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教師強奸小女生 平均每周強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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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寫這個稿件時,記者心情很矛盾。關於"禽獸教師"強奸未成年學生按-2件屢見報端。人們大多不願談這樣的話題,因為殘忍,因為俗不可耐。

但是今天,我們重拾這個話題,通過南寧市發生的這起按-2件,在給人以警示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想說明"法律要真正維護這些未成年孩子的權益"。

圖為犯罪嫌疑人梁宏賢。

為一個不願談及的話題握起沉重的筆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隻支持對"物質"損失的賠償請求,精神損害並不包括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2款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說明強奸按-2的受害者極有可能任何賠償都得不到,因為"物質沒有受到損害"。即便受害者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也往往得不到采納。

近日,廣西一件駭人聽聞的按-2件開庭審理,一名教師在兩年時間內強奸了班上13名小學女生,有的被強奸了60多次,這些女生都隻有七八歲。

這一按-2件另一個引人注目的地方在於,受害人的代理律師以"處女膜"是物質為由提出賠償要求,這一訴訟請求在全國尚屬首次,律師給處女膜"定價"20萬元。

兩年魔魘 多名小女生身心俱受傷

2005年2月14日,剛剛過完年,廣西南寧市興寧區三塘鎮那垌小學二年級女生小春在和姐姐聊天時,透露出曾經被班主任"耍流氓"。小春的父母仔細詢問後得知,班主任梁宏賢經常帶她到電腦室並脫掉她的褲子,班上的女生差不多都被他叫去脫褲子。小春的父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聯係其他女學生的家長於2月16日到南寧市三塘鎮派出所報按-2,2月17日梁宏賢在學校被抓獲。

2月18日,派出所帶受害女生去醫院檢查,檢查結果證明被強奸。

教師梁宏賢的禽獸舉動漸漸浮出水麵。

梁宏賢今年24歲,2000年7月從廣西一所師範學校畢業後,分配到南寧市興寧區三塘鎮那垌小學教書,並任班主任。南寧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梁宏賢在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間,利用在南寧市三塘鎮那垌小學擔任班主任的便利,以修改作業或檢查身體為由,將被害人小春等人單獨叫到學校三樓複印室或五樓大廳或自己宿舍等地方,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共奸淫13名女生,猥褻1名。

梁宏賢自己在供詞中寫道:"這期間我強奸最多的是小夏,大概50至60次。第二多的是小秋,大概40次。第三是小春,12次至15次。小冬大概有10次。小月6次至8次,其餘的是2次至3次。平均每周都強奸學生一次。"

8歲女孩小夏說:"從一年級下學期開始,梁老師就對我做這種事了,二年級時慢慢多起來,基本上每星期都對我做一次,有時候一星期兩次。"

梁宏賢的禽獸行為持續了兩年,這兩年裏學生的沉默,家長的粗心,學校管理的疏忽,給梁宏賢的獸行有了可乘之機。

小夏說,她害怕梁宏賢再對她做那種事情,就一直不敢給父母說。梁宏賢每次強奸完後,都告訴女孩不要給任何人說,這些受害的女生也非常"聽話",被多次強奸都沒有對任何人說起。

兩年時間內家長有多次機會發現這個事情,但是他們的粗心把發現的時間推遲了好久。一些女孩經常說下身疼痛,沒有引起家長們的重視,有的家長發現了小孩內褲上的血跡,則認為"現在生活好了,月經來得早",有的家長看見小孩內褲上有白色粘液和血跡,還罵小孩子"油炸東西吃多了,上火"。

梁宏賢的強奸行為發生在學校裏,大部分是在白天。每周幾次的強奸行為持續了兩年,校方竟然毫不察覺。對學校管理疏忽,對老師再教育力度薄弱,學校對於這些孩子受到的傷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記者感言:在對受害者的采訪中,記者深深感受到小女孩肉體上的損害也許隨著時間的推移可以治愈,但心理上的陰影卻隨她們的成長而加重,她們將承受難以忍受的世俗壓力。小夏的姑姑告訴記者,小夏現在都不敢去學校,因為總有人笑話她。

小女孩的遭遇甚至給她們的家庭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小夏的父親整天以淚洗麵,解酒澆愁,一日因為飲酒過度,在街上遇到車禍身亡,多重打擊幾乎摧跨小夏的家庭。

記者發現,這樣的性侵犯按-2件多發生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孩子生活在一個相對較封閉的環境裏,對許多事情往往懵懂無知,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而當地許多人,包括一些教師的文化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這類悲劇的發生。

心理扭曲的矛盾日記

圖為新華社記者采訪受害者家屬。

在采訪中,有一件事讓記者到現在還感到不解,那就是梁宏賢一邊作出禽獸舉動,一邊對著老天"懺悔",寫悔恨日記。記者選擇了其中的一部分內容:

日記一:2004年2月10日 晚

關鍵詞:感情生活失敗,女朋友跟別人走了,一直感到孤獨、憤懣。

內容:我曾經有女朋友,但後來跟別人走了。想到我這樣的年紀,卻連半個女朋友都沒有,整天隻是想幹壞事。或許這就是上天給我的懲罰,讓我永遠孤獨並懊悔一生一世。

我得不到自己所愛的人,所以心也特別煩,於是便幹出這種事,害人害己。人貴在知道自己正在做些什麽,正在追求著什麽,而此刻的我已迷失了方向,令自己也無法相信的事情。難道這就是我的人生嗎?孤獨讓我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別人。而今的孤獨不就是自己選擇的苦酒嗎?

日記二:2004年9月16日 晚

關鍵詞: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錯誤的,希望尋找解脫的途徑。然而他終究沒有"懸崖勒馬",而是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無法自拔。

內容:多少次說要改過,為什麽要這樣做?難道已變得如此禽獸?把一時的快樂置於一生的痛苦開頭,我根本不是人!在別人麵前是老師,而背地裏是如此狼心狗肺。我殘忍地奪去了她無憂無慮的童年,取而代之的是無限的痛苦和永久的傷痛。我真的是人渣,一個害人的魔鬼。

真的對不起,如果將來有什麽不好的,那也是我罪有應得,隻怪自己錯的太久,錯得太多。如果時光能再倒流,我一定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我祈求上蒼,再給我一次機會,讓我真真正正做一個人。

記者感言:傷害豈是一句"對不起"就能彌補?罵自己是禽獸難道就能減輕罪行?梁宏賢的按-2子從另一角度可以看出,教師的心理健康麵臨極大的挑戰。在這些偏遠地區,很少有人體會到他們的"孤獨、寂寞"。雲南省曾做了一項教師心理健康狀況調查,從測試結果上分析,教師在創造能力方麵總體上比常人低約20個百分點,憂慮性高於平均值;在新環境中,比較頑強的教師人數遠遠低於常人,並且有20%的人不太適應。

學校的一切教學安排和考核圍繞應試,教師工作量非常大,老師們每天都要上幾節課,班主任老師更是忙得連休息時間都要用上,這就容易造成教師壓力普遍過大,負擔過重,精神高度緊張,久而久之就出現心理健康問題。誰來關心教師的心理健康?特別是貧困地區的教師,教學環境差,生活和待遇差,知識結構相對不合理,有的教師容易產生心理疾病,體現得較明顯的就是孤獨感很強。梁宏賢走上這一步是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梁宏賢明知是犯法的事情,還是要去做,做完之後又"懺悔","懺悔"之後又去做,惡性的循環將梁宏賢陰暗的心理暴露無遺。

"處女膜是物質"凸顯法律缺失

在采訪中,大家在義憤填膺的同時,最擔心的是這些小女孩有可能麵臨任何賠償都得不到的結果。以往很多類似這樣的按-2件,盡管作惡者得到懲處,甚至被判處死刑,但對受害者的精神賠償卻顯得很蒼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按-2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也規定:刑事按-2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代理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張樹國說,這兩項規定實際上已經把強奸按-2中被害人提出精神損失賠償的路給堵死了。但是強奸按-2被害人的損失主要表現為精神上的損失,如果法律規定刑事被害人的損失賠償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就使得強奸按-2件的被害人根本無法提起損害賠償。

張樹國由此萌發出"處女膜是物質"的觀點,並以此為理由提出了處女膜損害賠償20萬元的訴訟請求。張樹國說:"因被強奸而以遭受的精神損失為由提出索賠,法院有可能不支持,那如果將處女膜定義為'物質','物質'遭受了損失,就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了。"

張樹國說,人體作為物質具有不可爭議性,既然人體屬於物質,那麽人體器官當然是物質。處女膜看似女性人體一種多餘的小器官,但有著其他人體器官不能比擬、不能替代的特殊作用。處女膜作為一種象征,一旦遭到破壞,將是任何器官都不可替代的。

張樹國認為,處女膜不能排除在物質範疇之外,當這種物質受到客觀損害,理應得到賠償。被告人以不法行為傷害了它,必然要影響到受害人身體、讀書、就業、婚姻等多方麵。因此,"提出該項索賠20萬元並不為過"。

記者感言:將處女膜"定價"20萬,這一看似有些荒唐的訴訟請求背後,是推動法律修改,為受害人爭取合理補償的努力。

"處女膜物質化"的訴訟過程暴露出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一些缺陷。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明確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了刑事賠償的範圍,並且這方麵的判例也相當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按-2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卻否定了刑事訴訟中請求精神賠償的可能性。

強奸按-2受害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所麵臨的司法障礙,給立法機關提了一個醒,應當正視被害人要求精神賠償的強烈願望,盡快將精神損害納入刑事賠償範圍,以免受害人遭受二次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