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孩自願與人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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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特殊的案例。一個12周歲的小女孩在40餘天的時間裏,先後與8名男性網友自願發生了性關係。在網上,她自稱“嗷嗷瘋女孩”,她說自己的愛好是“做愛”。雖然隻有12歲,但是她已經長到了1.65米且身材豐滿,她對那些和她發生關係的男子說,自己19歲了。“嗷嗷瘋女孩”並不認為年幼的自己與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是件什麽了不起的事兒。當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警隊接到群眾舉報,找到這個小女孩的時候,她的反應是“多管閑事,這都是我自願的”。   與“嗷嗷瘋女孩”發生性關係的8名男網友中,6人因“涉嫌強奸幼女”被警方抓獲。然而所有被抓獲的男子和部分司法人員認為,此案如果以“涉嫌強奸幼女”罪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有失公正。“她是自願的”,“我們確實不知道她隻有12歲!”此案驚動了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發布了司法解釋。內容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3月26日,鞍山市某重點中學高三學生小勇接到了鞍山市檢察院下達的不起訴決定書。現在小勇可以專心地複習功課,準備今年的高考了。這是這個轟動一時的事件的最終結局。此前,涉嫌強奸幼女“嗷嗷瘋女孩”的6名男子均已拿到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書和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準許千山區檢察院撤訴的裁定。   群眾舉報:未成年女孩被強奸   2002年3月26日下午,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警隊接到群眾舉報:本地區有一未成年女孩被男孩小剛(化名)強奸。   公安人員迅速找到了這個未成年女孩。然而,當身高1.65米、身材豐滿的女孩出現時,辦案人員不得不對其年齡產生了疑問。可是,這個問號很快被拉直了,女孩的戶籍證明上確實記載著:出生於1989年5月。也就是說,這個看上去很成熟的女孩還有66天才滿13周歲。   更令辦案人員始料不及的是,女孩不但承認了與小剛發生性關係的事實,而且還一口氣道出了與另外7個男孩發生性關係的經過。   立山公安分局主要領導非常重視此事。1個小時後,除了網名為“百密一疏”的男孩和一名因與該女孩在宿舍內同居被開除學籍的大學生沒有找到外,警方抓獲了45天內與女孩發生性關係的8名男子中的6人。6個人都非常年輕,其中還有一名正在讀高中的學生。審問的結果是,他們的確都和這個網名為“嗷嗷瘋女孩”的女孩子發生了性關係,有的是一次,有的是多次。   “嗷嗷瘋女孩”:做愛是我的愛好   “嗷嗷瘋女孩”這個網名,帶給人一種特別的感覺。在那些年輕男網友的眼裏,這個網名無疑具有某種曖昧和挑逗的意味。   2002年的除夕夜,12歲的“嗷嗷瘋女孩”在網上遇見了網名為“百密一疏”的男孩。第二天下午,“嗷嗷瘋女孩”與“百密一疏”在鞍鋼鐵西醫院附近的一民宅有了第一次。從那以後,“嗷嗷瘋女孩”一發不可收拾,她謊稱自己19歲,在網上向網友發出請求:“我想去你那!”“哦,好啊,可你來幹什麽?”“做愛!”   麵對“嗷嗷瘋女孩”大膽火辣的邀請,有的男孩嚇得再也不敢與其交流,也有的男孩欣然前往。有一天晚上,“嗷嗷瘋女孩”連續和幾個網友發生了性關係。還有一次,她同時和兩個男孩同宿一床。這個12歲的瘋狂女孩在與網友談到自己的愛好時,毫不掩飾地說:“做愛”。   司法解釋: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以強奸罪論,從重處罰”。那麽,6個與“嗷嗷瘋女孩”發生性關係的男網友是強奸幼女嗎?   受一位被告人家長委托,為被告人辯護的呂民昭律師,在開庭時做了無罪辯護。她認為,強奸罪具備主觀故意,而被告人主觀上根本不知道對方不滿14周歲(“嗷嗷瘋女孩”身高1.65米,體胖,發育成熟,謊稱自己19歲),怎能談得上主觀故意呢?不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則不符合法理上的犯罪構成。   這起案件實在是太特殊了。   庭審後,立山區人民法院和千山區法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麵對這個特殊而又典型的案例,省高級人民法院非常重視,經慎重考慮,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針對這一請示,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3)4號司法解釋:“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引發爭議:會不會縱容犯罪   這一司法解釋公布後,立即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有人認為,這一解釋是在“縱容犯罪”,一方麵使很多犯罪分子鑽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麵削弱了法律對婦女兒童保護的力量;也有人認為,強奸罪不是過失犯罪,而是相對過失犯罪而言的故意犯罪,那麽它就應該具備主觀故意,被告人主觀上根本不知道對方未滿14周歲,為此,被告人不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也就不符合法理上的犯罪構成。   昨日,記者針對這一司法解釋采訪了該案一被告的律師,遼寧省衛尊事務所呂民昭。呂民昭律師說,該司法解釋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但會不會因此削弱法律對全體幼女權利的保護力度?與無知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然後行為人借口不知道幼女不滿14周歲,試圖鑽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刑事製裁怎麽辦?呂律師強調說,有些人忽略了該司法解釋中如下兩個句子所提供的法律保障:“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該司法解釋所針對的鞍山這個案例,是公安機關依法立案,被害人並沒有報案,被害人的親屬也沒有提出控告,被害人甚至還對其中一被告人有單方麵“處對象”的想法,這顯然未造成嚴重後果,符合無罪條件。   痛心思考:給孩子更多的愛護與關懷   一個12歲的小姑娘為何變成了“嗷嗷瘋女孩”?為什麽“做愛”會成為她的愛好?   “嗷嗷瘋女孩”4歲時,父母就離異了,之後,她再也沒見到母親的身影,其父也到南方做生意去了,一年半載也難得回家一次,她和年邁的奶奶一起生活。她自己說:“我沒有家,我是一個沒人要的孩子。”一次偶然機會,她迷上了網絡,在虛擬世界裏,她找到了可以傾訴的對象,似乎也找到了“家”的感覺。   由於長時間泡在網吧裏,本來就不願學習的她開始逃學,她的姑姑出於愛護,托人將她送進了一所私立學校,但僅僅上了一天學,她就說什麽再也不去了,理由是:她和老師缺乏共同語言。在她尚未成熟的心裏,隻有在虛擬世界裏才能找到她所謂的共同語言,才能找到愛,於是她成了網絡中那個“嗷嗷瘋女孩”。   假如她有一個完整美滿的家庭,假如她幸福地生活在父母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疼愛之中,這個12歲的小姑娘還會成為“嗷嗷瘋女孩”嗎?(來源:遼寧日報 文/王蘭 記者關雪)