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妹被追稅1200萬 強調無逃稅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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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娛樂訊:近日張惠妹被台灣財政部追討2000年在內地舉行演唱會的三千萬新台幣(約七百六十萬港元)收入的稅款,張惠妹昨昨從美國越洋委托蔡朝安律師發表四點聲明,強調絕無逃稅。   據報道,張惠妹與稅局的爭議的主要是她2000年在內地舉行演唱會的七百六十萬港元收入,應該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或是“薪資所得”,若是前者,則可扣除百分之四十五成本後再交稅,若是後者,隻可扣除七萬五千元新台幣(約一萬九千港元)的免稅額,兩者差額相當大。 據悉,收入超過三百七十二萬新台幣(約九十四萬港元),需課征百分之四十稅款,張惠妹若敗訴,最多要繳付一千二百萬新台幣(約三百萬港元)稅款。   昨天身在美國的張惠妹律師發出四點聲明:一.張惠妹小姐應稅所得均依法申報;二.所得稅申報性質與稅捐機關認定歧異部份,已進行法律程序;三.藝人演出酬勞性質究竟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需有關單位厘清;四.希望各界基於愛護張惠妹小姐,別作無謂揣測或影射。   張惠妹接受訪問時,表示心情沒有受到太大影響,她強調一直以來都依法報稅,補稅應是認知差異問題,她已委托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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