上了重度焦慮症、害怕感和發瘋感等多種精神疾病,再也不敢、實際上也無法再去上學了。強奸事件發生的最主要原因在於學校疏於管理,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並且平時對學生們的教育也不夠,這才致使5名被告不顧受害人強烈反抗,公然在教學樓內犯下強奸的罪行,給受害人造成了終身難以磨滅的巨大創傷。因此,請求判令由6 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害5萬元和經濟損失2萬元。   審理中,所有涉案的未成年人都未到庭,第一被告小強的母親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她要求全部駁回對自己兒子的起訴,但卻舉不出任何稍微有力的理由。她稱:對方所訴不實,對方必須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強奸事實。另外,他們所要求的精神損失費也於法無據。   巧家縣包穀堖鄉中心學校代理人這樣答辯:“小霞所主張的事實有虛假和誇大的成分。實施強奸的是小強,責任應該由行為人承擔。學校已經製定過各種安全規章製度,也認真進行過宣傳教育,要求學生按時作息。事發當時,小霞並未呼救,學校也無法預見事情的發生,而且,當時已是課餘時間,學校無權也無義務進行管教和安全保障。”   根據以上理由,學校法定代表人陳俊國認為:學校已經盡到安全管理責任,無重大疏漏,因此,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判決:賠償受害少女5萬元精神損失   經由法院審理,小霞被害的過程終於得以浮出水麵:2004年12月1日,包穀堖鄉中心學校上完晚自習後,小霞和同學王某在教學樓三樓樓梯口與小強等5名同學相遇,5人當即圍住小霞,開始亂摸、摟抱,並強行將其拖到走廊盡頭,王某見狀不敢跟隨,就自己走開了。5名男同學又對小霞亂摸了一會兒後,小強從背後強行抱出小霞,此時,另外四人相繼離開現場,小強便將小霞按倒在地,實施了強奸。   在查明以上事實的基礎上,法院認為:小霞就學期間,學校沒能提供完善的安全措施,沒有嚴格執行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也沒檢查和督促學生按作息時間作息,使校園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從而導致在教學樓這樣特定的環境中發生了對小霞進行猥褻和強奸的行為。對此,學校應該付主要即50%的責任。第一被告小強對小霞實施猥褻直至強奸,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和人格權,由於其係未成年人,其30%的責任隻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來承擔。另外4名同學對小霞實施了圍堵及猥褻行為,應分別由其法定代理人各承擔5%共20%的責任。   關於起訴請求中那5萬的精神損失,該院分析認為:這一事件給受害人造成了“創傷後應激障礙”,在其幼小的心靈上造成了巨大創傷,情節特別嚴重。因此,根據本案的侵害手段、發生場合、行為方式、損害後果等因素,對小霞的精神損害索賠應當予以支持。   據此,10月30日,巧家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包穀堖鄉中心學校向原告小霞支付一半精神損失,即25000元;由被告人小強的法定代理人支付精神損失的30%,即15000;另外20%,則由另4名被告平均分配承擔。除精神損害外,能夠查實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共為2460元,法院也按照這一比例在6被告之間進行了分割承擔。(文中未未成年人采用化名)   相關法律連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製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製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