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稱被奸汙 自毀犯罪現場後先煮麵吃再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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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楊野 昨日上午市一中院報道昨天上午10時半,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一起強奸案,此案早前南岸區法院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判嫌犯無罪,並當庭釋放。後經南岸區檢察院提起抗訴,再次開庭。   嫌犯庭上辯稱,當時雙方是你情我願。庭上雙方就指控強奸罪存在的多處疑點激烈辯論。   早上進屋發生性關係   南岸區檢察院指控,家住南岸長生橋的張峰,於2003年5月11日早上7時許,來到年輕女子王芳在鎮上才開幾天的發廊門外。他見大門緊鎖,發現發廊開著的窗戶很低,於是翻窗入室,對王芳使用暴力,致使王芳衣服被撕爛,身上受傷,然後將王芳強奸後獨自離開。   張峰自我辯護稱,當天確實和王芳發生了性關係,但屬你情我願的事,且王芳還很“主動”,“我當天是約王芳去趕場的,也是大大方方從大門進入她屋子的。”其律師質疑檢方提供的證人證言,認為關於張峰翻窗進入的證據有矛盾。   張峰稱,他與王芳在案發當天的前兩三天,還曾發生過一次關係。事發當天,雙方本相約出去玩,他是應邀去接王芳,自然而然就再次發生了性關係。且事發一個多小時後,王芳對現場進行清理才報的案。   煮碗麵吃後報案強奸   檢方指控,事發後,張峰主動找到王芳要求私了,但王芳未同意,執意要將張峰繩之以法。   但庭上張峰稱,是王芳及其男友先找到他,要求他拿5萬元了結,張峰同意私了,但要求王芳先到公安機關銷案,後來雙方因為金額分歧談判破裂。   張峰的代理律師問:假設“強奸”成立,為何王芳不第一時間報案,且還要自毀現場?隨後在家裏煮了一碗麵,吃後才不慌不忙去報案,這種反應不符合婦女受害的常理。   且王芳拿不出傷痕、淤血、撕爛的衣報等證據,未能形成證據鏈。因此不能定罪。   法官宣布擇日宣判。(因涉隱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